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72)
控股股东质押股份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i)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之售股章程(「售股章程」),内容有关控股股东新华联包销公开发售;(ii)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新华联与贷款方就一笔作为其在公开发售融资安排的银团贷款所订立之相关融资文件;(iii)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新华联以贷款方为受益人所质押之841,197,369股股份;(iv)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有关提取首笔银团货款之公告;(v)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有关提取尾笔银团贷款之公告;及(vi)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有关(其中包括)公开发售结果之公告。除文义另有所示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售股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接获新华联通知,其已额外质押916,253,374股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已发行股本约28.57%),并存入一个以贷款方为受益人所开立之银行托管账户,作为部分银团贷款的抵押。其中336,478,946股股份为新华联根据新华联承诺所认购公开发售的股份及579,774,428股股份为新华联根据包销协议所承购公开发售的股份。在所有质押完成後,新华联已将其所持所有1,757,450,743股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已发行股本约54.79%,质押予贷款方。
承董事会命
新丝路文旅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吴光曙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董事会包括六名执行董事,分别为苏波先生、颜涛先生、吴光曙先生、张建先生、杭冠宇先生及刘华明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丁良辉先生、谢广汉先生及曹贶予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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