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88)
(网站:www.ennenergy.com)
总回报掉期
本公告由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及上
市规则第13.09(2)条而作出。
於2017年1月18日,董事会宣布本公司与NomuraInternationalplc(「掉期交易对手」)订立以
现金结算的总回报掉期交易(「掉期交易」)。掉期交易的最高股本名义金额为390,000,000港元,
而掉期交易包括的最大股份数目为11,200,000。掉期交易期限为初始对冲执行期之後12个月。
最终价格的确定将於12个月期限届满开始并持续到最终对冲执行期结束。根据掉期交易,若最
终价格高於初始价格(两者定义见下文),则掉期交易对手将向本公司支付参考最终价格与初始价格之间的差额厘定的金额。若最终价格低於初始价格,则本公司将向掉期交易对手支付参考上述差额厘定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掉期交易将以现金结算,不会实物交割股份。於掉期交易期间,掉期交易对手没有义务购买任何股份,而本公司亦无权利指使掉期交易对手购买任何股票或进行对冲持仓。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可选择提前终止掉期交易。掉期交易将被分类为金融工具,录得的盈利和亏损将按公平值记账。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与掉期交易有关的任何适用百分比均不超过5%,故掉期交易毋
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任何申报、公告或股东批准规定。
本公告由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及上
市规则第13.09(2)条而作出。
於2017年1月18日,董事会宣布本公司与NomuraInternationalplc订立以现金结算的总回报掉
期交易。掉期交易的最高股本名义金额为390,000,000港元,而掉期交易包括的最大股份数目为
11,200,000。掉期交易期限为初始对冲执行期之後12个月。最终价格的确定将於12个月期限届
满开始并持续到最终对冲执行期结束。根据掉期交易,若最终价格高於初始价格,则掉期交易对手将向本公司支付参考最终价格与初始价格之间的差额厘定的金额。若最终价格低於初始价格,则本公司将向掉期交易对手支付参考上述差额厘定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掉期交易将以现金结算,不会实物交割股份。於掉期交易期间,掉期交易对手没有义务购买任何股份,而本公司亦无权利指使掉期交易对手购买任何股票或进行对冲持仓。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可选择提前终止掉期交易。掉期交易将被分类为金融工具,录得的盈利和亏损将按公平值记账。
初始价格(「初始价格」)将由掉期交易对手根据数量加权平均价格厘定。厘定时,假设的经纪交易商将能够在初始对冲执行期间执行对冲持仓,并根据掉期交易条款约定作出调整,包括但不限於假设的经纪交易商以价格上限(35港元每股)执行对冲持仓。因此,根据股份於初始对冲执行期间的价格变动,掉期交易包括的股份数目及股本名义金额可能会分别显着低於最大股份数目及最高股本名义金额。最终价格(「最终价格」)将由掉期交易对手根据数量加权平均价格厘定。厘定时,假设的经纪交易商在最终对冲执行期间能够解除对冲持仓。
本公司须於生效日期或之前向掉期交易对手首次支付港币39,000,000,及(根据下文所述情况
减少)在生效日期之後三个月的日期左右,额外支付股本名义金额超出初始支付金额的款额。
於其支付该超出款额之日前,如股份价格下跌至预先约定的临界值,本公司亦须向掉期交易对手提供现金抵押品。若本公司向掉期交易对手提供任何现金抵押品,则本公司支付上述超出金额的义务将按照向掉期交易对手提供的现金抵押品总额减少。
掉期交易条款
生效日期: 2017年1月20日
相关各方: 本公司及掉期交易对手
初始对冲执行期: 生效日期後三个月内
预定的最终对冲执行期的 初始对冲执行期完结後的十二个月
开始日期:
股本名义金额: 初始价格乘以掉期交易包括的股份数目,最高限额为390,000,000
港元
股本金额付款人: 掉期交易对手,即若最终价格高於初始价格,将向股本金额收款
人支付股票价格的一方
股本金额收款人: 本公司,即若初始价格高於最终价格,将向股本金额付款人支付
股票价格的一方
结算: 付款将以港元支付,根据掉期交易,不会实物交割股份。
付款: 本公司须於上述生效日期或之前向掉期交易对手首次支付港币
39,000,000,及(根据下文所述情况减少)在生效日期之後三个月
的日期左右,额外支付股本名义金额超出初始支付金额的款额。
如股份价格下跌至预先约定的临界值,本公司亦须於其支付该超
出款额之日前向掉期交易对手提供现金抵押品。若本公司向掉期
交易对手提供任何现金抵押品,则本公司支付上述超出金额的义
务将按照向掉期交易对手提供的现金抵押品总额减少。
此外,本公司将向掉期交易对手支付若干成本及费用。
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根据该等条款订立掉期交易的理由是为了对冲未来股价升值的风险。该等风险发生是与本公司发行的2018年到期的并可能由本公司以现金结算的500,000,000美元零息可换股债券(「可换股债券」)有关。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换股债券持有人有权利将该等可换股债券转换成股份。但本公司有权利以现金结算的方式代替该转换股份的权利。本公司或将掉期交易项下应收的款项用作抵销本公司因可换股债券的现金结算而应付之款项。
董事一致认为,根据所有相关因素及考虑因素(包括股份之历史交易价格水平),掉期交易的条款属公平合理,而根据该等条款订立的掉期交易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与掉期交易有关的任何适用百分比均不超过5%,故掉期交易毋
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任何申报、公告或股东批准规定。
本集团资料
本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本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燃气供应业务,包括但不限於燃气接驳、管道燃气销售、汽车加气站建造、燃气批发、其他能源销售、燃气用具销售及材料销售。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汇具有如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获豁
免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板上市
「可换股债券」 指 本公告中载列的涵义,详情於本公司2013年1月30
日刊登的公告总结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生效日期」 指 根据上述「掉期交易条款」中载列的涵义
「股本金额付款人」 指 根据上述「掉期交易条款」中载列的涵义
「股本金额收款人」 指 根据上述「掉期交易条款」中载列的涵义
「股本名义金额」 指 根据上述「掉期交易条款」中载列的涵义
「最终价格」 指 本公告中载列的涵义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初始对冲执行期」 指 根据上述「掉期交易条款」中载列的涵义
「初始价格」 指 本公告中载列的涵义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就本公告之目的而言,不包括台
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内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份之登记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掉期交易对手」 指 本公告中载列的涵义
「掉期交易」 指 本公告中载列的涵义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王玉锁
香港,2017年1月18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执行董事:
王玉锁先生(主席)
张叶生先生(副主席)
韩继深先生(总裁)
王冬至先生(首席财务官)
非执行董事:
王子峥先生
金永生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马志祥先生
阮葆光先生
罗义坤先生
總回報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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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能源
2017-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