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所述的证券并未及将不会根据经修订之美国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登记。按照证券法S规例的定义,除若干例外情况外,证券不得在美国提呈发售、出售或交付,而且不得在美国境内或向美国人士或就美国人士的利益或账户而提呈发售、出售或交付,除非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或获得豁免遵守证券法之登记规定。证券不会在美国公开发售。
STANDARDCHARTEREDPLC
渣打集团有限公司
(於英格兰及威尔士注册之公众有限公司,编号966425)
(股份代号:02888)
发行1,000,000,000美元固定利率重设永久後偿或有可转换证券
渣打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拟於2017年1月18日(「发行日」)发行总值1,000,000,000美元之固定利率重设永久後偿或有可转换证券(ISINUS853254BH21(限制性全球证书)和USG84228CX43(无限制性全球证书)及CUSIP853254BH2(限制性全球证书)和G84228CX4(无限制性全球证书))(「证券」)。
本公司已以仅向《主板上市规则》第37章定义下的专业投资者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定义下的专业投资者(合称「专业投资者」)发债的方式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申请证券於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批准买卖。本公司亦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任何转换(定义如下)证券後发行的普通股(定义如下)上市及批准买卖。证券之面值为200,000美元,超出部分以1,000美元的整数倍数计算。证券将受到有关证券的日期为2017年1月12日之要约备忘(「要约备忘」)内的条款与条件(「条款与条件」或「条件」)所规限。
有关发行证券的架构设计顾问为渣打银行,而发行证券的联席牵头经理人��BNPParibasSecuritiesCorp.、
CitigroupGlobalMarketsInc.、MerrillLynch,Pierce,Fenner&SmithIncorporated及渣打银行(「联席牵
头经理人」)。发行证券的共同经理人为荷兰银行证券(美国)有限公司、澳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英国)有限公司、EmiratesNBDPJSC、NationalBankofAbuDhabiP.J.S.C.、NatixisSecuritiesAmericasLLC、QNBCapitalLLC、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及大华银行有限公司(「共同经理人」,与联席牵头经理人合称「经理人」)。
渣打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办事处及集团总部:
1BasinghallAvenue
LondonEC2V5DD
UnitedKingdom
在英格兰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英格兰注册编号:966425
认购协议
本公司已经与各经理人就证券达成一项认购协议(「认购协议」),日期为2017年1月12日(「发行
协议日期」)。根据认购协议,各经理人分别(而非共同地)同意,就本公司将於发行日发行总本金金额1,000,000,000美元之证券进行认购及支付款项。
认购协议之条件
各经理人认购证券及支付款项之责任,须符合下列多项条件,包括:
(1) 於发行协议日期及发行日,认购协议所载本公司之声明及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真实及准
确;
(2) 自发行协议日期起,本公司或本集团(定义如下)的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并无出现就发行
证券而言属於或将会属於重大的负面变动(或本公司预料或可能合理地预料会知悉的任何涉及预期负面变动之任何发展);
(3) 各联席牵头经理人(代表各经理人)(如实际可行的话,经事先咨询本公司後)合理地认��
自发行协议日期起,并无出现一些例如会防止或严重限制按认购协议所预计的方式支付证券款项、或者严重防止或限制在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证券交易结算的情况,或全国或国际的政治、法律、税务或监管环境并无发生变化,或并无发生灾难或紧急事件以致将予发行的证券价格及/或价值大幅下降;
(4) 本公司获准根据相关法律发行证券,已符合所有相关法律及指令,而且已获得所有任何法
