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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一般授權發行非上市認股權證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本公告仅供说明用途,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股份之邀请或要约。 OPFINANCIALINVESTMENTS LIMITED 东英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40) 根据一般授权发行非上市认股权证 根据本公司与顾问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後)订立的顾问协议, 本公司同意向顾问授出认股权证,可按认购价每股股份2.20港元认购合共 202,553,560股股份,并由顾问提供服务作为代价。 认股权证股份将根据董事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的股东周年大会上获 授的一般授权发行,且发行认股权证股份毋须经股东批准。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认股权证股份上市及买卖。本公司将不会寻求认股权 证於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发行认股权证毋须顾问协议下的条件达成後方可 落实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C1�C 顾问协议 董事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顾问订立顾 问协议。顾问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订约方 (1)本公司;及 (2)顾问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顾问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且与彼等概无关连的第三方。 将提供的顾问服务 根据顾问协议,顾问将协助本公司取得投资商机、实现投资及赚取投资收益 (「目标投资」)。 认股权证及认股权证股份数目 根据顾问协议,本公司同意於完成交易时向顾问授出合共202,553,560份认股权 证,可供认购202,553,560股认股权证股份。每份认股权证均附带权利可认购一 股认股权证股份。认股权证彼此之间将在所有方面享有同等地位。 可供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数目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合共有1,897,396,000股已发行股份。假设概无进一步发行 或购回股份,且认购价亦无任何调整,则於认股权证附带的认购权获悉数行使 後,最多202,553,560股认股权证股份(总面值20,255,356港元)将予以配发及发行, 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约10.68%及本公司经认股权证股份扩大之 已发行股本约9.65%。 �C2�C 年期 顾问服务的年期将由认股权证发行日期起计直至自顾问协议日期起第五个完 整财政年度届满当日为止。 认股权证的年期将由认股权证发行日期直至公布第五个完整财政年度年报後 满一个月当日为止。 认购价 认购价为每股认股权证股份2.20港元(可予调整),较: (i)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2.01港元溢价约9.45%; (ii)股份於紧接最後交易日前最後五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 价约2.064港元溢价约6.59%;及 (iii)股份於紧接最後交易日前最後十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 价约2.126港元溢价约3.48%。 认购价可因应本公司进行股份合并或股份拆细(如有)而按比例予以调整。 认购价将於认股权证获行使後支付予本公司。 发行认股权证及认购价乃由本公司与顾问参考下列各项後厘定: (i)本公司将不会就提供顾问服务而作出即时现金付款以补偿顾问; (ii)认股权证并无上市,故实际上并无流通市场可供顾问自出售认股权证而 获益; (iii)股份价格於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处於历史高位; (iv)认购价远高於最後交易日的收市价; (v)最後交易日的收市价远高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资产净值每股 约1.43港元;及 (vi)认股权证所附带的认购权须取决於顾问服务的表现结果方可行使。 �C3�C 基於以上情况,董事认为发行认股权证及认购价属公平合理。董事进一步认 为,以认股权证方式向顾问作出补偿的目的是将顾问之利益与本公司之未来 股价表现挂�h,而未来股价表现在一定程度上与顾问所带来的目标投资的质 素及成功息息相关。因此,董事认为,顾问协议及认股权证之条款乃属公平合 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行使规定 顾问可按下列方式行使认股权证权利,认购认股权证股份: (a)认股权证总数中的20%可於每个完整财政年度(与下文一样,不包括授出认 股权证的财政年度),当目标投资录得38%投资回报率及人民币200,000,000 元的投资回报时行使; (b)所有尚未行使认股权证均可於顾问协议期内目标投资录得合共人民币 1,000,000,00元的投资回报时行使。 顾问应於相关年报公布并证明要求已达成当日起计一个月内行使其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的先决条件 认股权证须待下列条件达成後方告完成: (i) (如有规定)上市委员会批准发行认股权证(不论无条件或受限於本公司及 顾问均合理接受的有关条件); (ii)上市委员会批准认股权证股份上市及买卖(不论无条件或受限於本公司及 顾问均合理接受的有关条件),且有关批准及上市其後概无於完成交易前 撤销或撤回; (iii)在不影响上文条件(i)及(ii)的前提下,本公司已就发行认股权证取得一切 必要的同意及批文。 �C4�C 失效 倘若发生下列情况,则未行使认股权证将告失效: (a)本公司於认股权证授出後的首个完整财政年度末,在顾问的协助下仍未 能实现任何投资;或 (b)认股权证的有效期届满。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於认股权证所附认购权获行使时可能 将予配发及发行之认股权证股份上市及买卖。本公司将不会寻求认股权证於 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认股权证股份的地位 认股权证股份一经发行及缴足,将在所有方面与配发当日之现有已发行股份 享有同等地位。 可转让性 认股权证不可转让。 认股权证的投票权 认股权证持有人将无权基於其认股权证持有人之身份而出席本公司任何会议 或於会上投票,认股权证持有人亦无权参与本公司作出之任何分派及�u或其他 证券发售建议。 发行认股权证股份的一般授权 认股权证附带的认购权获行使後发行认股权证股份毋须经股东批准。 认股权证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发行。根据一般授权最多可予发行的新股份数 目为368,279,200股。认股权证附带的认购权获悉数行使後将予配发及发行的 202,553,560股认股权证股份将动用一般授权的约55%。 於本公告日期,除建议於认股权证附带的认购权获悉数行使後发行认股权证 股份外,本公司已动用一般授权的约15.2%。 �C5�C 订立顾问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於分散化全球投资组合,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从而获 得中期至长期资本增值。 顾问由刘宇先生和刘毅先生持有并担任董事。刘宇先生是杭州磁�t投资有限 公司(「磁�t」)的创始人和董事长,刘毅先生则为磁�t的联合创始人兼总裁。磁 �t有一支优秀的管理团队,擅长於用互联网工具对传统产业进行战略梳理和 流程再造,从而大幅度提升原产业的营运效率。磁�t成功地战略性参与多家上 市公司的发展,在多条产业链条上完成了以上市公司为龙头,通过整合并购、 基金孵化、传统业务互联网升级等方式进行链条升级的整体布局。 通过互联网技术可以迅速提高效率的产业是本公司目前专注的投资领域之一。 本公司也一直致力於强化直接投资解决方案的能力,并努力和更多行业领袖 开展深度合作。董事认为,受助於顾问核心管理团队的经验和智慧,Magopt的 服务有利於公司从新兴产业的视角审视传统行业中的增长空间,从而把握有 利的投资机遇。本公司在此方面的投资,既可有利於提升被投资标的的价值, 也可为本公司创造良好的投资收益,从而实现投资各方的共赢。 