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网

建議股份合併;建議更改每手買賣單位;建議供股;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结算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 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全部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 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注册证券机构或其 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International StandardResourcesHoldings Limited 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1) 建议股份合并; 建议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建议供股;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供股之包销商 本封页所使用词汇与本通函「释义」一节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董事局函件载於本通函第9页 至第25页。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湾展贸径1号九龙 湾国际展贸中心6楼637会议室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26页至第27页。 无论 阁下是否拟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按照本通函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代 表委任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22楼,惟於任何情况下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至少二十四小时 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在 会上投票。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预期时间表......................................................... 6 董事局函件......................................................... 9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6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接纳日期」 指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星 期二)(或 本公司与包 销商可能以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为申请供股股 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 之最後日期 「该公告」 指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之公告,内 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股份合并、建议更改每手 买卖单位及建议供股 「董事局」 指 董事局 「营业日」 指香港银行开门营业之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 日或於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间任何时间香 港发出黑色暴雨警告或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 且於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前仍未除下之日子 「中央结算系统」 指 香港结算设立及操作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指 建议将股份在联交所买卖的每手买卖单位由50,000 股股份更改为25,000股合并股份 「致富证券」 指 致富证券有限公司,供股之包销商 「本公司」 指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合并股份」 指股份合并生效後本公司股本中之普通股 「控股股东」 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可换股票据」 指根据本公司与票据持有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 年二月五日之可换股票据重组协议所发行於二零 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之可换股票据 「董事」 指本公司之董事 「额外申请表格」 指供有意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使用 之申请表格 释义 「股东特别大会」 指本公司将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 考虑及酌情通过批准股份合并之相关决议案 「英皇证券」 指英皇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供股之包销商 「长雄证券」 指长雄证券有限公司,供股之包销商 「现有股份」 指股份合并生效前本公司股本中之普通股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结算」 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 信,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任何人士或公 司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最後交易日」 指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一),即包销协议日 期及紧接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之 公告刊发前股份於联交所买卖之最後日期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可确定所 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最後接纳时限」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 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香 港时间)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以书面协定之有关 其他时间,即章程所述接纳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 释义 「最後终止时间」 指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星 期五)下午四时正(香 港时间)(即最後接纳时限(不包括该日)後第三个 营业日)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以书面协定之该等 较後日期 「上市委员会」 指 联交所董事会上市委员会 「上市规则」 指 经不时修订之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非合资格股东」 指根据本公司法律顾问所提供之法律意见,董事在 考虑到相关地区法律之法例限制或当地相关监管 机关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认为不向其提呈供 股属必要或合宜之海外股东 「八方金融」 指八方金融有限公司,为获准从事香港法例第571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 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为供 股之包销商 「海外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 且於当中所示之登记地址位於香港以外地区之股 东 「暂定配额通知书」 指可放弃之暂定配额通知书,代表建议发行予合资 格股东之供股股份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惟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香港 「章程」 指将於章程寄发日期就(其中包括)供股寄发予股东 之章程,当中载有供股之详情,其形式由本公司及 包销商协定 「章程文件」 指章程、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 释义 「章程寄发日期」 指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星期一)或包销商与本公司 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为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 文件或向非合资格股东寄发章 程(不含暂定配额通 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仅供参考之用)(视情况而定) 之日期 「合资格股东」 