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内容而引致之任
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UODIANTECHNOLOGY&ENVIRONMENTGROUPCORPORATIONLIMITE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296)
於其他海外监管市场发布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的规定
而发出。
以下公告的中文原稿由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一间於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附属公司,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
境内发布。
兹载列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刊登的《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仅供参考。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先生
董事长
中国,北京,2016年11月16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阳光先生、陈冬青先生及唐超雄先
生;非执行董事为王忠渠先生、张文建先生、冯树臣先生及阎焱先生;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申晓留先生、曲久辉先生、谢秋野先生及范仁达先生。
*仅供识别
股票代码:300105 股票简称:龙源技术 编号:临2016-045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11月14日下午15:00至2016年11月15日下午15:00。
5、会议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时代大酒店。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超雄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5人,代表股份
248,819,7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48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43,53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45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5,287,3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3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股份5,290,1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3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5,287,3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30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石嘴山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28,091,88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384%;5,157,19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15%;20,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113,0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60%;5,157,19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59%;20,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1%。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了表决。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获得通过。
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在石嘴山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28,078,38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978%;5,158,79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63%;31,9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99,5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08%;5,158,79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62%;31,9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0%。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了表决。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张京娜、陈婉君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於其他海外監管市場發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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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科环
201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