院、政府部门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同意和批准,使证券能顺利发行及证券条款获得履行,并已获得信托契据和代理协议的条款(包括但不限於基於各项条件,审慎监管局不反对发行证券以作��本公司的额外一级资本);
(5) 证券合资格通过存托信托公司(「存托信托公司」)进行结算和交收;及
(6) 在仅受制於发行证明书(定义如下)的条件下,香港联交所已同意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
市。
联席牵头经理人(代表各经理人)可部分或全部豁免此等条件(不包括以上第(6)项条件)。
认购者
本公司拟要约及出售证券予不少於六名独立承配人(独立之个人、企业及/或机构投资者)。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各承配人(及其各自的最终实益所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之第三方,并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之定义)。
证券之主要条款
证券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本公告使用之未经界定词汇与发行备忘内所载者具有相同含义。
以下为就证券刊发的要约备忘内载述的更详细资料的概要,本概要须受这些更详细资料规限。任何关於证券的投资决定应基於对要约备忘作出的整体考虑,包括其中以提述方式载入的文件。
发行人 渣打集团有限公司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就此目的而言:
「附属公司」具有二零零六年英国《公司法》第1159条赋予该词
的涵义。
本公司描述 本公司是本集团的最终控股公司,本集团是一家尤其专注於亚
洲、非洲和中东市场的国际化银行及金融服务集团。
证券描述 总值1,000,000,000美元之固定利率重设永久後偿或有可转换证
券。
发行日 2017年1月18日。
永久证券 证券为永久证券,并无固定到期日或固定赎回日期。
发行价 百分之100。
初步固定利率 由发行日(包括当日)至2023年4月2日(但不包括当日)止,
证券将根据固定利率年息7.750%计息,相等於(i)在2017年1月
11日厘定的由发行日(包括当日)至2023年4月2日(但不包
括当日)止期间美元掉期交易的插值法计算中间市场掉期利率,
加上(ii)差价。
重设日期 2023年4月2日(「首个重设日期」)及首个重设日期後第五年
或五的整倍数之年度的每个日期。
重设利率 利率将於每个重设日期重新设定。由每个重设日期(包括当日)
至下一个重设日期(但不包括当日)的利率将为相等於当时适用
的重设参考利率加上差价的固定利率。
差价 每年5.723%,即证券的初始信贷差价。
利息支付日期 在本文所述内容的规限下,证券的利息由2017年4月2日起於每
年4月2日及10月2日每半年届满时派息一次。
取消支付利息 如本公司於相关利息支付日期并无支付全部或部分利息,这将证
明:
(i) 本公司欠付及取消支付该利息(或相关的其中部分利息)
的原因是该利息并未根据下文「偿付能力条件」所述的规定而到
期;
(ii) 根据下文「支付利息的限制」所述的规定取消支付该利息
(或相关的其中部分利息);
(iii) 根据第7(c)项条件取消支付该利息(或相关的其中部分利
息);或(视乎情况而定)
(iv) 本公司按照下文「酌情性支付利息」所述行使其酌情权以取
消支付该利息(或相关的其中部分利息),
因此在任何该等情况下有关利息不应成��到期应付的利息。
酌情性支付利息 证券的利息仅会在本公司独有及绝对酌情权下支付,并受限於条
款与条件内的额外限制。因此,本公司可以随时选择取消支付任
何本应在任何利息支付日期获得支付的利息(或其中部分利息)。
支付利息的限制 倘本公司於任何利息支付日期拥有可分配项目的款项而该笔款项
少於下列各项的总和:(i)本公司自其上一财政年度完结後、但该利
息支付日期之前就任何等值证券、本次发行之证券及任何次级证
券作出或宣布的全部款项(未能减少可分配项目的赎回款项除
外);及(ii)本公司於该利息支付日期(x)就本次发行之证券(如於
利息支付日期本公司应缴之利息未被取消或被视作取消,包括就
此等利息应支付的任何额外款项)及(y)就任何等值证券或任何次
级证券应支付(及未取消或被视作取消)的全部款项(未能减少
可分配项目的赎回款项除外)(上述(i)或(ii)的情况均不包括任何
在厘定本公司可分配项目时已被计入的款项),本公司应於该利
息支付日期取消支付证券的任何利息(或按情况取消支付其中一
部分利息)。
偿付能力条件 除本公司处於清盘或破产管理程序、或就有关任何转换股份要约
代价的现金部分外,本公司支付与证券有关或因证券引起(包括
违反证券项下任何责任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的所有款项,须取
决於本公司在付款之时是否具有偿付能力,而且除非本公司能够
支付本金、利息或其他款项及在紧随支付该等款项後仍然具备偿
付能力,否则,与证券有关或因证券引起的本金、利息或其他款
项不应成��本公司到期应付的款项。
