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 , 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 , 并 明 确 表 示 , 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生 或 因 依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之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於 百 慕 达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代 号 : 993 )
须 予 披 露 交 易
向 实 体 提 供 贷 款
於 二 零 一七 年 一 月 六 日 ( 交 易时 段 後 ), 贷 款 人 ( 本 公 司 之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 (i) 与 借
款 人 及 银 行 订 立 委 托 贷 款 合同 , 及 (ii) 与 借 款 人 订 立 委 托 贷 款 补 充 协 议 , 据 此 ,
贷 款 人 同 意 向 借 款 人 提 供 本 金 额 上 限 为 人 民 币 260,000,000 元 之 贷 款 , 须 於 还 款
日 期 偿 还 。 根 据 适 用 中 国 法 律 、 规 例 及 惯 例 , 贷 款 人 委 托 银 行 ( 中 国 持 牌 银 行 )
以 委 托 贷 款 方 式 向 借 款 人 提 供 贷 款 。 银 行 将 收 取 手 续 费 , 有 关 手 续 费 最 终 将 由
借 款 人 承 担 。 贷 款 以 股 权 质 押 、 物 业 抵押 及 保 证 作 抵押 。
由 於 提 供 贷 款 所 涉 及 之 一 项 或 多 项 适 用 百 分 比 率 ( 定 义 见 上 市 规 则 ) 超 过 5 % 但
低 於 25 % , 故 订 立 贷 款 协 议 及 提 供 贷 款 构 成 上 市 规 则 第 14 章 项 下 本 公 司 之 须 予
披 露 交 易 , 须 遵 守 上 市 规 则 项 下 申 报 及 公 告 规 定 。
背 景
於 二 零 一七 年 一 月 六 日 ( 交 易时 段 後 ), 贷 款 人 ( 本 公 司 之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 (i) 与 借 款
人 及 银 行 订 立 委 托 贷 款 合同 , 及 (ii) 与 借 款 人 订 立 委 托 贷 款 补 充 协 议 , 据 此 , 贷 款
人 同 意 向 借 款 人 提 供 本 金 额 上 限 为 人 民 币 260,000,000 元 之 贷 款 , 须 於 还 款 日 期 偿
还 。 根 据 适 用 中 国 法 律 、 规 例 及 惯 例 , 贷 款 人 委 托 银 行 ( 中 国 持 牌 银 行 ) 以 委 托 贷
款 方 式 向 借 款 人 提 供 贷 款 。 银 行 将 收 取 手 续 费 , 有 关 手 续 费 最 终 将 由 借 款 人 承
担 。 贷 款 以 股 权 质 押 、 物 业 抵押 及 保 证 作 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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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款 协 议
贷 款 协 议 之主 要 条 款 如 下 :
日 期 : 二 零 一七 年 一 月 六 日 ( 交 易时 段 後 )
订 约 方 : 有 关 委 托 贷 款 合同 �U
(i) 贷 款 人 , 作 为 贷 款 人 ;
(ii) 借 款 人 , 作 为 借 款 人 ; 及
(iii) 银 行 , 作 为 委 托 银 行
有 关 委 托 贷 款 补 充 协 议 �U
(i) 贷 款 人 , 作 为 贷 款 人 ; 及
(ii) 借 款 人 , 作 为 借 款 人
就 董 事 经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询 後 所 深 知 、 全 悉 及 确 信 , 借 款 人 、 质 押 人 、 抵押 人 及
担 保 人 以 及 彼 等 各 自 之 最 终 实 益 拥 有 人 均 为 独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关 连 人 士 之 第 三
方 。
贷 款 本 金 额 : 本 金 额 上 限 为 人 民 币 260,000,000 元 将 透过 贷 款 人 所 委 聘 银 行 向
借 款 人 提 供 。 贷 款 将 以 本 集 团 内 部 资 源 拨 付 。
贷 款 目的 : 借 款 人 须 仅 将 贷 款 用 於 就 酒 店 和 养 老 公 寓 进 行 的 金 龙 岛 装 修 工
程 之 运 营 资 本 。
