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
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交予买主或承让
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98)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函
关於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告
本补充通函(「补充通函」)应与日期为2017年1月12日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通函(「第一份通函」)一并阅读。
有关本行将於2017年2月7日(星期二)上午9时30分於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B1层会议
室举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之通告载於第一份通函。日期
为2017年1月19日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告载於本补充通函。
本补充通函所载列「关於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将提请本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代表委
任表格(「补充代表委任表格」)随附於本补充通函,并登载於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
如阁下拟委任代表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或其任何续会
(视情况而定),就有关本补充通函中所列的议案,请按照随附补充代表委任表格上之指示填妥表
格,并於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送达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填妥及交回补充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亲自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
票。已向本行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交回本行第一份通函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第一份代表委任表
格」),若适当填写,将仍然有效及在允许的范围内适用。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补充通函已界定词语与第一份通函中的界定词语具有相同涵义。
2017年1月19日
目录
页次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1
关於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 2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 2
附录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4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告................................... 8
-i-
董事会函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98)
执行董事: 注册地址:
李庆萍女士(董事长) 中国北京市
孙德顺先生(行长) 东城区
朝阳门北大街9号
非执行董事: 100010
常振明先生
朱小黄先生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黄芳女士 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
万里明先生 合和中心54楼
独立非执行董事:
吴小庆女士
王联章先生
何操先生
陈丽华女士
钱军先生
2017年1月19日
敬启者: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函
关於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告
绪言
兹提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於2016年12月21日刊发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通告。本行谨定於2017年2月7日上午9时30分於中国北京
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B1层会议室举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
别股东会。
董事会函件
关於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如第一份通函所说明,本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於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编制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作为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4供股东审议批准。於2017年1月18日,本行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提呈审议《关於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016年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书面通知。因审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的筹备时间跨越2016及2017会计年度,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本行编制了2016年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016年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全文请见本补充通函附录一。
提请股东於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并批准此项普通决议案。
因为此议案仅为向所有股东提供信息而由本行制备,且仅与本行前次融资活动募集资金
使用有关。尽本行所知,该报告并未赋予任何个别股东或其联系人任何其他股东不可获得的利
益。故并无股东被要求就第八项决议案(即第8项议案)放弃投票。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
补充通函随附上述议案的补充代表委任表格。已向本行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交回本行
第一份通函随附的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若适当填写,将仍然有效及在允许的范围内适用。补
充代表委任表格将不会影响 阁下就日期为2016年12月21日之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告(「 第一份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中所载的议案所适当填写及寄回的任何代表委任表格的有效
性。如果 阁下已有效地委任了代表代表 阁下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但没有适当
填写及寄回补充代表委任表格, 阁下的代表将有权就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2017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告(「补充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中所载的普通决议案8代表阁下自行酌情投
票。如果 阁下没有适当填写及寄回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但已适当填写及寄回了补充代表委任
表格及有效地委任了代表代表 阁下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阁下的代表将有权就
第一份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中所载的决议案代表 阁下自行酌情投票。
董事会函件
有关提请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决议
案、会议出席资格、委任代表、登记程序、暂停办理股东登记安排及其他事项的详情,请参阅
日期为2016年12月21日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通告,以
及第一份通函。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庆萍
董事长
谨启
附录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於2015年12月28日签发的证监许可
[2015]3095号文《关於核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覆》的批准,本行获准向
中国烟草总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47,469,53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55元,股
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11,918,455,941.45元,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20,000,000.00元和其他
发行费用人民币9,760,746.92元後,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11,888,695,194.53元,上述资金
於2015年12月31日到位。该等资金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夥)於2015年12月
31日出具验资报告(文号: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501428号)予以验证。
经证监会於2016年8月30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6]1971号文《关於核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覆》的批准,截至2016年10月27日止,本行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优先股350,0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
35,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42,000,000.00元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6,030,600.00元後,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34,951,969,400.00元,上述资金於2016年10月27
日到位。该等资金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夥 )於 2016年10月27日出具验资
报告(文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6)第1065号)予以验证。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行前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後已经全部用於充实本行资本金,并与本行其他资金
一并投入运营,与2015年12月非公开发行A股及2016年10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时承诺的募集资
金用途一致。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见以下「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对照表」。
附表一: 2015年12月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二: 2016年10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录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附表一: 2015年12月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11,888,695,194.53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1,888,695,194.53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C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C 2012年: �C
