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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STRATEGICHOLDINGS LIMITED
中策集团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5)
须予披露交易
收购中国恒大集团优先票据
中国恒大集团优先票据收购事项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收购人(本公司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完成收购本
金总额为50,000,000美元9.50%中国恒大集团优先票据,总代价为50,000,000美
元(相等於约390,000,000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仅就有关收购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
但低於25%。因此,收购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下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
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由於收购事项及先前收购事项於收
购日期(包括该日)之前十二个月期间内进行且中国恒大集团优先票据由同一发行
人发行,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各收购事项及先前收购事项应合并计算。
就此而言,概无有关收购事项与先前收购事项合并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
此外,由於仅根据收购事项(亦连同先前收购事项)向中国恒大集团作出垫款之资
产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1)条)超过8%,故有关垫款亦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3.13及13.15条下之一般披露责任。
绪言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收购人(本公司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完成收购本金 总额为50,000,000美元之9.50%中国恒大集团优先票据,总代价为50,000,000美元(相等於约390,000,000港元)。
有关收购事项之详情概述如下。
优先票据收购事项
收购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购人: 佳致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发行人: 中国恒大集团,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获豁免有
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3333)。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
所信,中国恒大集团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之第三方
本金额: 50,000,000美元(相等於约390,000,000港元)
代价: 50,000,000美元(相等於约390,000,000港元),全部
款项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以现金支付
到期日: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除非根据9.50%中国恒
大集团优先票据之条款及条件提早赎回
票面息率: 每年9.50%,须每半年支付一次
中国恒大集团之资料
发行人发行9.50%中国恒大集团优先票据构成10亿美元於二零二四年到期利率为
9.50%之优先票据系列。该等优先票据构成中国恒大集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
日发布之公布之主旨。
根据公开资料,中国恒大集团,连同其附属公司,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房地
产开发、物业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建造、酒店运营、金融业务、互联网业务及保健业务。
进行收购事项的原因及裨益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投资证券、贸易及放债以及证券经纪业
务。
9.50%中国恒大集团优先票据乃按首次发售价收购,为其本金额之100%,按此基
准,董事认为收购事项的代价属公平合理。
收购事项由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并被董事视为本集团的长期投资。董事认为
9.50%中国恒大集团优先票据之票面息率具吸引力及将为本集团带来稳定回报。董
事亦认为收购事项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
考虑到以上所述,董事认为,收购事项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
益。
先前收购事项
本公司先前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透过收购人收购本金总额7,600,000美元的
8.25%中国恒大集团优先票据,总代价7,607,600美元(分别相等於约59,280,000
港元及约59,339,280港元),到期日为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及年票面息率为
8.25%,每半年支付一次。於相关时间,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先前收购事项并
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仅就有关收购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
低於25%。因此,收购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下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并须遵守上市规则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由於收购事项及先前收购事项於收购日期
(包括该日)之前十二个月期间内进行且中国恒大集团优先票据由同一发行人发行,
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各收购事项及先前收购事项应合并计算。就此而言,
概无有关收购事项与先前收购事项合并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
此外,由於仅根据收购事项(亦 连同先前收购事项)向中国恒大集团作出垫款之资
产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1)条)超过8%,故有关垫款亦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3.13及13.15条下之一般披露责任。
释义
「8.25%中国恒大集团 指 发行人发行本金总额为1,000百万美元之已担保债
优先票据」 项计息工具,年票面息率8.25%,每半年支付一
次,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到期,除非根据
8.25%中国恒大集团优先票据的条件及条款提前
赎回
「9.50%中国恒大集团 指 发行人发行本金总额为10亿美元之已担保债项
优先票据」 计息工具,年票面息率9.50%,每半年支付一
次,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到期,除非根据
9.50%中国恒大集团优先票据的条件及条款提前
赎回
「收购人」 指 佳致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收购事项」 指 收购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以总代价
50,000,000美元收购本金总额为50,000,000美元
之9.50%中国恒大集团优先票据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中国恒大集团 指 8.25%中国恒大集团优先票据及9.50%中国恒大
优先票据」 集团优先票据
「本公司」 指 中策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人」或「中国恒大 指 中国恒大集团,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获豁免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
号:3333)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先前收购事项」 指 收购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以总代价
7,607,600美元收购本金总额为7,600,000美元之
8.25%中国恒大集团优先票据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元」 指 美元,美利坚合众国之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本公布内以美元计值之金额已按1美元兑7.8港元换算为港元,以供说明用途。
承董事会命
中策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柯清辉博士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柯清辉博士(主席兼行政总裁)、苏家乐先生、李春阳女士
及周锦华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马燕芬女士、周宇俊先生及梁凯鹰先生。
須予披露交易 - 收購中國恒大集團優先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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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策集团
201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