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本行对系统性风险、体制性风险、大额资产业务风险的控制能
力和管理水平,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
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本行
高级管理层在信用、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控制、管理、监督;对本行
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该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
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
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予以调整和撤换:
(一)委员任期届满;
(二)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四)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本行风险的控制、管理、监督和评估;
(二)检讨本行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以及本行的内部审核功能的有效性;
(三)拟订本行风险管理及控制的战略、政策和目标,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审定本行风险管理措施,审议本行有关风险管理事项;
(五)讨论需报经董事会审议的风险管理重大事项;
(六)对本行高级管理层在信贷、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行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八)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九)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研和定期评估,并向董事会
报告;
(十)负责本行授权管理,提出本行授权管理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十一)承担本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反洗钱工作,对董事会负
责;对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监督和指导;讨论反洗钱工作重要事项,
审议反洗钱工作报告;对反洗钱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具有决策、处理的权限和
责任;
(十二)承担本行合规管理职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十三)制定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明确高级管理层人员有关案
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人员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
风险;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考核评估本行案防工作有
效性;确保内审部门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十四)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与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
统,讨论内容应包括本行在会计、内部审核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
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十五)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与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
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响应进行研究;
(十六)每年至少一次就以下特别事项进行检讨:
1.自上年检讨後,重大风险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的转变、以及本行应付其业务转
变及外在环境转变的能力;
2.管理层持续监察风险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工作范畴及素质,及(如适用)内部审
核功能及其他保证提供者的工作;
3.向董事会传达监控结果的详尽程度及次数,此有助董事会评核本行的监控情
况及风险管理的有效程度;
4.期内发生的重大监控失误或发现的重大监控弱项,以及因此导致未能预见的
後果或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而该等後果或情况对本行的财务表现或情况已
产生、可能已产生或将来可能会产生的重大影响;
5.本行有关财务报告及遵守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是否有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第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
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负责人交流本行的经营和风
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董事会议题,按 照
本细则提前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提供必要的资料或信息。除 董
事会依法授权外,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二)本行风险状况报告;
(三)本行资产质量动态分析报告;
(四)本行授权管理的综合评价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 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於会
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同时将需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的风险管理基本情况
资料送达各位委员审阅,以便提前了解情况。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主任委员
或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召集。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发出。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非关联且无重大利害关系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
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出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非关联且无重大利害关系的人数不足前款要求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
则或本行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听取本行风险管理、合 规
管理等有关部门风险管理的报告,以便及时了解风险管理现状,指导风险管理、合规管
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可就有关问题直接向本行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徵
询意见,相关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一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行董事、监 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本行支付,但应当确保不泄露本行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决议、记录或纪要上签名;会议决议、记录或纪要根据本行资料归档要求,由本
行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
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於本行公开发行的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本行原《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上市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日後颁布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上市规则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後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上市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吉林九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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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