贷 款 年 期 �U 贷 款 之 年 期 将 由 动 用 日 期 起 计 至 还 款 日 期 为 止 , 惟 可 在 借 款 人
要 求 并 经 贷 款 人 全 权 酌 情 同 意 下 延 期最 多 一 年 。
利 率 �U 於 贷 款 年 期 内 第 一 、 第 二 及 第 三 年 之 年 利 率 分别 为 11 厘 、 12 厘
及 13 厘 , 按 每 年 360 日 计 算 ; 而 於 贷 款 延 长 期 间 ( 如 适 用 ) 之 年
利 率 则 为 15 厘 , 按 每 年 360 日 计 算 。
先 决 条 件 �U 贷 款 人 向 借 款 人 提 供 贷 款 须 待 若 干 条 件 达 成 後 方 可 作 实 , 其 中
包 括 �U
(1) 贷 款 人 与 借 款 人 已 正 式 签 立 股 权 质 押 协 议 , 且 借 款 人 已 完
成 向 相 关 工 商 行 政 机 关 登 记 股 权 质 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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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贷 款 人 ( 或 其 指 定 代 名 人 ) 与 黄 山 抵 押 人 已 正 式 签 立 黄 山 物
业 抵 押 协 议 , 且 黄 山 抵 押 人 已 完 成 向 相 关 政 府 机 关 登 记 黄
山 物 业 抵押 ;
(3) 贷 款 人 ( 或 其 指 定 代 名 人 ) 与 三 亚 抵 押 人 已 正 式 签 立 三 亚 物
业 抵 押 协 议 , 且 三 亚 抵 押 人 已 完 成 向 相 关 政 府 机 关 登 记 三
亚 物 业 抵押 ; 及
(4) 贷 款 人 与 担 保 人 已 正 式 签 立 保 证 协 议 。
还 款 : 借 款 人 须 根 据 贷 款 协 议 於 还 款 日 期 悉 数 偿 还 贷 款 连 同 所 有 应 计
利 息 及 任 何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 惟 可 在 借 款 人 要 求 并 经 贷 款 人 全 权
酌 情 同 意 下 延 期最 多 一 年 。
抵押 �U 受 若 干 条 件 所 限 , 贷 款 将 以下 列 各 项 作 抵押 , 当 中 包 括 �U
(1) 股 权 质 押 ;
(2) 物 业 抵押 ; 及
(3) 保 证
管 辖 法 例 : 中 国 法 律
有 关 贷 款 人 及 本 集 团 之 资 料
贷 款 人 乃 於 中 国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之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 本 集 团 主 要 从 事 证
券 、 期 货 及 期 权 合 约经纪 及 买卖 、 �I 展 融 资 、 贷 款 融 资 、 财 务 顾 问 、 投 资 以 及 提
供 管 理 及 顾 问 服 务 。
有 关 借 款 人 、 质 押 人 、 抵押 人 及 担 保 人之 资 料
借 款 人亦 为 黄 山 抵押 人 , 乃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主 要 从 事 房 地 产 发 展
及 销 售 以 及 酒 店 和 养 老 公 寓 物 业 租 赁 及 管 理 。
三亚 抵押 人乃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主 要 从 事 海 南 省 三亚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与 经 营 。
各 质 押 人 及 担 保 人 均 为 中 国 个 人 公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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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 立 贷 款 协 议 之 原 因 及 好 处
贷 款 协 议 之 条 款 及 条 件 ( 包 括 适 用 利 率 ) 乃 由 贷 款 人 与 借 款 人 经 考 虑 现 行 市 场 利 率
及 惯 例 後 公 平 磋 商 达 致 。
贷 款 将 为 贷 款 人 提 供 利 息 回 报 , 进 而 为 本 集 团 产 生 合 理 收 入 , 同 时 提 高 股 东 回
报 。 基 於 上 文 所 述 , 董 事 认 为 , 贷 款 协 议 之 条 款 均 为 一 般 商 业 条 款 , 属 公 平 合
理 , 且 符 合 本 公 司及 其 股 东 整 体 利 益 。
上 市 规 则 之 涵 义
由 於 提 供 贷 款 所 涉 及 之 一 项 或 多 项 适 用 百 分 比 率 ( 定 义 见 上 市 规 则 ) 超 过 5 % 但 低
