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868)
(1)完成收购东环鑫融的股权;
(2)延长有关收购重庆润智及渖阳昊华股权
的最後完成日期;
及
(3)持续关连交易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有关(其中包括)收 购事项的该
通函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有关延长若干收购事项的最後
完成日期的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
同涵义。
完成收购东环鑫融的股权
董事会欣然宣布,东环股权转让协议的所有先决条件已经达成而收购东环鑫融
股权一事已经完成(「完成」)。於 完成後,东环鑫融已成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
司而其股东贷款乃应付予本集团。
延长有关收购重庆润智及渖阳昊华股权的最後完成日期
由於需要更多时间以达成重庆股权转让协议及渖阳股权转让协议的若干完成条
件,该等协议的相关订约方已经以书面方式协定,将相关完成条件须予达成或
获豁免(视情况而定)的有关日期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延展至二零一七年
六月三十日或相关订约方可能以书面方式协定的有关较後日期。
持续关连交易
於完成後,东环鑫融已成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东环鑫融与首创集团及其
联系人及�u或附属公司之间的持续交易因此已成为上市规则 第14A章项下本公
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於完成前,东环鑫融与该等承租 人(彼等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已 订立该等租赁
协议,据此拟进行的交易因此於完成後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该等承租人为首创集团的联系人及�u或附属公司而首创集团为
本公司控股股东,故该等承租人根据上市规则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东
环鑫 融(於完成後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该等承租人根据该等租赁协议拟
进行的交易於完成後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有关根据该等租赁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
则第14.07条)按合并基准计算低於5%,据此拟进行的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章的公告、报告及年度审核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有关(其 中包 括)收购事项的该通
函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有关延长若干收购事项的最後完成
日期的公告。
完成收购东环鑫融的股权
董事会欣然宣布,东环股权转让协议的所有先决条件已经达成而收购东环鑫融股
权一事已经完成(「完成」)。於完成後,东环鑫融已成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
其股东贷款乃应付予本集团。
延长有关收购重庆润智及渖阳昊华股权的最後完成日期
由於需要更多时间以达成重庆股权转让协议及渖阳股权转让协议的若干完成条件,
该等协议的相关订约方已经以书面方式协定,将相关完成条件须予达成或获豁免(视情况而定)的有关日期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延展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日或相关订约方可能以书面方式协定的有关较後日期。
除上文所述者外,重庆股权转让协议及渖阳股权转让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维持不
变并继续具备十足效力及作用。
持续关连交易
於完成後,东环鑫融已成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东环鑫融与首创集团及其联
系人及�u或附属公司之间的持续交易因此已成为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的
持续关连交易。
於完成前,东环鑫融与该等承租 人(彼等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已订立该等租赁协
议,据此拟进行的交易因此於完成後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该等租赁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a)首创金融资产租赁协议
日期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
订约各方
(i) 东环鑫 融(作 为出租人);及
(ii) 首创金融资 产(作 为承租人)。
租赁物业
根据租赁协议
东环鑫融向首创金融 总建筑面积 应付的月租
资产出租的物业 平方米 租赁协议的有效期 用途 (人民币元)
首创大厦303-305室 1,362.62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至 办公 397,885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支付租金
东环鑫融应收的月租包括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24元,但不包括水电费
及其他费用。租赁物业的租金须每季支付。首创金融资产亦须负责支付有关租赁
物业的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租赁协议的重续
首创金融资产租赁协议可由首创金融资产在不迟於租期届满前90日以书面通知方
式,按订约各方根据当时市况及遵照上市规则所协定之条款重续。
(b) 首创贸易租赁协议
日期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订约各方
(i) 东环鑫 融(作 为出租人);及
(ii) 首创贸 易(作 为承租人)。
租赁物业
根据租赁协议
东环鑫融向首创贸易 总建筑面积 应付的月租
出租的物业 平方米 租赁协议的有效期 用途 (人民币元)
首创大厦807室 203.27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至 办公 53,172
二零一七年三月五日
支付租金
东环鑫融应收的月租包括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24元,但不包括水电费
及其他费用。租赁物业的租金须每月支付。首创贸易亦须负责支付有关租赁物业
的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租赁协议的重续
首创贸易租赁协议可由首创贸易在不迟於租期届满前90日以书面通知方式,按订
约各方根据当时市况及遵照上市规则所协定之条款重续。
(c) 首创华夏租赁协议
日期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订约各方
(i) 东环鑫 融(作 为出租人);及
(ii) 首创华夏�u首创资本投资(作为承租 人)。
租赁物业
根据租赁协议
东环鑫融向首创华夏 总建筑面积 应付的月租
出租的物业 平方米 租赁协议的有效期 用途 (人民币元)