认股权证及随附的认购权乃以顾问服务的表现结果为基础。以认股权证方式 向顾问作出补偿的目的是将顾问之利益与本公司之未来股价表现挂�h,而未 来股价表现在一定程度上与顾问所带来的目标投资的质素及成功息息相关。 董事认为顾问协议乃由本公司与顾问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顾 问协议的条款诚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所得款项用途 假设认股权证附有的认股权按认购价获悉数行使,预期能额外筹集总资金 446,000,000港元。约446,000,000港元的所得款项净额(已扣除所有相关费用)将会 用作本公司的一般营运资金及按本公司的投资目标作日後投资之用。 �C6�C 过往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由本公告日期起计过去十二个月内,本公司已进行以下集资活动: 所得款项 所得款项 所得款项 公告日期 集资活动 净额 原拟用途 实际用途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根据一般授权按 约107,016,000港元用作本公司一般所得款项净额存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每股股份1.95港元 营运资金 於银行作存款 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 配售56,000,000股 及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新股份 本公司确认上述集资活动所得的全部资金将按原拟用途应用。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紧接本公告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概无进行其他 集资活动。 本公司股权架构变动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有1,897,396,000股已发行股份。本公司(i)於本公告日期; 及(ii)紧随认股权证附带的认购权获悉数行使後(假设於有关行使前本公司的已 发行股本概无其他变动,且认购价亦无任何调整)的股权架构如下: 紧随认股权证附带的 於本公告日期 认购权获悉数行使後 (附注1) 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 OrientalPatronFinancialGroup 359,800,000 18.96 359,800,000 17.13 Limited(「OPFGL」()附注2) 柳志伟(附注3) 182,330,000 9.61 182,330,000 8.68 博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0,000,000 8.96 170,000,000 8.10 (「博石资产管理」()附注4) 阳馥伊 163,574,500 8.62 163,574,500 7.79 GrandLinkFinanceLimited 158,244,000 8.34 158,244,000 7.54 (「GLFL」()附注5) 耿双华 106,100,000 5.59 106,100,000 5.05 顾问 �C �C 202,553,560 9.65 公众股东 757,347,500 39.92 757,347,500 36.06 总计 1,897,396,000 100.00 2,099,949,560 100.00 �C7�C 附注: 1.假设於本公告日期直至配发及发行认股权证股份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概无变动。 2.即OttnessInvestmentLimited(「OIL」)所持有的合共330,000,000股股份及OrientalPatronFinancial ServicesGroupLimited(「OPFSGL」)所持有的29,800,000股股份。OIL为OPFGL全资附属公司, 而95%OPFSGL已发行股本由OPFGL拥有。OPFGL已发行股本分别由张志平先生及张高波 先生实益拥有51%及49%。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张志平先生及张高波先生各自被视为於 OIL及OPFSGL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相关股份拥有权益。 3.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 4.即博石资产管理所持有的170,000,000股股份。王娟女士(「王女士」)拥有21stCenturyChampion Limited(「21stCenturyChampion」)全部已发行股本,而21stCenturyChampion则拥有博石资产 管理全部已发行股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王女士及21stCenturyChampion分别被视为於 博石资产管理所持有的股份拥有权益。 5.即GLFL所持有的158,244,000股股份。王德廉先生(「王先生」)拥有GLFL全部已发行股本。根 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王先生被视为於GLFL所持有的股份拥有权益。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及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本公司」 指 东英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 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完成交易」 指 完成授出认股权证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顾问协议」 指 本公司及顾问就顾问服务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 年一月十三日的服务协议 「顾问」 指 MagoptLtd,一间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认股权证持有人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一般授权」 指 股东於本公司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举行 的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决议案授予董事的一般 授权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C8�C 「最後交易日」 指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即股份的最後交易 日,而顾问协议於当日订立 「上市委员会」 指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东」 指 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价」 指 每股认股权证股份的认购价2.20港元( 可予调 整),认股权证持有人可按此价格认购认股权 证股份 「目标投资」 指 本公司在顾问的协助下实现的投资,有关投资 须获得本公司及顾问确认後,方可作实 「认股权证」 指 本公司按认购价将予发行的合共202,553,560股 非上市认股权证,赋予认股权证持有人权利以 认购价认购最多达202,533,560股认股权证股份 「认股权证股份」 指 顾问根据认股权证可认购的股份 承董事会命 东英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张高波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三名执行董事张志平先生、张高波先生与柳志伟博士 组成;以及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邝志强先生、何佳教授与王小军先生组成。 *仅供识别 �C9�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2608 阳光100中国 0.06 126.92
01777 花样年控股 0.09 63.46
01062 国开国际投资 0.09 46.15
00612 中国投资基金公司 0.68 44.68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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