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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XIN AUTO GROUP LIMITED
宝信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93)
主要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
售後回租框架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直接全资
附属公司鼎信租赁与广汇汽车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汇通信诚租赁订立售後回租
框架协议。
根据售後回租框架协议,汇通信诚租赁应向鼎信租赁出售汇通信诚租赁拥有的
汽车,该等汽车其後将由汇通信诚租赁租回使用。於租期届满後,汇通信诚租
赁应根据协定的条款购回租赁资产。
上市规则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广汇汽车透过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广汇香港持有本公司约75%
股份,故此其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汇通信诚租赁为广汇汽车的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故此彼根据上市规则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
章,售後回租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售後回租框架协议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因此售後回租框架协议及其项
下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公告、申报、
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C 1�C
由於售後回租框架协议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於100%,售後回
租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亦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
则第14章项下之公告、申报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於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以编制及落实将予载入通函之资料,载有售後回租框
架协议之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及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均就售後回
租框架协议之条款作出建议)之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或之前
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直接全资附
属公司鼎信租赁与广汇汽车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汇通信诚租赁订立售後回租框架
协议。
根据售後回租框架协议,汇通信诚租赁应向鼎信租赁出售汇通信诚租赁拥有的汽
车,该等汽车其後将由汇通信诚租赁租回使用。於租期届满後,汇通信诚租赁应
根据协定的条款购回租赁资产。
售後回租框架协议
售後回租框架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订约方
(1)鼎信租赁
(2)汇通信诚租赁
售後回租
汇通信诚租赁应向鼎信租赁出售汇通信诚租赁拥有的汽车,该等汽车其後将由汇
通信诚租赁租回使用。
於有关租期届满後,汇通信诚租赁应根据协定的条款购回租赁资产。
�C 2�C
售价及租赁付款
租赁付款应根据租赁成本及租赁利率计算并由汇通信诚租赁每月向鼎信租赁支
付。
租赁成本包括出售价格及同意计入该等租赁成本的手续费。出售价格应反映汇通
信诚租赁将出售予鼎信租赁的租赁资产的公平市场价格,经参考汇通信诚租赁与
其客户订立的现有租赁协议项下的租赁资产的剩余本金额。出售价格将以鼎信租
赁之内部资源及其银行贷款支付。
鼎信租赁将收集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中国第三方於具有类似规模及性质
的售後回租交易中所提供条款及条件(包括利率)的资料,故鼎信租赁可确保鼎信
租赁与汇通信诚租赁之间的交易适用的利率与有关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相同或较
其更优惠。订约方同意租赁利率将於任何情况下为等於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
人民币定期贷款基准利率加10%或以上。
年度最高融资金额包括未偿还本金额以及可能就售後回租框架协议项下的售後回
租交易而产生的利息,不得超过本公告「建议年度上限」所载的年度上限。
执行协议
鼎信租赁与汇通信诚租赁将不时订立具体的个别执行协议。各执行协议将於本集
团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或更佳商业条款订立。各执行协议的条款将与
售後回租框架协议的条款一致。
於签订各执行协议後五日内,汇通信诚租赁应向鼎信租赁支付金额为相关执行协
议项下融资金额10%之按金,其将用於抵销汇通信诚租赁於相关执行协议项下之
拖欠付款责任(如有)。
於各执行协议项下之租赁期间,汇通信诚租赁或其指派人士应为租赁资产投保,
保额不少於未付租赁付款及其他应付付款之总额,又或保险公司准投最高金额。
期限及终止
售後回租框架协议将自其於股东大会上获本公司独立股东批准当日生效及将於二
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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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售後回租框架协议之订约方严重违反协议,则无过失方可於无过失方知悉有关
严重违反协议後15个营业日内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售後回租框架协议,惟
前提是违约方在通知所载的合理期间内未采取违约补救行动。
内部控制措施
本公司已采纳一套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监管本集团的持续关连交易。於根据售後
回租框架协议订立个别执行协议前,鼎信租赁的财务部将审查及评估交易的具体
条款及条件及参考市况及独立第三方在类似规模及性质的售後回租交易中所收取
或所报的价格比较租赁利率。本公司财务部亦将定期监察售後回租框架协议项下
的售後回租交易。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审阅执行协议以确保各执行协议按售後回租框架协议之条款而
订立。
建议年度上限
下文载列根据售後回租框架协议的最高融资金额的建议年度上限(「年度上限」)概
要:
合计
二零一七年 1,500,000,000
二零一八年 2,500,000,000
二零一九年 3,000,000,000
单位:人民币元
上述年度最高融资金额指融资金额总额(扣除先前年份已偿还的任何本金额及应
计利息)。即年度最高融资金额指售後回租框架协议项下的售後回租交易未偿还
本金额及可能产生的利息。
年度上限乃经计及(其中包括)以下事项後厘定:(i)鼎信租赁的业务计划;(ii)售後
回租框架协议项下的售後回租交易的预期累计本金额及利息;(iii)租赁资产的性
质、价值及预期使用寿命;(iv)业务计划的可能调整的缓冲款项;及(v)汇通信诚
租赁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年度之租
赁资产之估计剩余价值。
�C 4�C
於本公告日期前鼎信租赁并未与汇通信诚租赁进行任何售後回租交易。
订立售後回租框架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订立售後回租框架协议後,本集团将能够(i)透过与主要於中国从事汽车融资租赁
