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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59)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德泰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星
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42楼4202室举行股东特
别大会(「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
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作为一方与另一方CapitalFarmLimited(於
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JovialSky
InvestmentsLimited(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作为买方)
(「第二次买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有关建议转让(「第
二次可换股优先股转让」)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21港元之100,000,000
股非上市可换股优先股(「可换股优先股」)之协议(「第二次可换股优先
股转让协议」)(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
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第二次可换股优先股转让;
及 (b)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董事」)在彼等绝对酌情认为对使第二次可换股 优先股转让协议生效及执行其项下拟进行一切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第 二次可换股优先股转让)属必要、合宜或适宜之情况下,就附带於、从 属於或关於第二次可换股优先股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项下 拟进行或涉及之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第二次可换股优先股转让),作出 有关行动及╱或签立一切有关文件。」 –1–2. 「动议:
(a)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作为一方与另一方第二次买方(作为买方)
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有关建议转让(「额外第二次可
换股优先股转让」)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21港元之136,665,238股非上
市可换股优先股之协议(「额外第二次可换股优先股转让协议」)(注有「B」
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
交易,包括但不限於额外第二次可换股优先股转让;及
(b)授权任何董事在彼等绝对酌情认为对使额外第二次可换股优先股转
让协议生效及执行其项下拟进行一切交易(包括但不限於额外第二次
可换股优先股转让)属必要、合宜或适宜之情况下,就附带於、从属於
或关於额外第二次可换股优先股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项下
拟进行或涉及之事宜(包括但不限於额外第二次可换股优先股转让),
作出有关行动及╱或签立一切有关文件。」
3. 「动议:
(a)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作为一方与另一方NewHydeInvestments
Limited(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WolfviewLimited(於
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作为买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
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有关建议转让(「第三次可换股优先股转让」)本公
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21港元之350,000,000股非上市可换股优先股之协议
(「第三次可换股优先股转让协议」)(注有「C」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
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 )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第三
次可换股优先股转让;及
–2–
(b)授权任何董事在彼等绝对酌情认为对使第三次可换股优先股转让协
议生效及执行其项下拟进行一切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次可换股优
先股转让)属必要、合宜或适宜之情况下,就附带於、从属於或关於第
三次可换股优先股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项下拟进行或涉及
之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次可换股优先股转让),作出有关行动及╱
或签立一切有关文件。」
承董事会命
德泰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王显硕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larendonHouse 香港
2ChurchStreet 皇后大道中5号
HamiltonHM11 衡怡大厦12楼
Bermuda附注:1.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 出席及表决。持有股份两股或以上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表决。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表决可由股东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作出。2.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人士书面作出并亲笔签署,或倘委 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高级职员、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授权签署有关文据之 人士亲笔签署。3.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及(倘董事会有所规定)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 经公证人核证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4.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於当中所列之签立日期起计十二个月届满後失效,惟倘原订於该日 期起计十二个月内举行之大会,其任何续会除外。5.如为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 份於会上表决,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表决者。然而,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 则排名较先人士(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之投票方获接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概不受理。 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有关联名股权之排名次序而定。6.填妥及交回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表决,於该情况下,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为已撤回。7.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之表决乃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3–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王显硕先生及季志雄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崔光球
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招伟安先生、万国梁先生及黄润权博士。
–4–
德泰新能源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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