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前称为ChunSingEngineeringHoldingsLimited震�N工程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77)
须予披露交易
认购文化、创意及娱乐产业专项基金的权益
认购基金权益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交易时段後),附属公司与普通合夥人订立认购协议,据
此,附属公司同意认购基金的权益及承诺向基金注资99百万港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有关认购事项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 )高 於5%但低於25%,认购
事项在本公司方面构成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通知及公告
规定。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交易时段後),附属公司与普通合夥人订
立认购协议,据此,附属公司同意认购基金的权益及承诺向基金注资99百万港元。
认购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
订约方: (1) 普通合夥人;及
(2) 附属公司。
�C1�C
标的事项: 附属公司同意(a)认购基金的有限合夥权益99百万港元及
向基金注资同等金额;(b)获基金接纳为基金的有限合夥
人;及(c)作为有限合夥人成为有限合夥协议的订约方并
受其条款约束。
注资: 附属公司须根据及按照有限合夥协议的条文及根据上市规
则於普通合夥人可能不时要求的日期就承诺向基金注资。
认购事项可由普通合夥人全权酌情完全拒绝。
附属公司承诺的注资相当於全部权益应占款项,乃由普通合夥人与附属公司进行公
平磋商後厘定。向基金注资将以本集团的内部资源拨付。
於订立认购协议的同时,附属公司、初始有限合夥人及普通合夥人已订立有限合夥协议,以监管普通合夥人、初始有限合夥人与有限合夥人的关系以及为(其中包括)基金的经营及管理方式作出规定。
有限合夥协议
有限合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基金名称: LeadingchinaCreativeFundLP
基金期限: 基金将於截止日期起计第五个周年清盘,除非获得LP谘
询�u监管委员会及普通合夥人的同意下可延长两年。
�C2�C
基金目的: 透过在文化、创意及娱乐产业进行股权投资(可能包括具
有转换特徵、认股权证或其他股权特徵的投资)以及促成
直接或间接在组合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及普通合夥人自行酌
情视为适合的其他投资以寻求实现更高资本收益。
先决条件: 附属公司根据有限合夥协议须於已接收(或全权酌情豁免
接收)有限合夥协议所载全部文件方会履行承诺及出资付
款的责任。
附属公司出资付款: 根据有限合夥协议,附属公司应在接获普通合夥人发出提
款通知後向基金注资总额不得超过其承诺出资额,即99
百万港元。
投资收益分配: (i) 定期分配:於截止日期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
第五个周年日,每名有限合夥人有权获得基金就相关
年度作出的特别分配,金额分别相等於该有限合夥人
出资总额的3%、5%、8%、8%及8%(「特别分配」),
其应被视为根据有限合夥协议可向有限合夥人分配的
收益的一部分并从中扣减。
(ii) 出售投资时分配:在分配特别分配後,投资应占的投
资收益应按合夥人的分摊百分比在合夥人当中初步分
�C3�C
配。普通合夥人获分配的金额应分配予普通合夥人。
各合夥人获分配的金额将按以下优先次序分配:
(a)首先分配予有限合夥人,直至该名有限合夥人已
收累计分配相等於其出资总额的100%。
(b)其次,收益余额中,80%分配予该有限合夥人,
20%分配予普通合夥人。
基金的管理: 普通合夥人(a)对基金的经营以及基金业务及事务的管
理及处理及控制承担独有责任;(b)执行投资委员会的决
议;(c)根据有限合夥协议代表基金作出一切投资决定;
及(d)具有一切权力及授权(代表基金)及具权力约束基
金,以作出一切其他必要事宜及行动以达致基金的目的及
基金的投资目标或有限合夥协议所规定者(除非执行投资
委员会另行决定)。
管理费: 每名有限合夥人应就截止日期起计三年的每个年度管理
期间向普通合夥人每年支付相等於其承诺的2.5%的管理
费。该管理费将通过有关有限合夥人的出资支付,而任何
有限合夥人均毋须支付其他款项。
转移性: 每名有限合夥人有权直接或间接、自愿或非自愿地将其权
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让予任何人士,惟规定普通合夥人
享有有限合夥人按相同条款及条件转让的有关权益的优先
取舍权,除非有关权益乃拟转让予联属人士时则另当别
论。
�C4�C
基金的资料
基金乃根据开曼群岛豁免有限责任合夥事业法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合夥事业。由於基金新近成立,故此本公布并无可载列基金的财务资料或过往表现。
基金投资者及
彼等各自出资: 出资额
港元 分摊百分比
(百万元) (百分比)
附属公司 99 99
普通合夥人 1 1
总额 100 100
基金规模: 基金规模为100百万港元,附属公司承诺向基金作出的出
资为99百万港元,其占基金规模的99%。
基金规模乃经各合夥人公平磋商及出资後根据其相应能力
厘定。
有关认购协议及有限合夥协议订约方的资料
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为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公司。其主要从事基金的管理。普通合
夥人的管理团队拥有丰富的投资及基金运营经验。普通合夥人将对基金的业务及事
务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包括负责作出所有投资及撤资决策。
初始有限合夥人
初始有限合夥人为一名商人及普通合夥人的唯一董事。根据有限合夥协议,紧随一
名或多名有限合夥人於截止日期注资後,初始有限合夥人将不再为基金的初始有限
合夥人。
