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之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所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所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ood Resources Holdings Limited
天成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9)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天成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 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 日(星
期 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西座33楼3310-11室
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且除本通告另有界定外,本通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致本公司股东之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作为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批准、确认及追认浙江文华补充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及
(b)授权董事进行彼等认为就落实浙江文华补充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及赋予其效力而言属必须、可行或权宜之一切行动及事宜以及批准、确
认及追认董事已进行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 宜。」
* 仅供识别
2. 「动议:
(a)批准、确认及追认上海世灏补充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及
(b)授权董事进行彼等认为就落实上海世灏补充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及赋予其效力而言属必须、可行或权宜之一切行动及事宜以及批准、确
认及追认董事已进行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 宜。」
3. 「动议:
(a)批准、确认及追认第一份上海财富补充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及
(b)授权董事进行彼等认为就落实第一份上海财富补充协议及据此拟进行
之交易及赋予其效力而言属必须、可行或权宜之一切行动及事宜以及
批准、确认及追认董事已进行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 宜。」
4. 「动议:
(a)批准、确认及追认第二份上海财富补充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及
(b)授权董事进行彼等认为就落实第二份上海财富补充协议及据此拟进行
之交易及赋予其效力而言属必须、可行或权宜之一切行动及事宜以及
批准、确认及追认董事已进行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 宜。」
5. 「动议:
(a)批准、确认及追认上海人和投资补充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及
(b)授权董事进行彼等认为就落实上海人和投资补充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
交易及赋予其效力而言属必须、可行或权宜之一切行动及事宜以及批准、 确认及追认董事已进行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
承董事会命
天成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卢晟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House
2ChurchStreet
HamiltonHM11
Bermuda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干诺道中168-200号
信德中心西座
33楼3310-11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位或以上代表出席及在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之条文之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上述授
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交回本公司於香港之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方为有效。
於本通告日期,(i)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卢晟先生及陈传进先生;(ii)本公司非执行董
事为卢温胜先生;及(iii)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张宁先生、周安达源先生及
关山女士。
<上一篇 2015/16 年報
下一篇> 聯合公佈 委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