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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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OCEANINDUSTRYGROUPLIMITED
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00651)
(1)有关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建议收购目标公司全部注册资本之补充协议
及
(2)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兹提述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i)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之公
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 )建议收购目标公司之全部注册资本(「该公布」)及 (ii)日期
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公 布,内容有关延迟寄发通函(「延 迟公布」)。除 文
义另有所指外,本 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补充协议
诚如该公布所披 露,倘先决条件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 日(「最 後截止日 期」)(或收
购协议之各订约方可能协定之有关较後日期)或之前未能达成或获收购协议之各订
约方全权酌情豁免,收购协议将不再具有任何效力,而收购协议订约各方不得根据收
购协议就成本、损 害赔偿或其他方面向另一方进一步提出申 索,惟先前违约除 外。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达成先决条件,於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 日,卖方、买 方 及马先生订
立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据此,其订约方协定将最後截止日期延长至二零一七年三月
三十一日(或收购协议之各订约方可能协定之有关较後日期 )。
除延长最後截止日期及修正收购协议之若干无心植字错误外,收购协议之所有其他
条款均维持不变及继续维持十足效力及作 用。
由於完成须待收购协议所载先决条件达成及�u或获豁免(视 情 况 而 定 )後,方 可 作 实,
因此收购事项未必一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诚如延迟公布所披露,载有(其中包括)(i)收购事项之详情;(ii)目标集团之财务资
料;(iii)目标集团之估值报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v)上市规则所规定之其他资
料之通函(「通 函」)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落实通函所载之若干资 料,本公司预期通函之寄发日期将延迟至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或之前之日 期。
承董事会命
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李明
香港,二 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於本公布 日 期,本公司董事会由四名执行董事李明先 生、张士宏先 生、汪 三龙先生及
刘进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周安达源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项思英女士、
胡柏和先生及向颖女士组成。
(1) 有關非常重大收購事項-建議收購目標公司全部註冊資本之補充協議及(2) 進一步延遲寄發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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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重工
2017-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