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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供股股份申請表格

额外申请表格编号 重要提示 本表格具有价值,但不可转让,并仅供名列下文之合资格股东使用,以便申请认购其根据供股所获暂定配额以外之额外供股股份。申请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前递交。 阁下如对本表格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对本表格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表格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各项供股文件连同章程附录三「送呈公司注册处处长之文件」一段指明之文件,已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C条之规定,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对供股文件之内容概不负责。 股份买卖可以透过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交收。阁下应谘询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有关交收安排之详情,以及有关安排可能对阁下权利与权益所构成之影响。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华融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之章程(「章程」)所界定专有词汇与本表格内所使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93) 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20股股份 香港股份过户及转让登记分处: 获发1.5股供股股份之基准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 进行供股 香港 香港 金钟道88号 皇后大道东183号 太古广场一座29楼 合和中心22楼 额外供股股份申请表格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House 2ChurchStreet HamiltonHM11 Bermuda 合资格股东姓名及地址 SAMPLE 只供名列本栏之 合资格股东申请认购。 致:华融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列位董事 敬启者: 本人�u吾等为名列上文之股份合资格股东,现不可撤回地以每股供股股份2.63港元之认购价申请认购 股额外供股股份,并附上注明抬头人为「HUARONGINTERNATIONALFINANCIALHOLDINGSLIMITED―EXCESS APPLICATIONACCOUNT」,以「只准入抬头人账户」划线方式独立开出之 港元支票或银行本票,作为申请认购上述数目额外供股股份须全数支付之股款。 本人�u吾等谨请董事配发该等所申请认购或任何数目较所申请认购为少之额外供股股份予本人�u吾等,并将本人�u吾等就此项认购申请可能获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之股票及�u或应退还予本人�u吾等任何多出之申请认购股款之支票,按上列地 址以平邮方式邮寄予本人�u吾等,邮误风险概由本人�u吾等承担。本人�u吾等明白就此项认购申请所获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由董事全权酌情配发。本人�u吾等知悉本人�u吾等未必可获保证配发全部或任何部份所申请认购之额外供股股份。 本人�u吾等承诺按照供股文件所载之条款,并在贵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限制下接纳可能配发予本人�u吾等之上述额外供股股份数目。本人�u吾等就任何获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授权董事将本人�u吾等之姓名列入贵公司之股东名册,作 为该等供股股份之持有人。 1. 2. 3. 4. 申请人签署(所有联名申请人均须签署) 日期:二零一七年 月 日 联络电话: 本表格必须填妥,连同按所申请认购总数之供股股份以每股供股股份2.63港元计算之应缴股款支票或银行本票,最迟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前交回过户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所有股 款须以港元缴付,支票(必须由香港持牌银行之账户开出)及银行本票(必须由香港持牌银行开出)须注明抬头人为「HUARONGINTERNATIONALFINANCIALHOLDINGSLIMITED―EXCESSAPPLICATIONACCOUNT」,并以「只准入抬头人账户」方式划线 开出。 填妥及交回本表格连同缴付按本表格所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股款支票或银行本票,即构成申请人作出之一项保证,保证该支票或银行本票於首次过户时将会兑现。所有支票及银行本票将於收讫後过户,而自有关股款所赚取之所有利息(如有)将拨归 本公司所有。凡随附之支票或银行本票在首次过户时未能兑现,则额外供股股份之申请可遭拒绝受理。 供股文件不拟根据香港境外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例予以登记。本公司并无采取任何行动,以寻求获准於香港境外之任何司法权区提呈发售有关供股之供股股份。於香港境外之任何司法权区接获章程或暂定配额通知书或本表格之人士,概不应 视之为申请供股股份之要约或邀请,除非有关要约或邀请可毋须进行任何登记或遵守其他法律或法例规定而在相关司法权区合法进行。有意以其名义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任何香港境外人士,均有责任确保其遵守所有相关司法权区之法例及法规,包 括取得任何政府或其他同意,以及支付任何该等司法权区规定应付之相关税项及徵费。本公司在相信接纳任何额外供股股份申请将触犯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例或其他法例或法规之情况下,保留拒绝接纳有关申请之权利。概不会接纳除外股东 之供股股份申请。 阁下将获通知获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倘阁下不获配发任何额外供股股份,则於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时缴付之股款将会以支票(不计利息)全数退还予阁下,退款支票预计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星期五)或之前以平邮方式邮寄予阁下上文 所示地址,邮误风险概由阁下自行承担。倘阁下获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少於所申请认购之数目,则多出之申请认购款项将会以支票(不计利息)退还予阁下,退款支票预计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星期五)或之前以平邮方式邮寄予阁下上 文所示地址,邮误风险概由阁下自行承担。任何上述支票将以名列本表格之申请人为抬头人。预期供股股份之股票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星期五)或之前以平邮方式寄予阁下上文所示地址,邮误风险概由阁下自行承担。阁下将会就所有配 发及发行予阁下之缴足股款供股股份获发一张股票。 本表格及据此提出之所有申请均须受香港法例监管并按其诠释。 务请注意,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一)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买卖。务请股东垂注,供股股份将在供股之条件尚未达成时以未缴股款形式进行买卖。因此,凡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士买卖未缴股款 供股股份,将须承担供股可能不会成为无条件或可能不会进行之风险。有意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士如对本身状况有任何疑问,建议谘询其本身之专业顾问。 董事谨请阁下尤其注意,倘於最後终止时限前: (1)包销商得悉包销协议所载任何保证或承诺遭严重违反,或本公司严重违反包销协议之任何其他条文;或 (2)於签订包销协议之後颁布任何新规例或现行法例或规例(或有关司法诠释)出现任何变动,而将对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供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3)任何地区、国家或国际间发生或出现政治、军事、金融、经济或其他性质之事件或变动(不论是否组成签订包销协议之後出现或持续之一连串事件或变动之一部分),或任何地区、国家或国际敌对状况或武装冲突爆发或升级,或事件足以影响香港、 中国或百慕达(「相关司法权区」)证券市场,而将对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4)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於签订包销协议之後出现任何重大不利转变而对供股构成重大影响;或 (5)於签订包销协议之後在相关司法权区发生或足以影响当地之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天灾、战争、暴乱、治安不靖、内乱、火灾、水灾、恐怖主义活动或罢工,而将对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或(6)因特殊金融状况或其他原因而对股份在联交所买卖全面实施禁制、暂停或重大限制;或(7)市况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包括但不限於财政或货币政策或外汇或货币市场之任何变动、暂停或限制证券买卖或对相关司法权区实施经济制裁),致令进行供股属不适宜或不明智;或(8)章程所载任何内容成为或被发现在任何重大方面失实、不正确、不完整或误导,或出现或发现若干事项,倘章程於当时刊发则会构成重大遗漏,包销商有权於最後终止时限前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终止包销协议,届时包销协议所有订约方之一切责任将告终止。倘包销商行使该项权利,供股将不会进行。有关包销商终止权利之详尽资料载列於章程内。 每份申请必须随附一张独立开出之支票或银行本票 本公司将不另发收据 (公司专用) 申请编号 申请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 申请时缴交之股款 退还余额 港元 港元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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