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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股息之以股代息計劃

此 乃 要 件 请 即 处 理 阁 下 如 对 本 通 函 任 何 方 面 或 应 采 取 之 行 动 有 任 何 疑 问,应 谘 询 阁 下 之 股 票 经 纪 或 其 他 注 册 证 券 交 易 商、银 行 经 理、律 师、专 业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阁 下 如 已 将 名 下 全 部 Far East Consortium International Limited股 份 售 出 或 转 让,应 立 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选择表格 (如适用)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 股 票 经 纪 或 其 他 代 理 商,以 便 转 交 买 主 或 承 让 人。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通 函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 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就 因 本 通 函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本 通 函 仅 供 参 考,并 不 构 成 收 购、购 买 或 认 购 本 公 司 证 券 之 邀 请 或 要 约。 FAR EAST CONSORTIUM INTERNATIONAL LIMITED 远 东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网 址:http://www.fecil.com.hk (股 份 代 号:35) 执 行 董 事: 丹 斯 里 拿 督 邱 达 昌 (主 席 兼 行 政 总 裁) 孔 祥 达 先 生 邱 达 成 先 生 Craig Grenfell WILLIAMS先 生 非 执 行 董 事: 陈 志 兴 先 生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陈 国 伟 先 生 王 敏 刚 先 生 林 广 兆 先 生 注 册 办 事 处: P.O. Box 1043, Whitehall House 238 North Church Street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KY1-1102 Cayman Islands 主 要 办 事 处: 香 港 德 辅 道 中 121号 远 东 发 展 大 厦 16楼 敬 启 者: 有 关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个 月 之 中 期 股 息 之 以 股 代 息 计 划 绪 言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Far East Consortium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本 公 司」)董 事 会 ( 「董 事 会」)宣 布,议 决 就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个 月 向 於 * 仅 供 识 别 �C 2 �C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 「记 录 日 期」)名 列 本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之 本 公 司 股 东 ( 「股 东」)(下 文 所 载 身 居 香 港 以 外 之 股 东 除 外)派 发 中 期 股 息 每 股 面 值 港 币 0.10元 之 普 通 股 ( 「股 份」) 港 币 3.5仙 ( 「中 期 股 息」),中 期 股 息 将 以 缴 足 新 股 份 ( 「代 息 股 份」) 方 式派付,惟股东可选择收取现金代替全部或部份应得代息股份 ( 「以股代息计划」)。 本 通 函 旨 在 说 明 适 用 於 以 股 代 息 计 划 之 程 序 及 股 东 就 此 应 采 取 之 行 动。 以 股 代 息 计 划 详 情 根 据 以 股 代 息 计 划,股 东 可 就 中 期 股 息 作 出 以 下 选 择 (身 居 香 港 以 外 之 股 东 须 遵 照 下 文 所 载 条 件): (i) 获配发总市值 (按下文所载定义)相等於有关股东应可选择收取现金之中 期股息总额之入账列作缴足股款代息股份 (不计及零碎股份之调整);或 (ii) 按 其 於 记 录 日 期 所 持 每 股 股 份 收 取 现 金 港 币 3.5仙;或 (iii) 部 份 以 代 息 股 份 方 式 收 取 及 部 份 以 现 金 收 取。 根 据 以 股 代 息 计 划 将 配 发 之 代 息 股 份 数 目 乃 参 照 股 份 市 值 每 股 港 币 3.254元 计 算,此 市 值 乃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包 括 该 日)止 连 续 五 个 交 易 日 股 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联交所」)所报之每股平均收市价 ( 「平均收市价」)。 