就此目的而言,倘(x)本公司能够於债务到期时缴付其结欠优先债
权人的债务及(y)其资产总额超逾负债总额,则本公司应被视��具
备偿付能力。
就此目的而言:
「转换股份要约代价」指就每种证券而言及按转换计算代理人厘
定:(i)倘若所有将在转换时发行及交付的普通股於转换股份要约中
全数售出,在适用情况下,与该等证券有关之出售普通股所得现
金款项於本公司指定之日期按通行汇率兑换为美元按比例计算所
占部分(减除任何外币兑换费用)(在有需要时向下调整至最接
近0.01美元的整数),(ii)倘若部分而非所有普通股於转换股份要
约中售出,(x)在适用情况下,与该等证券有关之出售普通股所得
现金款项於本公司指定之日期按通行汇率兑换为美元按比例计算
所占部分(减除任何外币兑换费用))(在有需要时向下调整至
最接近0.01美元的整数),及(y)根据与相关证券有关之转换股份
要约并未出售之普通股按比例计算所占部分向下调整至最接近整
数之普通股;以及(iii)倘若并无普通股於转换股份要约中售出,与
相关证券有关之普通股向下调整至最接近整数之普通股,并须在
上文(i)及(ii)(x)所述情况下由任何该等现金款项扣减等同任何印花
税、印花保留税,或任何其他资本、发行、转让、登记、金融交
易或票据税之金额按比例计算所占部分,由於转换股份要约时将
普通股之任何权益转让予转换股份存托机构因而可能产生或可能
需支付上述税项。
地位 证券构成本公司之直接、无抵押及後偿责任,各种证券之间地位
相等,并无主次之分。
倘若:
(a) 已作出有关本公司清盘的命令或通过有效决议案(受限於
条款与条件所述的若干例外情况);或
(b) 已委任本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而该名破产管理人宣布或作
出通知,表示其有意宣布及派付股息,
则
(1)倘上文第(a)或(b)所述的事件在发生转换触发事件之日期前发
生,本公司应就每种证券支付相等於本公司应支付予该证券持有
人的金额(如有)(以代替本公司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惟该
名持有人须於开展清盘或破产管理程序前一日及之後为本公司股
本中其中一种优先股(「名义优先股」)的持有人,而名义优先
股的地位须先於普通股持有人,并在有关清盘或破产管理程序中
与本公司的现有优先股(如有任何仍然流通在外的优先股)持有
人及任何地位等同於或表述为等同於任何现有优先股之任何证券
或本次发行之证券的持有人享有资产回报的同等权利,及地位先
於本公司股本中当时已发行或视��已发行的任何其他类别股份的
持有人,但地位次於本公司可能已发行或视��已发行的根据股份
本身条款在该清盘或破产管理程序中地位先於名义优先股的任何
股份持有人,及地位次於优先债权人的索偿权,并假设该名持有
人在有关清盘或破产管理程序中有权就名义优先股收取的资产回
报金额相等於相关证券的本金金额连同证券应得的任何其他金额
(以未纳入上述者��限),包括任何已累计但未支付的利息(如
未被取消)及因违反任何责任而判定的任何损害赔偿;及
(2)倘上文第(a)或(b)所述的事件在发生转换触发事件之日期的同
一日或之後发生,但根据第7项条件於转换时发行及交付予转换
股份存托机构的相关普通股未被交付,如该名持有人於开展清盘
或破产管理程序前一日及之後是该等数目的普通股持有人,本公
司应就每种证券支付相等於该名持有人有权在转换时收取的金额
(如有)(以代替本公司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选择性赎回 在若干条件的规限下,本公司可选择於任何重设日期全数(而非
部分)赎回证券。赎回价相当於截至设定的赎回日期(不包括该
日)之100%本金加任何应计但未付之利息(不包括上述任何已取
消或被视��已取消之利息)。
因资本不合格事件提前赎回 在若干条件的规限下,如於任何时候资本不合格事件已发生,本
公司可随时选择在任何日期赎回全数(而非部分)证券。赎回价
相当於截至设定的赎回日期(不包括该日)之100%本金加任何应
计但未付之利息(不包括上述任何已取消或被视��已取消之利
息)。
因税务事件提前赎回 在若干条件的规限下,如於任何时候税务事件已发生,本公司可
随时选择在任何日期赎回全数(而非部分)证券。赎回价相当於
截至设定的赎回日期(不包括该日)之100%本金加任何应计但未
付之利息(不包括上述任何已取消或被视��已取消之利息)。
购买 在若干条件的规限下,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本
公司的任何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任何其他附属公司可随时以
任何方式及按任何价格购买或促使他人实益地为其自身购买证
券。
赎回或购买之条件 倘由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代表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赎回或购买
证券,须受到下列条件规限:
(i) 本公司向相关监管机构作出通知及相关监管机构授予许
可(或如适用,相关监管机构不反对)本公司赎回或购买相关证
