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
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Blue Sky Power Holdings Limited
蓝天威力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香港股份代号:6828)
(新加坡股份代号:UQ7)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蓝天威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星期三)上午十一
时正假座香港中环毕打街1�C3号中建大厦9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审
议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本公司下列决议案:
任何本公司股东(「股东」)、身为寄存代理之人士或於The Central Depository (Pte)
Limited开设证券账户之持有人(「寄存人」)或受委代表可依愿透过於Level 30, Singapore
Land Tower, 50 Raffles Place, Singapore 048623举行之视频会议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
会上发言及投票。出席上述视频会议之人士将可向本公司管理层提问及就股东特别大会
议程所载事项发表意见。由於股东特别大会将於订明时间开始,敬请 阁下准时出席以
免干扰股东特别大会。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签立安徽正威力能源有限公司(「安徽正威力能源」,本公
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北京燃气绿源达清洁燃料有限公司(「北京绿源达」)所
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协议(「总协议」),据此,安徽正威力
能源已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液化天然气,由二零一七年一
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三年(「持续关连
交易」),及据此拟进行及与其有关之所有交易,以及任何其他附带文件;
(b) 谨此批准截至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
政年度各年之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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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署、盖章、签立、完成、履
行及交付一切有关文件、契据、协议及文据,同意对总协议之有关修订、改动或
延展,并作出彼酌情认为必需、权宜或适宜的一切行动、事宜及事情,并采取一
切步骤,以落实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及�u或使其生效,惟以彼绝对酌情
认为适宜及符合本公司利益为前提。」
承董事会命
蓝天威力控股有限公司
联席主席
郑明杰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皇后大道中16�C18号
新世界大厦一期
14楼1411室
附注:
1. 随本通告附奉新加坡代表委任表格(供新加坡股东使用)、香港代表委任表格(供香港股东使用)或寄
存人代表委任表格(供寄存人使用)。
2.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且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不多於两名受委
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倘股东为存管处或结算所(於各种情况下,定义见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其
代名人),存管处或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可委任两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
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位於新加坡之股东(The Central Depository (Pte) Limited或结算所或其代名人除外)如欲委任受委
代表,则须填妥随附之新加坡代表委任表格。其後,新加坡代表委任表格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指
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新加坡股份过户代理Boardroom Corporate & Advisory Services
Pte. Ltd.之办事处,地址为50 Raffles Place, #32�C01 Singapore Land Tower, Singapore 048623。
4. 位於香港之股东如欲委任受委代表,则须填妥随附之香港代表委任表格。其後,香港代表委任表格
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5. 名列寄存登记册之寄存人(定义见新加坡法例第289章证券及期货法第81 SF条)如未能亲身出席大会
但欲委任代名人代其出席及投票,或倘有关寄存人为法团,则须填妥随附之寄存人代表委任表格,
且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新加坡股份过户代理Boardroom
Corporate & Advisory Services Pte. Ltd.之办事处,地址为50 Raffles Place, #32�C01 Singapore
Land Tower, Singapore 048623。
6. 倘股东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须列明各受委代表所代表之有关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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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必须经委任人或获其正式书面授权之授权人亲笔签署。倘股东或寄存人为法
团,则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获正式授权之高级人员或授权人亲笔签立。
8. 填妥及交回新加坡代表委任表格、香港代表委任表格或寄存人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
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
撤回论。
9.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任受委代表就有关股份投
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不论亲身或委任受委
代表,则就有关股份於股东名册排名优先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之投票方获接纳,而其他登记持有人之
投票将不获受理。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郑明杰先生、施春利先生、洪涛先生、胡晓明先生及
谭文健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支晓晔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林汕锴先
生、黄彪先生及马安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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