因 此,股 东 就 截 至 记 录 日 期 於 彼 等 名 下 登 记 之 现 有 股 份 应 获 取 之 代 息 股 份 数 目, 将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股 东 应 收 代 息 股 份 数 目 = 於 记 录 日 期 持 有 之 现 有 股 份 数 目 或 选 择 收 取 代 息 股 份之股份数目 (按适用情况) x 港 币 0.035元 (每 股 中 期 股 息) 港 币 3.254元 (平 均 收 市 价) 为 厘 定 有 权 收 取 中 期 股 息 之 股 东,本 公 司 已 由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星 期 三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星 期 四 (包 括 首 尾 两 天) 暂 停 办 理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C 3 �C 就 参 与 以 股 代 息 计 划 而 言,接 纳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之 最 後 日 期 及 时 间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星 期 二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每 名 股 东 获 发 行 之 代 息 股 份 数 目 将 向 下 调 整 至 最 接 近 整 数。上 述 第 (i)及 第 (iii)项 选 择 之 代 息 股 份 之 零 碎 股 份 将 不 予配发,而有关利益将拨归本公司所有。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将予发行之代息股份, 除 不 能 享 有 中 期 股 息 外,将 於 所 有 方 面 与 现 有 股 份 享 有 同 等 权 益。 根 据 以 代 息 股 份 收 取 部 份 或 全 部 中 期 股 息 选 择 而 向 股 东 发 行 之 代 息 股 份 可 能 以 碎 股 (少 於 一 手 1,000股 股 份)分 配。本 公 司 将 不 会 作 出 任 何 特 别 买 卖 安 排 以 方 便 买 卖 或 处 置 以 碎 股 发 行 之 代 息 股 份。务 请 股 东 注 意,碎 股 买 卖 价 与 整 手 股 份 买 卖 价 相 比,通 常 会 有 所 折 让。 按 於 记 录 日 期 已 发 行 股 份 2,217,918,096股 计 算,倘 全 体 股 东 就 中 期 股 息 选 择 收 取 代 息 股 份 而 非 现 金,本 公 司 将 发 行 约 23,855,910股 代 息 股 份,较 现 有 已 发 行 股 份 增 加 约 1.08%。 以 股 代 息 计 划 之 优 点 以 股 代 息 计 划 为 股 东 提 供 机 会,按 市 值 增 加 其 在 本 公 司 之 投 资 而 毋 须 承 担 经 纪 佣 金、印 花 税 及 有 关 之 买 卖 成 本。对 本 公 司 而 言,以 股 代 息 计 划 亦 属 有 利, 原 因 为 如 股 东 不 选 择 收 取 现 金 代 替 代 息 股 份,则 该 等 原 应 派 予 股 东 之 现 金 将 可 由 本 公 司 保 留 运 用。 以 股 代 息 计 划 之 影 响 务 请 股 东 留 意,根 据 以 股 代 息 计 划 将 予 发 行 之 代 息 股 份,可 能 导 致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571章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V部 条 文 规 定 须 予 披 露。若 股 东 就 该 等 条 文 会 否 因 彼 等 选 择 以 代 息 股 份 方 式 收 取 中 期 股 息 而 对 其 构 成 影 响 存 疑,请 自 行 谘 询 专 业 意 见。 选 择 表 格 随 函 附 奉 有 关 以 股 代 息 计 划 之 选 择 表 格 ( 「选 择 表 格」),以 供 股 东 选 择 全 部 以 现 金 收 取 中 期 股 息,或 部 份 收 取 现 金 及 部 份 收 取 代 息 股 份,或 就 股 东 全 部 登 记 股 份 之 日 後 全 部 股 息 长 期 选 择 收 取 现 金,以 代 替 代 息 股 份。 �C 4 �C 股 东 如 早 前 已 就 日 後 全 部 股 息 作 出 长 期 选 择,将 不 会 获 寄 发 选 择 表 格。有 关 股 东 如 欲 更 改 或 撤 销 已 作 出 之 长 期 选 择,应 向 本 公 司 香 港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处 卓 佳 标 准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处」) (详 细 联 络 资 料 见 下 文)寄 发 书 面 通 知。 阁 下 如 欲 选 择 以 代 息 股 份 方 式 收 取 全 部 中 期 股 息,则 毋 须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阁下如欲全部以现金收取中期股息,或部份收取现金及部份收取代息股份, 则 请 根 据 随 附 之 选 择 表 格 所 列 印 之 指 示 填 妥 及 交 回 有 关 表 格。 