於 25 % , 故 订 立 贷 款 协 议 及 提 供 贷 款 构 成 上 市 规 则 第 14 章 项 下 本 公 司 之 须 予 披 露
交 易 , 须 遵 守 上 市 规 则 项 下 申 报 及 公 告 规 定 。
倘 贷 款 人 行 使 任 何 抵押 文 件 项 下 权 利 , 有 关 交 易 构 成 本 公 司 之 须 予 公 布 交 易 , 本
公 司 将 遵 守 上 市 规 则 第 14 章 之 相 关 规 定 。
释 义
於 本 公 告 内 , 除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外 , 下 列 词 汇 具 有 以下 涵 义 :
「 银 行 」 指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行 , 於 中 国 成 立
之 公 司
「 董 事 会 」 指 董 事 会
「 借 款 人 」 指 黄 山 市 黄 山 区 名 人 国 际 艺 术 家 庄 园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於 中 国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由 周 先 生 、 祝 女 士 及 华 女
士 分别 拥 有 75 % 、 15 % 及 10 % 权 益
「 抵押 人 」 指 黄 山 抵押 人 及 三亚 抵押 人之 统 称
「 本 公 司 」 指 华 融 国 际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 百 慕 达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其 已 发 行 股 份 在 联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 股 份
代 号 : 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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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连 人 士 」 指 具 上 市 规 则 所 赋 予 涵 义
「 董 事 」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 委 托 贷 款 合同 」 指 贷 款 人 、 借 款 人 与 银 行 就 提 供 贷 款 所 订 立 日 期 为 二
零 一七 年 一 月 六 日 之 委 托 贷 款 合同
「 延 迟还 款 期 」 指 倘借 款 人 在 贷 款 年 期 届 满 前 20 个 银 行 营 业 日 书 面 通
知 贷 款 人 , 并 获 得 贷 款 人 书 面 同 意 , 则 借 款 人 可 获
延 长 还 款 期 一 年
「 本 集 团 」 指 本 公 司及 其 附 属 公 司
「 保 证 」 指 以 贷 款 人 为 受 益 人 设 立 之 保 证 , 据 此 , 各 担 保 人 共
同 及 个 别 向 贷 款 人 保 证 借 款 人 及 担 保 人 切 实 及 依 期
遵 守 及 履 行 彼 等 於 贷 款 协 议 及 保 证 协 议 项 下一 切 责
任 , 惟 须 受 保 证 协 议 之 条 款 及 条 件 规 限
「 保 证 协 议 」 指 担 保 人 於 二 零 一七 年 一 月 六 日 以 贷 款 人 为 受 益 人 而
签 立 并 受 中 国 法 律 监 管 之 保 证 协 议 , 据 此 , 各 担 保
人 共 同 及 个 别 向 贷 款 人 保 证 借 款 人 及 担 保 人 切 实 及
依 期 遵 守 及 履 行 彼 等 於 贷 款 协 议 及 保 证 协 议 项 下一
切 责 任
「 担 保 人 」 指 祝 金 龙 先 生 、 周 先 生 、 祝 女 士 及 华 女 士 之 统 称
「 港 元 」 指 香 港 法 定 货 币 港 元
「 香 港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华 女 士 」 指 华 萍 , 中 国 公 民 , 为 借 款 人 10 % 股 权 之 持 有 人
「 黄 山 抵押 人 」 指 借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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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 山 物 业 抵押 」 指 涉 及 以 银 行 ( 代 表 贷 款 人 ) 为 受 益 人 抵押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由 借 款 人 合 法 及 实 益 拥 有 位 於 黄 山 区 ( 太 平 湖 镇 )
广 阳 乡 塔 岭 的 黄 山 「 金 龙 岛 」 项 目 ( 涵 盖 184,762.06 平