首创大厦911室 159.20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至 办公 38,739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支付租金
东环鑫融应收的月租包括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24元,但不包括水电费
及其他费用。租赁物业的租金须每月支付。首创华夏�u首创资本投资亦须负责支
付有关租赁物业的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租赁协议的重续
首创华夏租赁协议可由首创资本投资在不迟於租期届满前90日以书面通知方式,
按订约各方根据当时市况及遵照上市规则所协定之条款重续。
(d) 北京首创资产租赁协议
日期
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
订约各方
(i) 东环鑫 融(作 为出租人);及
(ii) 北京首创资 产(作 为承租人)。
租赁物业
根据租赁协议
东环鑫融向北京首创 总建筑面积 应付的月租
资产出租的物业 平方米 租赁协议的有效期 用途 (人民币元)
首创大厦603-605室 604.16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至 办公 143,337
二零一七年九月九日
支付租金
东环鑫融应收的月租包括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24元,但不包括水电费
及其他费用。租赁物业的租金须每月支付。北京首创资产亦须负责支付有关租赁
物业的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租赁协议的重续
北京首创资产租赁协议可由北京首创资产在不迟於租期届满前90日以书面通知方
式,按订约各方根据当时市况及遵照上市规则所协定之条款重续。
(e) 北京首创大河租赁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
订约各方
(i) 东环鑫 融(作 为出租人);及
(ii) 北京首创大 河(作 为承租人)。
租赁物业
根据租赁协议
东环鑫融向北京首创 总建筑面积 应付的月租
大河出租的物业 平方米 租赁协议的有效期用途 (人民币元)
首创大厦818-819室 308.63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至 办公 91,997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支付租金
东环鑫融应收的总年租包括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24元,但不包括水电
费及其他费用。租赁物业的租金须每季支付。北京首创大河亦须负责支付有关租
赁物业的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租赁协议的重续
北京首创大河租赁协议可由北京首创大河在不迟於租期届满前90日以书面通知方
式,按订约各方根据当时市况及遵照上市规则所协定之条款重续。
(f) 北京首创新城租赁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
订约各方
(i) 东环鑫 融(作 为出租人);及
(ii) 北京首创新 城(作 为承租人)。
租赁物业
根据租赁协议
东环鑫融向北京首创 总建筑面积 应付的月租
新城出租的物业 平方米 租赁协议的有效期 用途 (人民币元)
首创大厦910室 253.06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至 办公 69,275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支付租金
东环鑫融应收的月租包括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24元,但不包括水电费
及其他费用。租赁物业的租金须每月支付。北京首创新城亦须负责支付有关租赁
物业的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租赁协议的重续
北京首创新城租赁协议可由北京首创新城在不迟於租期届满前90日以书面通知方
式,按订约各方根据当时市况及遵照上市规则所协定之条款重续。
建议年度上限及基准
该等承租人於截至二零一四年、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
年度已向东环鑫融支付有关租赁物业的租金及管理费总额以及该等租赁协议项下
交易的年度上限载列如下:
该等承租人与东环鑫融之间的过往交易金额(包括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财 政年 度):
人民币元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722,573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8,028,787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9,339,434
董事会估计,该等租赁协议项下租赁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
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
分别为人民币10,274,000元、人民币11,301,400元及人民币12,431,540元。
上述年度上限乃按公平原则厘定,当中已考虑(a)该等承租人根据该等租赁协议於
截至二零一四年、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须向
东环鑫融支付的租金及管理费;(b)基於本公司谘询独立物业估值师戴德梁行有限
公司所知首创大厦邻近地区之可比较物业之当时市场租金;(c)基於东环鑫融近期
与首创大厦之独立第三方承租人按公平原则商订之租金,首创大厦内组成租赁物
业之办公室单位及停车位之位置之当时市场租金;(d)基於计及上文(b)及(c)项之当
时市场租金,该等租赁协议项下租赁之可能予以重续。
进行持续关连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上述商业物业(即首创大厦)现时由该等承租人自用作办公室。本公司认为,东环
鑫融向该等承租人出租有关商业物业乃根据本集团与首创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的商
业需要,於本集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范围内进行。此外,本集团将根据该等租赁
协议向该等承租人收取属於市值租金水平的稳定及可持续的租金收入。
董事(包 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相 信,根据该等租赁协议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的条
款为公平合理、属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及在本集团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范围之
内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的利益。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根据上市规则的规
定对持续关连交易进行年度审查,而本公司亦须委聘其外聘核数师对持续关连交
易进行年度审查。
除李松平先生、孙宝杰女士、孙少林先生、苏健先生及杨维彬先生已基於本身在
首创集团的董事职位或高级管理层角色而就相关董事会决议 案(如适 用)放 弃投票
外,就本公司所知以及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概无其他董事须就相关董事会决
