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250)
有关主要交易的最新资料及条款更改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4.36条刊 发。
兹提述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及二
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的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的通函(「该
通函」),内容有关本公司与金寨县人民政府(「金寨政府」)建议合作(「合作」)於中国安徽省金寨县建造200兆瓦光伏发电站(「该发电站」)(「该项目」),其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的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董事会谨此向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该项目状况的最新资 料。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金寨金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金寨金叶」)(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金寨政府订立协议(「补充协议」),据此,已 协定本集团於该项目的总投资额将约为人民币1,400,000,000元(取替合作协议所规定的 人 民 币1,600,000,000元 )。有 关 经 修订金额乃由金寨金叶与金寨政府参考该发电站的计划装机容量及建设相应估计成本经公平磋商後厘定。
该发电站的土地约6,450亩(而於合作协议项下则为7,000亩)须透过将土地流转以租
赁方式获取,租期为25年。金寨金叶应付予金寨政府的租金的条款与合作协议项下规
定者相同,经 由金寨金叶与金寨政府按公平商业条款厘 定。
金寨政府负责安排完成土地收购、搬迁及拆除、土地流转及青苗赔偿以及其他相关工
作,并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前向金寨金叶提供土地建设该项目。金寨政府亦须
负责协调施工过程,并 须确保该发电站的并网可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完 成。
基於该通函所载理 由,董事会认 为,合作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倘合作协议与补充协议的条文之间有任何抵触,则以补充协议的条文为准。除本公告
所披露者 外,合作的条款维持不 变。
承董事会命
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胡晓勇
香港,二 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即执行董事胡晓 勇 先 生、石晓北先生、梁勇
峰先生及王野先生;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福军先 生、许 洪华先生及赵公直先生。
北控清洁能源集团
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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