方 米 土 地 使 用 权 及 地 上 建 筑 物 ( 在 建 工 程 ) (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黄 国 用 (2010) 第 128 号 )) 之 物 业 抵押 , 作 为 借
款 人 切 实 及 依 期 遵 守 及 履 行 其 於 委 托 贷 款 合同 及 黄
山 物 业 抵押 协 议 项 下一 切 责 任之 抵押 , 惟 须 受 黄 山
物 业 抵押 协 议 之 条 款 及 条 件 规 限
「 黄 山 物 业 抵押 协 议 」 指 借 款 人 与 银 行 於 二 零 一七 年 一 月 六 日 签 立 并 受 中 国
法 律 监 管 之 物 业 抵押 协 议 , 据 此 , 借 款 人 同 意 以 银
行 ( 代 表 贷 款 人 ) 为 受 益 人 抵押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由 借 款
人 合 法 及 实 益 拥 有 位 於 黄 山 区 ( 太 平 湖 镇 ) 广 阳 乡 塔
岭 的 黄 山 「 金 龙 岛 」 项 目 ( 涵 盖 184,762.06 平 方 米 土地
使 用 权 及 地 上 建 筑 物 ( 在 建 工 程 ) (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黄
国 用 ( 2010 ) 第 128 号 )), 作 为 借 款 人 切 实 及 依 期 遵
守 及 履 行 其 於 委 托 贷 款 合同 及 黄 山 物 业 抵押 协 议 项
下一 切 责 任之 抵押
「 金 龙 岛 装 修 工 程 」 指 由 借 款 人 在 一 块 位 处 黄 山 区 ( 太 平 湖 镇 ) 广 阳 乡 塔 岭
( 土地 使 用 权 证 黄 国 用 ( 2010 ) 第 128 号 ) 之 土地 上 发
展 酒 店 及 养 老 公 寓 所 进 行 之 装 修 及 其 他 开 发 後 期 工
程
「 贷 款 人 」 指 华 融 天 海 ( 上 海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为 本 公 司 之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 上 市 规 则 」 指 联 交 所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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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 款 」 指 根 据 贷 款 协 议 之 条 款 , 本 金 额 上 限 为 人 民 币
260,000,000 元 ( 相 等 於 约 294,424,000 港 元 ) 之 贷 款
「 贷 款 协 议 」 指 委 托 贷 款 合同 及 委 托 贷 款 补 充 协 议 之 统 称
「 质 押 人 」 指 周 先 生 、 祝 女 士 及 华 女 士 之 统 称
「 物 业 抵押 」 指 黄 山 物 业 抵押 及 三亚 物 业 抵押 之 统 称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本 公 告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及台 湾
「 还 款 日 期 」 指 动 用 日 期 起 计 满 三 年 之 日 或 延 迟 还 款 期 届 满 之 日
( 如 适 用 )
「 人 民 币 」 指 中 国 法 定 货 币 人 民 币
「 三亚 抵押 人 」 指 三亚 金 中 海 国 际 置 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於 中 国 成
立 之 公 司
「 三亚 物 业 抵押 」 指 涉 及 以 银 行 ( 代 表 贷 款 人 ) 为 受 益 人 抵押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由 三亚 抵押 人 合 法 及 实 益 拥 有 位 於 三亚 市 海 坡 度
假 区 的 「 金 中 海 - 蓝 钻 」 项 目 3 号 楼 ( 《 海 南 省 三亚 市 土
地 房 屋 权 证 》 编 号 : 三 土 房 2011 字 第 010597 号 ) 剩 余
建 筑 面 积 2,301.11 平 方 米 房 产 及 其 分 摊 土 地 使 用 权
之 物 业 抵押 , 作 为 借 款 人 切 实 及 依 期 遵 守 及 履 行 其
於 委 托 贷 款 合同 及 三亚 物 业 抵押 协 议 项 下一 切 责 任