券(在各情况下均须依据相关资本规例规定的范围及按规定的方
式执行),而且有关赎回或购买并未被《资本规定指引四》禁止;
(ii) 就任何在发行日後第五周年之前建议作出的赎回而言,倘
若根据资本规例,(A)如在发生税务事件後赎回,本公司已证明(并
令相关监管机构满意)有关变动或事件属於重大而且本公司无法
在发行日合理地预测,或(B)如在发生资本不合格事件後赎回,本
公司已证明(并令相关监管机构满意)本公司无法在发行日合理
地预测有关变动;
(iii) 在任何赎回证券的情况下,本公司无论在进行有关赎回前
後均具备偿付能力(如条款与条件所述);
(iv) 在任何赎回证券的情况下,并无作出转换触发通知;及
(v) 本公司符合相关资本规例当时规定的赎回或购买的任何
替代性或额外先决条件(如适用)。
就此目的而言:
「资本规例」指任何时候於英国生效与资本充足程度(包括但不
限於杠杆比率)有关及适用於信贷机构之法律、法规、规定、标
准、指引及政策,包括但不限於先前所涵盖之普遍原则,欧洲委
员会采纳的任何指定或正实施的法案(例如监管技术准则)及由
相关监管机构不时采纳与资本充足程度有关之任何法规、规定、
指引及政策(不论该等规定、指引或政策是否普遍或特别适用於
本公司或本集团)。
「《资本规定指引四》」指一系列规例,包括指引2013/36/EU,
内容有关取得信贷机构活动的资料和信贷机构与投资公司的审慎
监管(「《资本规定指引四指引》」),及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於
2013年6月26日颁布的规例第575/2013号,内容有关信贷机构
和投资公司的审慎规定(「《资本规定指引四规例》」)。
「「「相关监管机构」指英国审慎监管局或当时主要负责本公司及本集
团的审慎监管工作的相关监管机构。
转换 如发生转换触发事件,每种证券将自动转换为列作缴足股款的普
通股,从而自动及不可撤回地解除及履行证券责任及将有关普通
股发行予转换股份存托机构,使转换股份存托机构以信托方式为
证券持有人持有股份。转换触发事件发生後,应从速进行转换。
转换触发事件 如普通股权一级资本比率於任何时候低於7.00%,即会发生转换触
发事件。於计算普通股权一级资本比率时按综合及满负荷基准计
算。
就此目的而言:
「普通股权一级资本」指在任何时候,构成本集团截至有关日期
的普通股权一级资本之所有金额之总和(以美元列示),减去截
至有关日期需要作出之本集团普通股权一级资本的任何扣减项
目,而在各情况下,有关数字根据於有关日期适用於本集团的资
本规例由本公司按综合及满负荷基准计算(计算将对受托人及证
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普通股权一级资本比率」指在任何时候,普通股权一级资本相
对於有关日期的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以百分比列示),於计算
时所用的计量标准按满负荷基准计算。
「风险加权资产」指在任何时候,本集团於有关日期的风险加权
资产总金额(以美元列示),有关数字根据於有关日期适用於本
集团的资本规例由本公司按综合及满负荷基准计算(计算将对受
托人及证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如「风险加权资产」一词指风
险加权资产或总风险承担额,有关数字由本公司根据相关时候适
用於本集团的资本规例计算。
转换价 就证券而言,每股普通股的转换价为7.732美元,并须作出条款
与条件内所述之若干反摊薄调整。截至2017年1月12日,转换
价相等於6.3306英镑的价格按1美元=0.8188英镑的汇率兑换为
美元。
转换股份要约 在不迟於转换日期後的第十个伦敦营业日,本公司可在独有及绝
对酌情权下选择由转换股份存托机构(或转换股份存托机构的代
理人)按本公司的独有及绝对酌情权作出要约,在转换时按本公
司的独有及绝对酌情权将全部或部分普通股在有关时间交付予本
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东,该要约的每股普通股现金价格不得低於
转换价(如有需要,可按本公司独有酌情权下厘定之当时现行汇
率,由美元兑换为发售该等普通股予上述本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
东的一种或多种货币)。本公司可以代表转换股份存托机构委任
转换股份要约代理人担任配售或其他代理人,以促进转换股份要
约顺利进行。
转换股份要约期应在不迟於本公司作出转换股份要约通知後的第
40个伦敦营业日结束。
转换股份要约期届满後,转换股份存托机构将向证券持有人发出
通知,内容为根据计算金额的转换股份要约代价的组成(及转换
股份要约代价的现金部分之扣减项目,如有(载述於转换股份要
约代价的定义部分))。转换股份要约代价应由转换股份存托机
构以信托方式代表证券持有人持有。不论是否符合偿付能力条
件,任何转换股份要约代价的现金部分应由转换股份存托机构以
美元支付予证券持有人。
受托人 BNYMellonCorporateTrusteeServicesLimited。
主要付款及转换代理人 TheBankofNewYorkMellon伦敦分行。
利息计算代理人 TheBankofNewYorkMellon伦敦分行。
