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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INTERNETINVESTMENTFINANCEHOLDINGSLIMITED
(於百慕达存续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10)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配售代理
配售事项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交易时段後),配售代理与本公司订立配售协议,据
此,配售代理同意尽力向目前预期不少於六名承配人配售最多90,990,000股配售
股份,该等承配人为独立第三方。
假设於本公布日期至配售事项完成期间,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并无任何变动,
配售事项项下之90,99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於(i)本公布日期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
本454,961,250股股份约20%;及(ii)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
股本约16.67%。配售事项项下之配售股份总面值将为9,099,000港元。
配售价为0.26港元,较股份之基准价格折让约19%,而股份之基准价格为以下之
较高者:(i)股份於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0.30港元;及(ii)股份於配
售协议日期前最後五个连续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约0.32港元。
配售事项须待(其中包 括)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同意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
卖後,方告作实。
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23,600,000港元。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将约
为23,000,000港元,拟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及尚待识别之潜在投资。每股
配售股份筹集之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每股0.25港元。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留意,配售事项须待配售协议之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由於配售事项不一定会落实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 时,务须审慎
行事。
配售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 日(交 易时段後)
发行人
本公司
配售代理
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
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透过配售代理按尽力基准向独立承配人配售最多90,990,000
股配售股份。配售代理将收取之配售佣金为配售价与配售代理成功配售之配售股
份的实际数目相乘所得总额之2.5%。配售协议之条款乃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按正常
商业条款及参考当前市况後,根据公平原则磋商厘定。董事认为配售协议之条款
在目前市况属公平合理。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於本公布日期,配售代理及
其联系人士为独立第三方。於本公布日期,配售代理并无拥有任何股份之权益。
承配人
配售代理将按尽力基准向目前预期不少於六名承配人配售配售股份,该等承配人
为独立专业人士、机构或其他投资者,而彼等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
三方。
配售股份数目
假设於本公布日期至配售事项完成期间,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并无任何变动,配
售事项项下之90,99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於(i)本公布日期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
454,961,250股股份约20%;及(ii)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约16.67%。配售事项项下之配售股份总面值将为9,099,000港元。
配售股份之地位
配售事项项下之配售股份一经发行,将在各方面与於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当日之
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配售价
配售价为0.26港元,较股份之基准价格折让约19%,而股份之基准价格为以下之较
高者:(i)股份於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0.30港元;及(ii)股份於配售协
议日期前最後五个连续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约0.32港元。
配售价乃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参考股份现行市价後公平磋商厘定。董事根据现行
市况,认为配售事项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属公平合理。因此,董事
认为配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而发行。该一般授权乃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决议
案授予董事,并以股东特别大会当日本公司当时之已发行股本20%为限。因此,
发行配售股份毋须经股东批准。根据一般授权,本公司获授权发行最多90,992,250
股新股份。截至本公布日期,概无根据一般授权发行任何股份。因此,毋须就配
售事项取得股东批准。
配售事项之条件
配售事项须待达成以下条件後,方告完成:
(i)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同意批准配售事项项下之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及
(ii)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并无根据其条款(包括有关不可抗力事件之
条 文)终 止。
完成配售事项
在任何情况下,配售事项将於上 文「配售协议之条件」一 段所载列条件获达成後四
个营业日内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期(「完 成日期」)完成。倘
配售代理未能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时正或之前(或本公司与配售代
理书面协定之有关较後日 期)达成及�u或豁免全部或部分上述条 件(上文第(i)项条
件除外,该项条件不可豁免),则配售事项将告终止及将不会继续进行。订约各
方於配售协议项下之所有义务及责任将告终止及终结,任何一方概不得向另一方
提出任何申索,惟任何先前违反配售协议者除外。
终止及不可抗力事件
倘配售代理全权认为配售事项之成功进行将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而受到重大不利
影响,配售代理可透过於完成日期上午九时正前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配售协议:
(a)颁布任何新法例或规例或现有法例或规例(或其有关司法诠释)出现任何变
动或发生任何其他性质之事件而配售代理全权认为或会对本集团整体业务或
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b)发生任何本地、国家或国际之政治、军事、金融、经济、货币(包括香港货
币价值与美利坚合众国货币挂�h之制度变动)或其他性质之事件或变动(不
论是否与任何前述者属同一类)(不 论 是否构成於配售协议日期之前及�u或之
後发生或持续发生之一连串事件或变动的一部份),或属任何本地、国家、
国际间爆发敌对冲突或军事冲突或冲突升级之性质,或影响本地证券市场之
事件或变动,或同时发生任何情况,而配售代理全权认为会对本集团整体业
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会对有意投资者能否成功