业务之汇通信诚租赁合作,发展其售後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及(ii)与汇通信诚租赁
达成售後回租交易的合理回报,使本集团能有效地运用其财务资源。
李建平先生(广汇汽车的董事长)、王新明先生(广汇汽车的董事兼总裁)、卢翱先
生(广汇汽车的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戚俊杰先生(广汇汽车的党委书记)及周育先
生(广汇汽车的副总裁)均於广汇汽车任职。彼等已表达其有关售後回租框架协议
的意见,尽管彼等已就考虑及批准售後回租框架协议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其他董事概无於售後回租框架协议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及毋
须就考虑及批准售後回租框架协议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其意见将於考虑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後载入通函)
认为,售後回租框架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
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鼎信租赁的资料
鼎信租赁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鼎
信租赁主要於中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有关汇通信诚租赁的资料
汇通信诚租赁乃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为广汇汽车的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汇通信诚租赁主要在中国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有关本集团的资料
本集团是中国一家领先的豪华4S经销集团,主要从事汽车销售及服务。
�C 5�C
上市规则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广汇汽车透过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广汇香港持有本公司约75%股
份,故此其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汇通信诚租赁为广汇汽车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故此彼根据上市规则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售後
回租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售後回租框架协议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因此售後回租框架协议及其项
下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公告、申报、年
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於售後回租框架协议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於100%,售後回租
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亦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章项下之公告、申报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於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以编制及落实将予载入通函之资料,载有售後回租框架
协议之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及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均就售後回租框
架协议之条款作出建议)之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寄发予
本公司股东。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
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将告成立,以就售後回租框架协议之条
款向本公司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本公司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售後回租框架协议之条款向本公司独立董事委
员会及本公司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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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汇通信诚租赁」 指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
公司及为广汇汽车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会」 指本公司董事会
「广汇汽车」 指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
公司,其股份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交所股份代
号:600297)
「广汇香港」 指广汇汽车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为一家於香港注册成
立的有限公司并为广汇汽车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宝信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前称Baoxin Auto Group
Ltd.),一家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
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普通股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293)
「关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控股股东」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鼎信租赁」 指上海鼎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
的公司,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C 7�C
「售後回租框架协 指汇通信诚租赁与鼎信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议」 订立的售後回租框架协议
「附属公司」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承董事会命
宝信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李建平先生
中国,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李建平先生、王新明先生、卢翱先生及戚俊杰先生;
非执行董事为周育先生及陆林奎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刁建申先生、汪克夷
先生及陈弘俊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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