2013年: �C
2014年: �C
2015年: 11,888,695,194.53
2016年: �C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序号 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 募集前承诺投资 募集後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金额 募集前承诺投资 募集後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 用状态日期
项目 项目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集後承诺投资金额
的差额
1 充实资本金 充实资本金 11,888,695,194.53 11,888,695,194.53 11,888,695,194.53 11,888,695,194.53 11,888,695,194.53 11,888,695,194.53 �C�C
附录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附表二: 2016年10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34,951,969,400.00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34,951,969,400.0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C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C 2012年: �C
2013年: �C
2014年: �C
2015年: �C
2016年: 34,951,969,400.00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序号 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 募集前承诺投资 募集後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金额 募集前承诺投资 募集後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 用状态日期
项目 项目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集後承诺投资金额
的差额
1 补充其他一 补充其他一 34,951,969,400.00 34,951,969,400.00 34,951,969,400.00 34,951,969,400.00 34,951,969,400.00 34,951,969,400.00 �C�C
级资本 级资本
备注:上表中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是,扣除含增值税发行费用的、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金额。
本行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本行2012年至2016年12月31日止已公告的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实际使用情况与披
露的相关内容一致。
附录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由於银行业务的特殊性,本行募集资金到位後即全部用於补充本行资本,其实现效益无
法单独核算。募集资金到位後充实了本行资本,提高了本行的资本充足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庆萍
行长:孙德顺
主管财务工作副行长:方合英
财务会计部负责人:李佩霞
2017年1月18日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98)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告
兹提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於2016年12月21日刊发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告(「第一份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於2017年1月12日(星期四)刊发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通函,其中载列了本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及於会上提请股东审议的决议案。
兹补充通告本行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按原计划於2017年2月7日(星期二)上午
9时30分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B1层会议室举行,除本行
於2017年1月12日刊发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函所载决议案外,还将审议并酌情通过
下列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
作为普通决议案
8. 关於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情,请参阅本行2017年1月19日刊发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
充通函(「补充通函」),并与日期为2017年1月12日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
次H股类别股东会通函(「第一份通函」)一并阅读。
承董事会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庆萍
董事长
中国北京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告
於本通告日期,本行执行董事为李庆萍女士(董事长)及孙德顺先生(行长);非执行董事
为常振明先生、朱小黄先生、黄芳女士及万里明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吴小庆女士、王联
章先生、何操先生、陈丽华女士及钱军先生。
附注:
1. 暂停办理股份登记、有权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资格
H股持有人须注意,本行将於2017年1月7日(星期六)至2017年2月7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
理H股股份登记手续。凡於2017年2月7日(星期二)名列本行股东名册之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2017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欲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而尚未登记过户文件的本行H股持有
人,应已於2017年1月6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前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交回本行於香港之H股股份
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位於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的办
事处。
2. 委任代表
列於本通告的议案之相关补充代表委任表格(「补充代表委任表格」)载於补充通函。已向本行的H股股份
过户登记处交回本行第一份通函随附的第一份代表委任表 格(「 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 」),若适当填写,
将仍然有效及在允许的范围内适用。补充代表委任表格将不会影响 阁下就第一份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中
所载的决议案所适当填写及寄回的任何代表委任表格的有效性。如果阁下已有效地委任了代表代
表 阁下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但没有适当填写及寄回补充代表委任表格, 阁下的代表将
有权就本通告中所载的普通决议案8代表 阁下自行酌情投票。如果 阁下没有适当填写及寄回第一份
代表委任表格但已适当填写及寄回了补充代表委任表格及有效地委任了代表代表 阁下出席2017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阁下的代表将有权就第一份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中所载的决议案代表 阁下自行酌
情投票。
有权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代表其出席及投
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行股东。
委任代表的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署或由股东以书面形式授权之代理人签署。倘股东为法
人,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或正式委任之代理人签署。倘代表委任表格
由股东之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代表委任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H股股东最迟须於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其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将代表委
任表格连同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以专人送递或邮寄方式送达本行於香港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位於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的办事处,方为有效。填妥
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届时仍可亲身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3. 回执
拟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H股股东应已於2017年1月18日(星期三)或该日之
前,将回执送达本行於香港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位於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17M楼的办事处。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告
4. 本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中信银行董监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10
联络人:罗小波,石传玉
联系电话:(8610)85230010
联系传真:(8610)85230079
5. 於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表决之方式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4)条的规定,股东於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
所作之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
6. 其他事项
股 东( 亲身或通过其委任代 表 )出 席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交通和住宿费用需自理。股东或股东
代表於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时需出示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補充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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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
2017-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