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98)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告
兹提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於2016年12月21日刊发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第一份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於2017年1月12日(星期四)刊发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通函,其中载列了本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及於会上提请股东审议的决议案。
兹补充通告本行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按原计划於2017年2月7日(星期二)上午9时30分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B1层会议室举行,除本行於2017年1月12日刊发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函所载决议案外,还将审议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
作为普通决议案
8. 关於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情,请参阅本行2017年1月19日刊发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函(「补充通函」),并与日期为2017年1月12日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通函(「第一份通函」)一并阅读。
承董事会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庆萍
董事长
中国北京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於本通告日期,本行执行董事为李庆萍女士(董事长)及孙德顺先生(行长);非执行董事为常振明先生、朱小黄先生、黄芳女士及万里明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吴小庆女士、王联章先生、何操先生、陈丽华女士及钱军先生。
附注:
1. 暂停办理股份登记、有权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资格
H股持有人须注意,本行将於2017年1月7日(星期六)至2017年2月7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登记手续。凡於2017年2月7日(星期二)名列本行股东名册之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欲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而尚未登记过户文件的本行H股持有人,应已於2017年1月6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前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交回本行於香港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位於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的办事处。
2. 委任代表
列於本通告的议案之相关补充代表委任表格(「补充代表委任表格」)载於补充通函。已向本行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交回本行第一份通函随附的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第一份代表委任 表格」),若适当填写,将仍然有效及在允许的范围内适用。补充代表委任表格将不会影 响 阁下就第一份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中所载的决议案所适当填写及寄回的任何代表委任表 格的有效性。如果 阁下已有效地委任了代表代表 阁下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但没有适当填写及寄回补充代表委任表格, 阁下的代表将有权就本通告中所载的普 通决议案8代表 阁下自行酌情投票。如果 阁下没有适当填写及寄回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 但已适当填写及寄回了补充代表委任表格及有效地委任了代表代表 阁下出席2017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阁下的代表将有权就第一份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中所载的决议案代表阁下自行酌情投票。
有权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代表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行股东。
委任代表的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署或由股东以书面形式授权之代理人签署。
倘股东为法人,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或正式委任之代理人签署。倘代表委任表格由股东之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代表委任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H股股东最迟须於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其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将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以专人送递或邮寄方式送达本行於香港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位於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17M楼的办事处,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届时仍可亲身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3. 回执
拟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H股股东应已於2017年1月18日(星期三)或该日之前,将回执送达本行於香港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位於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的办事处。
4. 本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中信银行董监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10
联络人:罗小波,石传玉
联系电话:(8610)85230010
联系传真:(8610)85230079
5. 於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表决之方式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4)条的规定,股东於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所作之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
6. 其他事项
股东(亲身或通过其委任代表)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交通和住宿费用需自理。
股东或股东代表於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时需出示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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