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b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28)
关於认购金融�b品定价原则的补充公布
兹提述本公司发出日期��2016年11月24日的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本公司与人保资�b就资�b委托管理协议订立备忘录,对本公司认购有关连人士参与认购的由人保资�b、人保资本、人保投控单独或共同发起及管理的金融�b品作出规范。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除该公布所披露的资料外,本公司谨此就与备忘录项下拟进行的该等认购交易有关的定价原则提供详细资料。
定价原则
1.相关中国法规和规章
该等认购交易的认购价格须遵守中国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包括但不限於:(i)《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ii)《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iii)《保险资金投资不动�b暂行办法》;及(iv)《关於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b品的通知》。
其中,《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受托人应调查项目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还应评估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价值及管理运营风险。《保险资金投资不动�b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b相关金融�b品,应当对该�b品的合法合规性、基础资�b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及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分析评估。
2.金融�b品的定价原则
根据相关中国法规和规章,本公司认购由人保资�b、人保资本、人保投控单独或共同发起及管理的金融�b品的定价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步骤:
i. 人保资�b、人保资本或人保投控单独或共同(视情况而定)作��受托人须组
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专业评级机构对金融�b品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须反映融资主体、基础资�b及�b品结构的违约风险。
ii. 虽然金融�b品的定价主要是依据金融�b品的信用评级予以确定,但还需考虑
同类型同期限�b品的发行利率、同类型企业的同期限债券收益率、同期限同资质企业的银行贷款利率等多种市场因素。
此外,本公司认购人保资�b、人保资本或人保投控单独或共同发起及管理的金融�b品的价格与其他投资人(不论是独立第三方或关连人士)一致。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该公告所载列一切其他信息均维持不变。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张孝礼
中国北京,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布日,本公司董事长��吴焰先生(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林智勇先生(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王银成先生、俞小平女士及李涛先生,王和先生��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林汉川先生、卢重兴先生、那国毅先生、马遇生先生及初本德先生。
關於認購金融產品定價原則的補充公佈
0评论
中国财险
2017-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