指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或登记於本公司 股东名册之股 东(非 合资格股东除外) 「记录日期」 指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五)(或包销商与本公司 可能以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为预期厘定供股权 利之参考日期 「股份过户登记处」 指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供股」 指建议在包销协议及章程文件所载之条款及条件之 规限下,以认购价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合 并股份供一(1)股供股股份之基准进行供股发行 「供股股份」 指根据供股建议向合资格股东发行之1,596,931,140股 合并股份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现有股份及�u或合并股份(视情况而定) 「股份合并」 指建议於股东批准後进行之股份合并,方式为将每 两(2)股已发行现有股份合并为一(1)股合并股份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价」 指供股项下每股供股股份0.09港元之认购价 「收购守则」 指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释义 「包销商」 指致富证券、英皇证券及长雄证券(全部均为可从事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证券 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持 牌法 团)以 及八方金融之统称 「包销协议」 指本公司与包销商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 十六日之包销协议,内容有关供股之包销安排 「包销股份」 指 1,596,931,140股将由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及 条件全数包销之供股股份 「%」或「百 分比」 指百分比 预期时间表 实行股份合并、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及供股之预期时间表载列如下。时间表须待 股东特别大会得出结果後方可作实。倘预期时间表有任何重大变动,本公司将於适 当时候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事件 时间及日期 通函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 代表委任表格之预期寄发日期..................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星期三) 就股东特别大会交回 代表委任表格之最後时限..........................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 股东特别大会预期举行日期..........................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 公布股东特别大会结果......................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 股份合并生效日期..........................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合并股份开始买卖..................................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星期 五)上 午九时正 以每手买卖单位50,000股现有股份 买卖现有股份之原有柜位暂时关闭..................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星期 五)上 午九时正 以每手买卖单位25,000股合并股份 (以现有股票之形 式)买 卖合并股份 之临时柜位开放..................................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星期 五)上 午九时正 以现有股票免费换领合并股份 新股票之首日............................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以连权基准买卖合并股份之最後日期..........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以除权基准买卖合并股份之首日..............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 交回合并股份过户文件以 符合供股资格之最後时限..........................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星期 二)下 午四时正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首尾两日包括在内)..........................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星期三) 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五) 预期时间表 记录日期......................................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五) 登记章程......................................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五) 恢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星期一) 预期寄发章程文件..............................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星期一)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首日....................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期三) 以每手买卖单位25,000股合并 股份买卖合并股份之原有柜位 (此柜位仅可买卖合并股份之新股票)重开........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五) 合并股 份(以 现有股票及新股票之形式) 之平行买卖开始..............................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五) 指定经纪开始在市场提供 买卖零碎合并股份之对盘服务..................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五) 分拆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星期 一)下 午四时正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日期..............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四) 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 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星期 二)下 午四时正 终止包销协议之最後时限............................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星期 五)下 午四时正 预期供股及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星期 五)下 午四时正 公布供股股份之接纳及额外申请结果..........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 预期寄发全部或部分不成功申请额外 供股股份之退款支票................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 二)或 之前 预期寄发供股股份股票................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 二)或 之前 预期时间表 预期买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首日....................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星期 三)上 午九时正 以每手买卖单位25,000股合并股份 (以现有股票之形 式)买 卖合并股份 之临时柜位关闭....................................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星期 四)下 午四时正 指定经纪终止在市场提供对盘服务......................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星期 四)下 午四时正 合并股 份(以 现有股票及新股票之形式) 之平行买卖结束....................................