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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60)
须予披露交易
信托计划下出售基础资产
信托计划下出售基础资产
董事局欣然宣布,远东国际租赁(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上海国际信托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订立信托合同,据此(其 中包 括)远 东国际租赁已有条件同意委托上海国际信托管理基础资产,而上海国际信托已有条件同意以其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之利益担任信托合同下的受托人以负责管理、经营及处置基础资产及向其分配信托利益(即信托受益权)。作为信托计划的一部分,於 同日,远东国际租赁与各投资者订立转让协议,据此,作为信托下之初始受益 人,远东国际租赁已同意按转让价转让出售资产予投资者,而投资者已有条件同意按转让价转让上述出售资产。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有关信托计划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於5%但 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信托计划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的通知及公告规定。
由於中金公司已经与远东国际租赁订立转让协议,以於完成过往资产出售後12个月期间内购买优先C级信托单位(「转让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过往资产出售及转让事项将按合并基准计算。由於有关过往资产出售及转让事项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按合并基准计高於5%但低於 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过往资产出售及转让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 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的通知及公告规定。过往资产出售的详情已载於该公告。
绪言
董事局欣然宣布,远东国际租赁(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上海国际信托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订立信托合同,据此(其中包括)远东国际租赁已有条件同意委托上海国际信托管理基础资产,而上海国际信托已有条件同意以其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之利益担任信托合同下的受托人以负责管理、经营及处置基础资产及向其分配信托利益(即信托受益权)。作为信托计划的一部分,於同日,远东国际租赁与各投资者订立转让协议,据此,作为信托下之初始受益人,远东国际租赁已同意按转让价转让出售资产予投资者,而投资者已有条件同意按转让价转让上述出售资产。
信托合同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订约方:
(1)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信托的委托人
及初始受益人);及
(2)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信托合同下的受托人及信托的管理机构)。
据上海国际信托表示,於本公告日期,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上海国际信托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信托规模:
根据信托合同,信托项下信托规模的总额将为人民币1,773,829,461.57元,完全等同於有关基础资产之未偿还本金总额并且由优先A级信托单位、优先B级信托单位、优先C级信托单位及劣後级信托单位组成,规模分别为人民币1,500,000,000元、人民币125,000,000元、人民币43,000,000元及人民币105,829,461.57元。
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指远东国际租赁於初始起算日根据相关委托贷款享有的权利及权益。基础资产包括:(1)委托贷款下全部相关权利、权益、利益及收益(现时和未来、现实和或有的);(2)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到期或将到期的全部还款;(3)被清收、被出售或被以其他方式处置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回收款;及(4)请求、起诉、收回、接受或强制执行与委托贷款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的权利和法律救济。
於初始起算日,基础资产的账面值(即委托贷款应收款项的摊销成本减任何减值
拨备)约为人民币1,683百万元。
先决条件:
於生效日期,信托将於(其中包括)以下条件达成後生效:
(a) 远东国际租赁已向上海国际信托正式交付一份附有正式盖印的基础资产完整
清单;
(b) 有关信托的一切相关交易文件、法律意见及报告已有效签署及出具;及
(c) 作为受托人,上海国际信托已宣布信托设立。
远东国际租赁(作为初始受益人)於信托下的信托受益权
根据信托合同,远东国际租赁(作为有关优先A级信托单位、优先B级信托单位、优先C级信托单位及劣後级信托单位的初始受益人)将享有信托下的信托受益权。
转让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订约方:
(1)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转让人);及
(2) 投资者(作为受让人)。
各投资者均分别与远东国际租赁订立转让协议。
据投资者表示,於本公告日期,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
信,投资者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出售资产及转让价:
出售资产指优先A级信托单位的百分之八十、优先B级信托单位及优先C级信托单位项下远东国际租赁的信托受益权,其将由远东国际租赁作为初始受益人转让予投资者。
於信托生效後,出售资产将成为信托下的资产,而远东国际租赁将不再於出售资产拥有任何权利或权益,并不再承担与出售资产有关的任何风险。作为信托合同下的受托人,上海国际信托将以其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经营及处置受托出售资产及向其分配信托利益(即信托受益权)。
转让价(即远东国际租赁将根据信托计划收取的代价)乃由远东国际租赁与投资者公平磋商後厘定,完全等同於有关出售资产之未偿本金总额。
有关基础资产的财务资料
截至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基础资产应占的纯利(除税前及除税後)如下:
截至二零一四年 截至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人民币:百万元)(人民币:百万元)
基础资产
除税前纯利 0 -1
除税後纯利 0 -1
信托的财务影响及所得款项用途
预期於交易完成後,本集团将会实现收益净额约人民币6.5百万元。从交易收取的所得款项净额将用於未来融资租赁交易。
信托计划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以提供金融服务为主要营运业务,加快资产周转有利於提升资产整体收益率。根据本公司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的综合资产总值已超过人民币1,503亿元。
於完成信托计划後,本公司其後将从其资产负债表终止确认出售资产。董事相
信,该信托计划将不仅提高出售资产的流动资金,亦将会加快本公司资产的整体流转量,并提升所带来的整体收益。此外,信托计划将提前实现本公司即将赚取的收入,而其所得款项将为本公司新项目的业务发展提供财务支持。
基於以上理由,董事认为信托合同及转让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而其项下拟进行之信托计划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本公司的资料
