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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
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任。
CHIHO-TIANDE GROUP LIMITED
齐合天地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7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齐合天地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星期
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德辅道中199号无限极广场23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
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
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通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
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之通函(「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谨此批准、追认及确认本公司订立销售框架协议(其注有「A」字样之副
本已提呈大会,并经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 谨此批准通函所界定及描述的建议年度上限;及
(c) 谨此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所有该等其他文件及
协议,并采取彼等酌情认为属必要、合宜或权宜的所有行动及事宜,
以落实及�u或使销售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以及其附属或从属
之所有事宜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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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动议须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经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定义见下文)
可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时将发行之任何股份上市及买卖後,谨此更新根
据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之现有限额,以使根据首次公
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将授出之任何购股
权(不包括以往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之有关其他购股
权计划授出、尚未行使、注销、失效或已行使之购股权)获行使时配发及发
行之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经更新计
划授权限额」),并授权董事作出一切使经更新计划授权限额生效之行动
及签立有关文件,及根据该等购股权行使情况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
发行及处理股份。」
承董事会命
齐合天地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涂建华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元朗工业�
宏乐街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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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
并於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表出席,并代其投票。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倘属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於
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拥有人,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排名首
位的人士(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所作出的投票方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则不
获接纳。就此而言,排名次序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中就该联名持股的次序厘定。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授权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
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不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
的香港股份登记及过户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
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
已撤回论。
(4)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
份过户登记,期间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为确认本公司股东身份是否有权出席股东特
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正式填妥的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
十四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登记及过户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号�m。
(5) 建议股东阅读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致本公司股东之通函,其中载列有关本通
告中将予提呈之决议案之资料。
(6)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所做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
式进行。因此,股东特别大会主席将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授予的权力要求以投票表
决方式就股东特别大会提呈的普通决议案表决。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以下人士组成:
执行董事: 涂建华、秦永明、刘怀宇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陆海林、诸大建、钱丽萍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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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合天地
2017-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