进行配售事项造成不利损害,或使本公司或配售代理进行配售事项成为不宜
或不智之举;或
(c)香港市况有任何变动或於香港同时发生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於证券暂停买
卖或受重大限制)而会影响配售事项之成功与否(指成功向有意投资者配售
股 份)或配售代理全权认为本公司或配售代理进行配售事项属不宜或不智或
不适当之举。
倘於完成日期上午九时正或之前:
(a) 本公司严重违反或未有遵守配售协议所列明或据此承担之任何责任或承诺;
或
(b) 股份於联交所暂停买卖超过十个连续交易日,惟就审批与配售协议有关之公
布或与配售事项有关之任何公布或通函而暂停买卖除外;或
(c) 配售代理得悉配售协议所载之任何声明或保证於发出时为不真实或不准确,
或於再次发出时在任何方面为不真实或不准确,配售代理将厘定任何该等不
真实之声明或保证对本集团整体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构成或可能构成之重
大不利变动,或可能对配售事项构成之重大损害;
配售代理有 权(惟并非必须)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选择将有关事宜或事件视为
免除及解除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
於根据上段发出通知後,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项下之一切责任将告终止及结束,
而任何一方概不得就配售协议产生或与此有关之任何事宜或事情向任何其他订约
方提呈申索,惟任何先前违反配售协议者除外。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并无得悉发生任何有关事件。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留意,配售事项须待配售协议之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由於配售事项不一定会落实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进行配售事项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於股本及债务工具。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
23,600,000港元。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23,000,000港元,拟用作本集团
之一般营运资金及尚待识别之潜在投资。每股配售股份筹集之所得款项净额将约
为每股0.25港元。
董事认为必须进行配售事项以筹集额外资本及进一步增强本集团之现金流量状况,
而本集团同时可提升其维持旗下投资组合整体价值之能力。董事曾考虑多种集资
途径,并相信配售事项为本集团筹集资金之机会,同时可扩阔其股东及资本基础。
因此,董事认为,配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过去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以下为本集团於紧接本公布日期前十二个月内曾进行之股本集资活动。
所公布之所得款项 所得款项之
公布日期 事项 所得款项净额计划用途 实际用途
二零一六年 根据一般授权配 约26,000,000 一般营运资金及 已按计划动用
六月二十日 售75,780,000股 港元 尚待识别之潜在
新股份 投资
二零一六年 根据一般授权配 约18,000,000 一般营运资金及 已按计划动用
一月十四日 售63,192,000股 港元 尚待识别之潜在
新股份 投资
对股权架构之影响
本公司之现有股权架构及配售事项完成後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假设配售股
份获悉数配售及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於本公布日期至配售事项完成止之期间内将
不会有变)载列如下:
股东 於本公布日期 紧接配售事项完成时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GoodchampHoldingsLimited(附注) 75,775,000 16.66 75,775,000 13.88
承配人 �C �C 90,990,000 16.67
其他公众股东 379,186,250 83.34 379,186,250 69.45
总计 454,961,250 100.00 545,951,250 100.00
附注:
该等权益乃由GoodchampHoldingsLimited持有,而该公司乃由Sinowin(PTC)Inc(. 作为TheSinowin
Unit Trust之信托人)拥有100%权益。The Sinowin Unit Trust乃一项由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作为一项全权信托之信托人)拥有之单位信托。本公司主席及非执行董事林文灿博士为该
全权信托之创立人。
一般资料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词汇及释义
在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及词语具有下文所赋予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本公司」 指中国互联网投资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於百慕达存续
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一般授权」 指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授予董事之授权,以配发、发
行及处理最多相当於本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当
时之已发行股本20%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独立於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任何董事、主要行政
人员或主要股东,以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定义
见上市规则)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亦非与彼等一致
行动(定义见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之第三方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承配人」 指配售代理根据其於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促使认购任
何配售股份之任何专业人士、机构或其他投资者,
或任何彼等各自之附属公司或联系人士
「配售事项」 指 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配售90,990,000股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 指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
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之
持牌法团
「配售协议」 指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就配售事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
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之有条件配售协议
「配售价」 指每股配售股份0.26港元
「配售股份」 指根据配售协议将予配售之最多90,990,000股新股份
「股东特别大会」 指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举行之股东特别
大会以批准一般授权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中国互联网投资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林文灿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李国梁先生;非执行董事为林文灿博士;及独立非执
行董事为吴志扬博士、谭旭生先生及吴翠兰女士。
中国互联网投资
00810
中国互联网投资行情
中国互联网投资(00810)公告
中国互联网投资(00810)回购
中国互联网投资(00810)评级
中国互联网投资(00810)沽空记录
中国互联网投资(00810)机构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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