议案放弃投票。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该等承租人为首创集团的联系人及�u或附属公司而首创集团为本
公司控股股东,故该等承租人根据上市规则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东环鑫
融(於完成後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 司)与 该等承租人根据该等租赁协议拟进行的
交易於完成後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有关根据该等租赁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 义见上市规则
第14.07条)按合并基准计算低於5%,据此拟进行的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
章的公告、报告及年度审核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有关订约各方的一般资料
本公司及本集团
本公司为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 卖(股份
代 号:2868)。本 集团为中国大型地产营运商,聚焦住宅开发、奥特莱斯综合体、
城市核心综合体及土地一级开发为核心业务线。
东环鑫融
东环鑫融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及於中国成立的公司,主要从事位於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的首创大厦的办公室物业管理及租赁。
首创金融资产
首创金融资产为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及首创集团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
金融。
首创贸易
首创贸易为首创集团的分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经销。
首创华夏
首创华夏为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及由首创集团持有40%权益,主要从事金融资
产管理。
首创资本投资
首创资本投资为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及首创集团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投资管理。
北京首创资产
北京首创资产为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及首创集团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投资与
资产管理。
北京首创大河
北京首创大河为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及首创集团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项目投资。
北京首创新城
北京首创新城为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及首创集团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投资与
资产管理。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及用语具有以下涵义:
「北京首创资产」 指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间在中国成
立的有限公司
「北京首创资产租赁协议」 指东环鑫融与北京首创资产於二零一五年九月
九日就东环鑫融向北京首创资产出租物业而
订立的租赁协议
「北京首创大河」 指北京首创大河投资有限公司,一间在中国成
立的有限公司
「北京首创大河租赁协议」 指东环鑫融与北京首创资产於二零一六年三月
一日就东环鑫融向北京首创大河出租物业而
订立的租赁协议
「首创资本投资」 指北京首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间在中
国成立的有限公司
「北京首创新城」 指 北京首创新城镇建设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间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
「北京首创新城租赁协议」 指东环鑫融与北京首创新城於二零一六年三月
十日就东环鑫融向北京首创新城出租物业而
订立的租赁协议
「首创华夏」 指 首创华夏(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间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
「首创华夏租赁协议」 指东环鑫融与首创华夏於二零一五年二月
二十六日就东环鑫融向首创华夏出租物业而
订立的租赁协议以及东环鑫融、首创华夏与
首创资本投资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就
首创资本投资取代首创华夏作为东环鑫融所
出租的物业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至二零
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期间的承租人而订立
的相关补充协议
「首创金融资产」 指北京首创金融资产交易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一间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
「首创金融资产租赁协议」 指东环鑫融与首创金融资产於二零一五年二月
二日就东环鑫融向首创金融资产出租物业而
订立的租赁协议
「首创贸易」 指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为
首创集团之分公司
「首创贸易租赁协议」 指东环鑫融与首创贸易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
日就东环鑫融向首创贸易出租物业而订立的
租赁协议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的涵义
「该等租赁协议」 指北京首创资产租赁协议、北京首创大河租赁
协议、北京首创新城租赁协议、首创华夏租赁
协议、首创金融资产租赁协议及首创贸易
租赁协议
「该等承租人」 指北京首创资产、北京首创大河、北京首创新
城、首创华夏、首创资本投资、首创金融资产
及首创贸易
「平方米」 指 平方米
本公告所载的若干金额及百分比数字已经约整。因此,若干列表显示的数字未必
为有关数字的计算总和。
承董事会命
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李斯维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非执行董事李松平先生(董 事 长),执 行 董 事
唐军先生(总裁);非执行董事孙宝杰女士、孙少林先生、苏健先生及杨维彬先生;
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王洪先生、李旺先生及黄翼忠先生。
(1)完成收購東環鑫融的股權;(2)延長有關收購重慶潤智及瀋陽昊華股權的最後完成日期;及(3)持續關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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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置业
2017-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