转换计算代理人 Conv-ExAdvisorsLimited。
登记处及过户代理人 TheBankofNewYorkMellon(Luxembourg)S.A.。
转换股份存托机构 由本公司於进行任何转换之前确定。
普通股 除本文另有订明外,将於转换後交付的普通股在交付时将会列作
缴足股款,并在所有方面与转换日期已发行的所有已缴足普通股
享有同等地位。
形式 证券将以无票息的已登记证明书(各自为一份「证明书」)为代
表,初步会以一张或多张受限制的全球证明书及不受限制的全球
证明书为代表,每张证明书将於发行日前後通过托管人存放於存
托信托公司。
面值 200,000美元,超出部分会以1,000美元的整数倍数计算。
上市 本公司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批准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买卖及上
市。本公司亦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任何转换证券後发行的普通股
上市及批准买卖。
结算 存托信托公司已接纳证券之结算。
ISIN 限制性全球证书:US853254BH21
无限制性全球证书:USG84228CX43
CUSIP 限制性全球证书:853254BH2
无限制性全球证书:G84228CX4
评级 预计证券获Moody’sInvestorsServiceSingaporePte.Limited授
予Ba1评级、获标准普尔香港有限公司授予BB-评级及获惠誉国
际评级有限公司授予BB+评级。
管辖法律 英国法律。
香港联交所授出之豁免及发行证券之特别授权
本公司於2016年3月23日宣布已申请并於2016年3月3日获香港联交所授出豁免,毋须严格遵守香
港上市规则第13.36(1)条之规定。据此,本公司获准寻求(及如获通过,行使)一项权力(「授权」),
发行於2016年3月14日计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20%之或有可转换证券(「股权可换股额外第一级
证券/ECAT1证券」)(及分配其可转换或交换之普通股)。
於本公司的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股东已就发行ECAT1证券不超过名义金额总数327,968,254
美元(或655,936,508股股份)(於2016年3月14日计,约等於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本1,639,841,271
美元之20%)通过授权,准许本公司向现有股东以外的任何人士分配普通股或认购普通股股权。此项授
权的有效期直至2017年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或2017年8月3日止,以较早者为准,且为本公司2016
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股东授予的任何配发普通股之一般授权以外的额外授权。此项授权亦与本公司2014年
及201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的任何ECAT1证券授权的使用为相互独立的。本公司预期每年会寻求类
似授权。详情请参阅2016年本公司周年大会通告(日期为2016年3月24)及本公司於2016年5月5
日公布之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
本公司已就发行和履行证券责任在英国获得所有必需的同意、批准和授权。本公司董事委员会已於2017
年1月10日通过决议案授权发行证券。
因此,发行证券毋须获本公司股东进一步通过。
申请上市
本公司已以仅向专业投资者发债的方式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证券於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批准买卖。本公司亦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任何转换证券後发行的普通股上市及批准买卖。
发行证券之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公司拟将发行证券所得净额用於本集团的一般业务目的,并进一步强化本集团的监管资本基础。
发行证券所得款项的总额预期为1,000,000,000美元。发行证券所得款项的净额於扣除佣金後,预期为
990,000,000美元。
过去12个月之集资活动
於紧接本公告日期前的12个月,本公司并无发行任何股本证券(本公司根据以股份计划发行的普通股除
外)。就此等目的而言,「股份计划」指本公司根据或涉及本公司授予股份奖励、购股权计划,或股份储蓄计划而向若干董事及雇员发行之普通股(包括但不限於2011年渣打股份计划、2000年行政人员购股权计划、2001年表现股份计划、2006年有限制股份计划、2004年英国储股计划、2004年国际储股计划及2013年储股计划)。