阁 下 如 填 写 选 择 表 格 惟 未 有 注 明 根 据 以 股 代 息 计 划 选 择 收 取 现 金 之 股 数, 或 如 选 择 收 取 现 金 之 股 数 超 过 阁 下 於 记 录 日 期 登 记 持 有 之 股 数,则 在 任 何 一 种 情况下,将被视为已就 阁下於记录日期名下登记持有之全部股份选择收取现金。 选 择 以 现 金 方 式 收 取 其 有 权 获 取 之 全 部 中 期 股 息 之 股 东 亦 可 藉 填 妥 选 择 表 格 内 之 丁 栏,选 择 以 现 金 方 式 收 取 日 後 全 部 股 息。股 东 可 随 时 向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处 发 出 书 面 通 知,撤 销 有 关 选 择。股 东 如 已 作 出 有 关 选 择,日 後 将 不 会 获 寄 发 选 择 表 格,除 非 该 股 东 知 会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处 撤 销 有 关 选 择。 阁 下 如 早 前 已 作 出 长 期 选 择 以 现 金 或 以 股 代 息 方 式 收 取 阁 下 日 後 有 权 获 取 之 全 部 股 息,除 非 及 直 至 阁 下 以 书 面 通 知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处 取 消 该 项 选 择,否 则 阁 下 将 就 当 时 名 下 登 记 持 有 之 全 部 股 份 继 续 以 现 金 或 以 股 代 息 方 式 (按 适 用 情 况)收 取 全 部 股 息,而 日 後 毋 须 填 写 任 何 选 择 表 格。 阁 下 如 早 前 已 作 出 长 期 选 择 以 现 金 方 式 收 取 阁 下 日 後 有 权 获 取 之 全 部 股 息,而 现 时 欲 更 改 为 全 部 以 代 息 股 份 或 部 份 以 代 息 股 份 方 式 及 部 份 现 金 收 取 股 息,或 阁 下 如 早 前 已 作 出 长 期 选 择 按 以 股 代 息 方 式 收 取 阁 下 日 後 有 权 获 取 之 全 部 股 息,而 现 时 欲 更 改 为 全 部 以 现 金 或 部 份 以 代 息 股 份 方 式 及 部 份 现 金 收 取, 则 阁 下 必 须 以 书 面 通 知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处 取 消 该 项 长 期 选 择,并 依 据 阁 下 之 选 择 填 妥 选 择 表 格,并 交 回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处。 选 择 表 格 须 按 照 其 列 印 之 指 示 填 妥 并 最 迟 须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星 期 三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前 交 回 卓 佳 标 准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C 5 �C 和 中 心 22楼。倘 股 东 并 无 按 选 择 表 格 列 印 之 指 示 填 妥 及 交 回 选 择 表 格,则 有 关 股 东 之 中 期 股 息 将 会 以 代 息 股 份 全 数 派 付。交 回 选 择 表 格 将 不 会 获 发 收 据。 倘 有 八 号 或 以 上 热 带 气 旋 警 告 信 号,或「黑 色」暴 雨 警 告 信 号 (以 上 任 何 一 项 警 告 信 号 均 称 为 「警 告 信 号」)生 效,则 上 述 交 回 选 择 表 格 之 最 後 时 间 将 更 改 如 下: (a) 倘 警 告 信 号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星 期 三 中 午 十 二 时 正 前 之 任 何 本 地 时 间 在 香 港 生 效,并 於 中 午 十 二 时 正 後 不 再 生 效,则 交 回 选 择 表 格 之 最 後 时 间 将 为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星 期 三 下 午 五 时 正。 (b) 倘 警 告 信 号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星 期 三 中 午 十 二 时 正 至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之 间 任 何 本 地 时 间 在 香 港 生 效,则 交 回 选 择 表 格 之 最 後 时 间 将 会 重 新 定 於 下 一 个 营 业 日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而 该 营 业 日 上 午 九 时 正 至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之 间 任 何 时 间 并 无 任 何 警 告 信 号 生 效。 