�C5�C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普通合夥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及初始有限合夥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附属公司及本集团
附属公司为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并为本
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本集团主要从事地基及下层结构建筑业务及金融投资及相关业务。如本公司截至二
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中期公布所载,本集团为业务多元化积极寻求合适
的投资机会。在大股东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支持下,本公司计划发展包括但不限於融资租赁及放债业务。
作出认购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致力开发潜在的投资机会以产生收益并为股东取得更佳回报。考虑到全球文
化、创意及娱乐产业的急速发展及可观增长以及基金将由投资专业人士作良好管
理,董事认为认购事项将在目前多变的经济环境下为本集团带来稳定回报。
因此,董事认为,认购协议及有限合夥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及按正常商业条款订
立,且认购事项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有关认购事项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於5%但低於25%,认购事
项在本公司方面构成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通知及公告规
定。
�C6�C
释义
在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属人士」 指 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名人士或受另一名人士控制
或与另一名人士受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的任何人
士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截止日期」 指 应指有限合夥人出资付款及普通合夥人代表基金
接纳注资的日期
「承诺」 指 就各有限合夥人而言,於有关日期有限合夥人注
资至基金的总额
「本公司」 指 华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前称震�N工程控股有限公
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
份於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2277)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基金」 指 LeadingchinaCreativeFundLP,一间开曼群岛获
豁免有限合夥
「基金规模」 指 100百万港元,合夥人同意注资至基金的现金总
额
「普通合夥人」 指 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即LeadingchinaHightechnique
GP Limited,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
有限责任公司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C7�C
「初始有限合夥人」 指 YANG Peiyuan先生,其属个别人士并独立於本
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权益」 指 於基金中的有限合夥权益99百万港元
「投资委员会」 指 普通合夥人就基金设立的投资委员会,普通合夥
人应不可撤销地转授其於有限合夥协议所载权力
及授权
「有限合夥人」 指 基金的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协议」 指 附属公司与普通合夥人就投资基金订立日期为二
零一七年一月五日的经修订及重列获豁免有限合
夥协议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LP谘询�u监管委员会」指 就基金设立的投资者谘询�u监管委员会,由有限
合夥人组成,其承诺占所有有限合夥人承诺总额
不少於20%,并授权(包括但不限於)就须根据有
限合夥协议取得同意、批准、审阅或豁免的事宜
作出有关同意、批准、审阅或豁免,及就与基金
有关的估值、重大权益冲突向普通合夥人作出建
议
「合夥人」 指 应指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及�u或任何有限合夥人(视
文义而定)
「分摊百分比」 指 指就任何有限合夥人而言,以百分比列示的分
数,分子为该有限合夥人注资总额及分母为所有
合夥人注资总额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C8�C
「认购事项」 指 附属公司根据认购协议的条款认购权益
「认购协议」 指 附属公 司( 作 为 投资者)与普通合 夥 人( 为 其本身)
就认购事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的认
购协议
「附属公司」 指 名族有限公司,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华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秦岭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秦岭先生、杨俊伟先生、徐晓武先生、关伟明先生、田仁灿先生及林长
华女士;非执行董事为吴清华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记煊先生、张小满先生、谢志伟先生及
吴德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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