之 抵押 , 惟 须 受 三亚 物 业 抵押 协 议 之 条 款 及 条 件 规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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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亚 物 业 抵押 协 议 」 指 三亚 抵押 人 与 银 行 於 二 零 一七 年 一 月 六 日 签 立 并 受
中 国 法 律 监 管 之 物 业 抵押 协 议 , 据 此 , 三亚 抵押 人
同 意 以 银 行 ( 代 表 贷 款 人 ) 为 受 益 人 抵押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由 三亚 抵押 人 合 法 及 实 益 拥 有 并 位 於 三亚 市 海 坡
度 假 区 的 「 金 中 海 - 蓝 钻 」 项 目 3 号 楼 ( 《 海 南 省 三亚 市
土地 房 屋 权 证 》 编 号 : 三 土 房 2011 字 第 010597 号 ) 剩
余 建 筑 面 积 2301.11 平 方 米 房 产 及 其 分 摊 土 地 使 用
权 , 作 为 借 款 人 切 实 及 依 期 遵 守 及 履 行 其 於 委 托 贷
款 合同 及 三亚 物 业 抵押 协 议 项 下一 切 责 任之 抵押
「 抵押 文 件 」 指 (1) 股 权 质 押 协 议 ;
(2) 黄 山 物 业 抵押 协 议 及 三亚 物 业 抵押 协 议 ; 及
(3) 保 证 协 议 之 统 称
「 股 权 质 押 」 指 以 贷 款 人 为 受 益 人 质 押 借 款 人之 30 % 股 权 , 作 为 质
押 人 及 借 款 人 切 实 及 依 期 遵 守 及 履 行 彼 等 於 贷 款 协
议 项 下一 切 责 任之 抵押 , 惟 须 受 股 权 质 押 协 议 之 条
款 及 条 件 规 限
「 股 权 质 押 协 议 」 指 由 ( 其 中 包 括 ) 质 押 人 、 借 款 人 及 贷 款 人 於 二 零 一七
年 一 月 六 日 签 立 并 受 中 国 法 律 监 管 之 股 权 质 押 协
议 , 据 此 , 质 押 人 同 意 以 贷 款 人 为 受 益 人 质 押所 持
借 款 人之 30 % 股 权 , 作 为 质 押 人 及 借 款 人 切 实 及 依
期 遵 守 及 履 行 彼 等 於 贷 款 协 议 项 下一 切 责 任之 抵押
「 股 东 」 指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之 持 有 人
「 联 交 所 」 指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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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 托 贷 款 补 充 协 议 」 指 贷 款 人 与 借 款 人 就 提 供 贷 款 所 订 立 日 期 为 二 零 一七
年 一 月 六 日 之 委 托 贷 款 补 充 协 议
「 动 用 日 期 」 指 将 根 据 贷 款 协 议 提 供 贷 款 当 日
「 周 先 生 」 指 周 开 寿 , 中 国 公 民 , 为 借 款 人 75 % 股 权 之 持 有 人
「 祝 女 士 」 指 祝 娜 , 中 国 公 民 , 为 借 款 人 15 % 股 权 之 持 有 人
「 祝 金 龙 先 生 」 指 祝 金 龙 , 中 国 公 民
「 % 」 指 百 分 比
除 本 公 告 另 有 指 明 外 , 人 民 币 金 额 乃 按 人 民 币 100 元兑 113.24 港 元 之 汇 率 兑 换 为 港
元 , 仅 供 说 明 用 途 。 概 不 表 示 任 何 港 元 或 人 民 币 金 额 已 经 或 可 能 已 经 或 可 以 按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或 任 何 其 他 日 期 之 有 关 汇 率 或 任 何 其 他 汇 率 兑 换 。
承 董 事 会 命
华 融 国 际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刘 晓 东
香 港 , 二 零 一七 年 一 月 八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本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为 刘 晓 东 先 生 、 黄 睿 先 生 及 王 巍 女 士 ,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曾 建 勇 先 生 , 而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黄 天 佑 博 士 、 马 立 山 先 生 及 杨 少 强 先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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