身 居 香 港 以 外 之 股 东 任 何 人 士 如 在 香 港 以 外 任 何 司 法 管 辖 区 收 到 本 通 函 或 选 择 表 格,均 不 应 视 之 为 本 公 司 提 供 一 项 选 择 收 取 代 息 股 份 之 权 利,除 非 本 公 司 毋 须 遵 照 任 何 政 府 或 监 管 程 序 或 任 何 类 似 手 续,即 可 合 法 向 该 人 士 提 供 该 项 选 择。身 居 香 港 以 外 之 任 何 人 士 如 希 望 根 据 以 股 代 息 计 划 收 取 代 息 股 份,须 自 行 承 担 责 任,遵 守 有 关 司 法 管 辖 区 之 法 律 规 定,包 括 取 得 任 何 政 府 或 其 他 机 构 之 同 意,并 须 办 理 一 切 其 他 手 续。收 取 代 息 股 份 以 代 替 现 金 股 息 之 任 何 人 士 亦 应 自 行 承 担 责 任,遵 守 在 香 港 以 外 适 用 转 让 或 出 售 股 份 时 之 任 何 限 制。 (a) 美 国、马 来 西 亚 及 汶 莱 凡 注 册 地 址 在 美 国 或 其 任 何 领 土 或 属 土 或 马 来 西 亚 或 汶 莱 之 股 东,均 不 获 寄 选 择 表 格。就 法 律 限 制 及 监 管 规 定 谘 询 相 关 司 法 管 辖 区 法 律 顾 问 之 意 见 後,本 公 司 了 解,邀 请 该 等 司 法 管 辖 区 之 股 东 按 以 股 代 息 之 方 式 收 取 中 期 股 息 存 在 限 制 (绝 对 限 制 或 须 取 得 或 遵 守 当 地 批 准、注 册 或 其 他 规 定 或 正 式 手 续)。 特 别 是,根 据 本 公 司 於 马 来 西 亚 之 律 师 按 二 零 零 七 年 资 本 市 场 及 服 务 法 ( Capital Markets and Services Act 2007, 「资本市场及服务法」)之保守诠释, 以 股 代 息 计 划 可 能 会 受 资 本 市 场 及 服 务 法 相 关 章 节 之 条 文 规 限,因 此 遵 守 资 本 市 场 及 服 务 法 该 等 条 例 规 定,向 马 来 西 亚 证 券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呈 交 建 议 以 待 其 批 准 乃 审 慎 做 法。 �C 6 �C 於 该 等 情 况 下,董 事 会 认 为,不 批 准 注 册 地 址 乃 在 美 国 或 其 任 何 领 土 或 属 土 或 马 来 西 亚 或 汶 莱 之 股 东 采 用 以 股 代 息 之 方 式 收 取 中 期 股 息 为 必 要 或 适 宜 之 做 法。该 等 股 东 将 以 现 金 方 式 收 取 全 部 中 期 股 息。本 通 函 将 寄 予 该 等 股 东 仅 供 参 考。 (b) 加 拿 大 有 关 当 地 法 律 顾 问 已 知 会 本 公 司,就 身 为 加 拿 大 卑 诗 省、安 大 略 省 及 魁 北 克 省 居 民 之 股 东 ( 「加 拿 大 股 东」) 而 言,加 拿 大 股 东 透 过 以 股 代 息 之 方 式 获 得 之 证 券 将 成 为 加 拿 大 境 内 之 受 限 制 证 券。故 此,拟 出 售 透 过 以 股 代 息 方 式 派 发 中 期 股 息 所 获 股 份 之 加 拿 大 股 东 进 行 有 关 出 售 时 必 须:(i)透 过 加 拿 大 境 外 之 交 易 所 或 市 场;或 (ii)售 予 加 拿 大 境 外 之 个 人 或 公 司。加 拿 大 股东务须就日後出售就此获得之任何股份,谘询其专业顾问有关法例规定。 (c) 新 加 坡 发行予新加坡股东 ( 「新加坡股东」)之代息股份并非旨在於新加坡转售, 且 本 公 司 或 代 表 本 公 司 刊 发 之 任 何 文 件 (包 括 本 通 函 及 选 择 表 格)不 得 用 於 由 新 加 坡 股 东 随 後 作 出 之 任 何 出 售。新 加 坡 股 东 应 就 是 否 选 择 按 以 股 代 息 方 式 收 取 中 期 股 息 寻 求 彼 等 之 专 业 建 议,倘 彼 等 选 择 按 以 股 代 息 方 式 收 取 中 期 股 息,则 彼 等 务 须 就 日 後 出 售 就 此 获 得 之 任 何 股 份,谘 询 其 专 业 顾 问 有 关 法 例 规 定。 (d) 一 般 事 项 收 取 全 部 或 部 份 代 息 股 份 或 现 金 是 否 符 合 阁 下 之 利 益 乃 取 决 於 阁 下 本 身 个 别 情 况,就 此 作 出 之 决 定 及 因 此 而 引 致 之 一 切 後 果 乃 个 别 股 东 之 责 任。身 为 信 托 人 之 股 东 应 谘 询 专 业 顾 问 之 意 见,根 据 有 关 信 托 契 约 内 之 条 款,以 确 定 是 否 有 权 选 择 收 取 代 息 股 份 及 其 影 响。除 美 国、马 来 西 亚 及 汶 莱 股 东 外,根 据 於 记 录 日 期 本 公 司 之 股 东 名 册,部 份 其 他 股 东 之 登 记 地 址 乃 於 香 港 以 外。该 等 股 东 获 允 许 参 加 以 股 代 息 计 划。所 有 身 居 香 港 以 外 之 股 东 应 谘 询 其 专 业 顾 问,以 确 定 是 否 获 准 按 以 股 代 息 之 方 式 收 取 中 期 股 息 或 是 否 需 要 取 得 政 府 或 其 他 机 构 之 同 意 或 办 理 其 他 手 续。 �C 7 �C 上 市 及 买 卖 根 据 以 股 代 息 计 划 发 行 代 息 股 份 须 待 联 交 所 上 市 委 员 会 批 准 根 据 以 股 代 息 计 划 配 发 及 发 行 之 代 息 股 份 上 市 及 买 卖 後,方 可 作 实。本 公 司 将 就 上 述 上 市 向 联 交 所 提 出 申 请。 