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是一家以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为依托,专注於中国基础产业,并以金融及产业相结合的模式服务於产业中最具活力企业的中国领先的创新金融公司。本公司在医疗保健、包装、运输、基础建设、工业装备、教育、纺织、电子信息以及船舶中介及租船服务等其他领域提供综合的融资、投资、贸易、谘询及租赁服务。
有关远东国际租赁的资料
远东国际租赁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於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三日在中国注册成立为有限公司。远东国际租赁主要提供以融资租赁为核心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以及财务管理、商务运作、资产管理、管理谘询等全方位增值服务。
有关上海国际信托的资料
上海国际信托於一九八一年五月六日在中国注册成立,为中国银监会批准及规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从事(其中包括)证券投资信托、权益及合并信托、金融产品组合信托、公司及项目融资信托、房地产融资信托、固定回报信托、国际基金管理信托、另类投资信托、退休金及福利计划信托、权益投资及证券投资以及法律许可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有关投资者的资料
就信托合同而言,投资者为中国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为声誉良好的法人实体或其他正式注册成立的实体,於信托的最低投资额为人民币1百万元。
根据转让协议,此等有关出售资产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金公司。
谨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就出售若干基础资产而刊发的公告(「该公告」)。诚如该公告所披露,中金公司(作为买方)已经与远东国际租赁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资产出售协议,以购买上述基础资产(「过往资产出售」)。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有关信托计划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於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信托计划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的通知及公告规定。
由於中金公司已经与远东国际租赁订立转让协议,以於完成过往资产出售後12个月期间内购买优先C级信托单位(「转让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过往资产出售及转让事项将按合并基准计算。由於有关过往资产出售及转让事项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按合并基准计高於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过往资产出售及转让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的通知及公告规定。过往资产出售的详情已载於该公告。
释义
於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受益人」 指 信托的受益人,即(於信托最初设立时)远东
国际租赁及其他於其後转让时获合法转让或
另行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士
「董事局」 指 本公司董事局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金公司」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前称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
「本公司」 指 远东宏信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并
於联交所主板上市的有限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资产」 指 远东国际租赁(作为有关信托项下优先A级信
托单位的百分之八十、优先B级信托单位及优
先C级信托单位的初始受益人)之信托受益权
「生效日期」 指 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生效之日
「委托贷款」 指 远东国际租赁、相关银行及借款人订立的38
项委托贷款,而自此产生的权利及权益构成
基础资产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远东国际租赁」 指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
立的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
公司
「独立第三方」 指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
所信,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及
无关连的独立第三方
「初始起算日」 指 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
「投资者」 指 根据转让协议获远东国际租赁转让出售资产
的实体,其为中国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上海国际信托」 指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转让协议」 指 远东国际租赁与各投资者於二零一六年十一
月十七日订立的转让协议,据此,远东国际
租赁按转让价向投资者转让出售资产
「转让价」 指 转让协议项下由远东国际租赁向投资者
转让出售资产的总转让价,即人民币
1,368,000,000元
「信托」 指 就基础资产以信托合同形式作出的信托
「信托计划」 指 根据上海信托远东1号资产支持信托计划设
立的信托计划
「信托受益权」 指 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享有的信托实益权利
「信托合同」 指 远东国际租赁与上海国际信托就信托而订立
的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的信托合
同
「基础资产」 指 基础资产指远东国际租赁於初始起算日根据
相关委托贷款享有的权利及权益。基础资产
包括:(1)委托贷款下全部相关权利、权益、
利益及收益(现时和未来、现实和或有的);
(2)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到期或将到期的全部还
款;(3)被清收、被出售或被以其他方式处置
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回收款;及(4)请求、起
诉、收回、接受或强制执行与委托贷款相关
的全部应偿付款项的权利和法律救济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局命
远东宏信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
孔繁星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孔繁星先生及王明哲先生;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为宁高宁先生(主席)、杨林先生、刘海峰先生、罗强先生、郭明监先生及陈国钢博士;以及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蔡存强先生、韩小京先生、刘嘉凌先生及叶伟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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