对本公司股份结构的影响
若发生转换触发事件及假设证券按其最初转换价被悉数转换,证券将被转换为约129,332,643股普通股,
占2017年1月11日当天本公司之已发行普通股股本约3.94%,以及发行此等普通股後本公司经扩大已
发行普通股股本约3.79%。
在转换证券後发行的普通股将在各方面与转换日期已发行的普通股具有同等地位。
下表简列发行证券後对本公司股份结构的潜在影响(参考於2017年1月11日(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近
可行日期)的股份资料及假设证券被悉数转换):
假设证券按最初之转换价悉
於2017年1月11日 数转换为普通股
股本 股份数目 占已发行股 股份数目 占扩大已
份总数之比 发行股份
率 总数之比
率
已发行的每股面值 3,284,525,384 94.39 3,413,858,027 94.59
0.50美元的普通股
每股面值1.00英镑
的8.25%非累计不 99,250,000 2.85 99,250,000 2.75
可赎回优先股
每股面值1.00英镑
的 7.375%非累计 96,035,000 2.76 96,035,000 2.66
不可赎回优先股
每股面值5.00美元
的 6.409%非累计 7,500 0.0002 7,500 0.0002
可赎回优先股
每股面值5.00美元
的 7.014%非累计 7,500 0.0002 7,500 0.0002
可赎回优先股
已发行股份总数 3,479,825,384 100.00% 3,609,158,027 100.00%
附注:
1. 上表内的资料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仅�h明本次发行的证券(而非本公司已发行或将会发行的任何
其他证券)对发行人股份结构的潜在影响。
承董事会命
集团公司秘书
ElizabethLloyd,CBE
香港,二○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截至本公告日期,渣打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
主席:
JoséMaríaVialsIiguez
执行董事:
WilliamThomasWinters及AndrewNigelHalford
独立非执行董事:
OmPrakashBhatt;KurtMichaelCampbell博士;张子欣博士;DavidPhilbrickConner;ByronElmerGrote博士;
韩升洙博士,KBE;ChristineMaryHodgson;GayHueyEvans,OBE;NaguibKheraj(副主席及高级独立董事)
及JasmineMaryWhitbread
如需任何其他资料,请联络:
MarkStride�C投资者关系主管
1BasinghallAvenue
London
EC2V5DD
02078858596
JulieGibson�C传媒关系主管
1BasinghallAvenue
London
EC2V5DD
02078852434
免责声明�C预定接收者
本公告并不构成出售任何证券之要约。本公司并无於任何司法管辖区采取任何行动,寻求所需之证券公开要约批准。证券之要约及出售可能受若干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限制。
证券及转换证券後可能交付的任何普通股并无亦不会根据经修订之美国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
登记。按照证券法S规例的定义,除若干例外情况外,证券不得在美国提呈发售、出售或交付,而且不
得在美国境内或向美国人士或就美国人士的利益或账户而提呈发售、出售或交付。证券不会在美国公开发售。
证券不拟及不应出售予欧洲经济区内的「零售客户」(定义见2015年产品干预(或有可转换工具及互
助社股份)工具(经不时修订或取代)载述的规则),除非在一些不会在目前或将来导致任何人士违反该等规则的情形。
证券不拟初步配售、而且不得初步配售予香港上市规则下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本公告并不、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视作本公告所述之证券在加拿大的宣传广告或公开发售。本公司并未就发售本公告所述之证券於加拿大的任何证券委员会或类似监管机构将发售章程备案。此外,加拿大的任何证券委员会或类似监管机构概无审�或以任何方式判断本公告所述之证券的优点,任何表示相反意思的陈述均属犯罪,尤其是本公告及本公告所载的资料并不构成在加拿大要约或出售证券,除非符合加拿大适用证券法律的规定,否则本公告不得在加拿大发布。
於若干司法管辖区分发本公告可能受法律限制。管有本公告的人士必须知悉并遵守有关限制。
-完-
STANCHART B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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