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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STRATEGICHOLDINGS LIMITED
中策集团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5)
须予披露交易
收购债券
收购债券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收购人(本公司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於二级市场收购总面值2,000,000美元之债券,总代价为2,000,640美元(分别 相等於15,600,000港元及约15,605,000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收购事项及先前收购事项於收购事项日期(包括该日)前12个月期间内进行,
而债券由同一发行人发行,故收购事项与先前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
予以合并计算。
由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下有关收购事项与先前收购事项合并计算之一项或多项
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收购事项与先前收
购事项(合并计算)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下之申报及
公布规定。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收购人(本公司一家全资附属公司)於二级市场收购总面
值2,000,000美元之债券,总代价为2,000,640美元(分别相等於15,600,000港元及约
15,605,000港元)。
�C1�C
债券收购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收购人: 佳致投资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
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发行人: �蠓峥毓捎邢薰�司,一家在英格兰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5)。 据董事经作出
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蠓峥毓捎邢薰�司为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面值: 2,000,000美元(相等於15,600,000港元)
代价: 2,000,640美元(相等於约15,605,000港元),全部款项将於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以现金支付
到期日: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票面息率: 每年3.9%,须每半年支付一次
收购事项将以本集团内部资源及银行借款拨付。
对手方资料
由於债券在市场上透过经纪购入,故本公司并不知悉卖方之身份。
厘定代价之基准
债券按现行市价收购。有鉴於此,董事认为代价属公平合理。
进行收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而本集团主要从事投资证券、贸易及放债以及证券经纪业务。董事认为债券之票面息率具吸引力,且认为本集团之投资回报藉由银行提供之金融杠杆为收购事项(及先前收购事项(定义见下文))而得到进一步提升。因此,董事认为收购事项将为本集团带来有利回报。
�C2�C
董事认为,收购事项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
益。
先前收购事项
本公司透过收购人於过去12个月内通过首次发售及在二级市场认购及多次收购债券
(「先前收购事项」)。收购人在先前收购事项中收购之债券之总面值为18,000,000美
元。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先前收购事项(合并计算)并不构成於有关时间本公司
之须予披露交易。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收购事项及先前收购事项於收购事项日期(包括该日)前12个月期间内进行,而
债券由同一发行人发行,故收购事项与先前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予以
合并计算。
由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下有关收购事项与先前收购事项合并计算之一项或多项适
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收购事项与先前收购事
项(合并计算)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下之申报及公
布规定。
释义
「收购人」 指 佳致投资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收购事项」 指 收购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以总代价
2,000,640美元在二级市场收购总面值2,000,000
美元之债券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债券」 指 发行人所发行票面息率为每年3.9%之计息债务工
具,须每半年支付一次,到期日为二零二六年五
月二十五日
�C3�C
「本公司」 指 中策集团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人」 指 �蠓峥毓捎邢薰�司,一家在英格兰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5)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元」 指 美元,美利坚合众国之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本公布内以美元计值之金额已按1美元兑7.8港元换算为港元,以供说明用途。
承董事会命
中策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柯清辉博士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柯清辉博士(主席兼行政总裁)、苏家乐先生、李春阳女士
及周锦华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马燕芬女士、周宇俊先生及梁凯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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