预 期 有 关 股 息 单 及 股 票 将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星 期 一 以 平 邮 方 式 寄 交 股 东,邮 误 风 险 概 由 股 东 承 担。代 息 股 份 预 期 将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十 四 日 星 期 二 於 联 交 所 开 始 买 卖。 於联交所批准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将予配发及发行之代息股份上市及买卖後, 该 等 代 息 股 份 将 被 香 港 中 央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接 纳 为 合 资 格 证 券,於 中 央 结 算 及 交 收系统 ( 「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於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之所有活动, 均 须 遵 守 不 时 生 效 之 中 央 结 算 系 统 一 般 规 则 及 中 央 结 算 系 统 运 作 程 序 规 则。代 息 股 份 买 卖 可 透 过 中 央 结 算 系 统 进 行 交 收, 阁 下 应 就 对 该 等 交 收 安 排 之 详 情 及 该 等 交 收 安 排 对 阁 下 之 权 利 及 权 益 构 成 之 影 响 谘 询 股 票 经 纪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本 公 司 之 股 份、二 零 二 一 年 到 期 按 3.75厘 计 息 之 美 元 票 据 及 本 公 司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帝 盛 酒 店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八 年 到 期 按 6.0厘 计 息 之 人 民 币 债 券 在 联 交 所 上 市 及 买 卖。本 公 司 并 无 其 他 股 本 证 券 或 债 务 证 券 在 任 何 其 他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或 买 卖,目 前 亦 无 申 请 及 无 意 寻 求 申 请 在 任 何 其 他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或 买 卖。 时 间 表 下 文 载 列 有 关 以 股 代 息 计 划 之 事 件 概 要: 事 件 日 期 记 录 日 期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星 期 四 交 回 选 择 表 格 之 最 後 日 期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星 期 三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向 股 东 寄 发 股 息 单 及 股 票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星 期 一 代 息 股 份 於 联 交 所 开 始 买 卖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十 四 日 星 期 二 此 致 列 位 股 东 台 照 代 表 董 事 会 Far East Consortium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公 司 秘 书 蔡 德 成 谨 启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日 �C 8 �C 本 通 函 之 英 文 及 中 文 版 本 已 登 载 於 本 公 司 网 站 www.fecil.com.hk。 股 东 可 随 时 更 改 收 取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通 讯 ( 「公 司 通 讯」)语 文 版 本 之 选 择 (仅 收 取 英 文 版 本 或 仅 收 取 中 文 版 本 或 同 时 收 取 中 英 文 版 本)。 股 东 可 向 本 公 司 之 香 港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处 卓 佳 标 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22楼) 发 出 书 面 通 知,要 求 更 改 收 取 公 司 通 讯 语 文 版 本 之 选 择。 由 於 本 通 函 之 英 文 及 中 文 版 本 载 於 同 一 书 册 内,故 选 择 收 取 公 司 通 讯 英 文 或 中 文 版 本 之 股 东 将 同 时 收 到 本 通 函 之 中 英 文 版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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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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