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星期 四)下 午四时正 以现有股份之现有股票免费换领 合并股份新股票之最後日期....................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星期三) 本通函所有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本地时间及日期。上述预期时间表订明之日期 或最後期限仅为指示性质,可由本公司延展或修订。预期时间表之任何变动将於适 当时间公布或通知股东。 恶劣天气对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最後时限之影响 倘若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 (i)於接纳日期中午十二时正(香港时间)前任何时间在香港悬挂,但於中午 十二时 正(香港时间)後 除下,则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最後时限将不 会生效。反之,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最後时限将延至同一个营业日 下午五时 正(香 港时 间); (ii)於接纳日期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正(香港时间)任 何时间在香港悬挂, 则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最後时限将不会生效。反之,接纳供股股份 及支付股款之最後时限将延至下一个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任何 时间并无悬挂任何该等警告之营业日下午四时 正(香 港时 间)。 倘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最後时限并非为接纳日期,则前述时间表所载之 日期或会受到影响。倘发生该等情况,本公司将会发出公告。 董事局函件 International StandardResourcesHoldings Limited 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1)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郑伟强先生 九龙 谭德华先生 宏光道1号 曾静雯女士 亿京中心 B座29楼E室 独立非执行董事: 卓盛泉先生(主席) 陈子杰先生 陈炎波先生 王砾先生 敬启者: 建议股份合并; 建议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建议供股;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绪言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 日,本公司建议进行股份合并,基准为每两(2)股已发行 现有股份合并为一(1)股合并股份。待股份合并生效後,本公司亦建议(i)将股份於联 交所进行买卖之每手买卖单位由50,000股股份更改为25,000股合并股份;及(ii)以供股 方式,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合并股份供一(1)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以每股供股 股份0.09港元之认购价筹集约143,720,000港 元(扣 除费用前)。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其中包括)股份合并、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及供股 之进一步资料,以及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 董事局函件 建议股份合并 本公司建议进行股份合并,基准为每两(2)股已发行现有股份合并为一(1)股合并 股份。 合并股份碎股将不予理会,且不会发行予股东,惟所有该等合并股份碎股将予 汇集并(如可 行)出 售,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股份合并之影响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6,387,724,561股现有股份已予配发及以缴足之方式发行。 假设股份合并生效,按本公司於股份合并生效前并无进一步配发及发行或回购任何 股份计算,3,193,862,280股合并股份将为已发行。 合并股份将在各方面各自享有同等地位。除就股份合并产生之开支外,实行股 份合并将不会影响本集团之综合资产净值及将不会改变本公司之相关资产、业务营运、管理或财务状况或股东之权益或权利,惟股东或会有权获得之任何合并股份碎股除外。 申请合并股份上市 本公司将向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於股份合并生效後将予发行之合并股份上市及 买卖。 待合并股份获批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後,合并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 格证券,由合并股份开始於联交所买卖当日或香港结算厘定之该等其他日期起,可 於中央结算系统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於任何交易日进行之交易须於其 後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交收。中央结算系统下之所有活动均受不时生效 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规管。 概无股份於联交所以外之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而於股份合并生效时, 已发行之合并股份将不会於联交所以外之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且并无寻求 或拟寻求有关上市及买卖批准。 董事局函件 股份合并之条件 股份合并须待以下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 (a)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通过决议案批准股份合并;及 (b)上市委员会批准将予发行之合并股份上市及买卖。 股份合并将在紧接以上条件达成後之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进行股份合并之理由 根据上市规则第13.64条,倘发行人证券之市价接近0.01港元或9,995.00港元之极 端水平,联交所可保留权利,并要求发行人改变买卖方法或将其证券合并或分拆。鉴 於现有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前一个月之近期成交价低於0.11港元,董事局建议实行股份 合并。股份合并将令股份之每手买卖单位之成交价向上调整,预期买卖股份之整体 交易及处理成本将会因此减少。董事认为,股份合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碎股买卖安排 为了方便买卖因股份合并所产生之零碎合并股份(如有),本 公司已委聘长雄证 券有限公司尽力为有意购买零碎合并股份以将手持股份凑成完整买卖单位之股东, 或有意将其所持零碎合并股份出售之股东提供对盘服务。倘股东拟使用该服务,请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 日(包 括首尾两日)期间联络长雄证券 有限公司的龙先生,电话为(852) 2815 3522,地址为香港中环德辅道中99�C105号大新 人寿大厦18楼。 股东务请注意,合并股份碎股之对盘买卖将以尽力基准进行,概不保证有关碎 股可成功对盘买卖。本公司将承担有关合并股份碎股对盘买卖之成本。股东如对上 述程序有任何疑问,应谘询专业顾问之意见。 董事局函件 换领股票 待股份合并生效(预 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 五))後,股东可於二零 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或之後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 期间将现有股份之黄色股票送交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换领合并股份之蓝色新股票,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预期合并股份之新股票可於现有股票送交股份过户登记处进行换领後10个营业日内 领取。其後,现有股份之股票将继续为拥有权之有效凭据,惟股东须就每注销一张现 有股票或就合并股份所签发之每张新股票支付2.50港元(或联交所可能不时指定之其 他金额)之费 用(以金额较高者为准)後,方 可换领新股票。现有股份之股票将仅可於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 日(星 期四)前有效作买卖及交收。 尚未行使可换股票据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有尚未偿还本金总额为470,000,000港元之可换股 票据,赋予其持有人权利兑换最多合共4,700,000,000股现有股份。可换股票据持有人 New AlexanderLimited已向本公司及包销商承诺,其由承诺之日起直至供股完成期间 不会认购本公司股份,或将有关票据兑换�u交换为本公司股份。股份合并可能导致 可换股票据之换股价及�u或根据可换股票据之条款及条件将予发行之合并股份数目 需作出调整。有关调 整(如 需作 出)之 进一步详情将於另行刊发之公告中披露。 除上述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其他尚未行使之购股权、认股 权证或可兑换为股份或赋予权利可认购、兑换或交换为股份之其他证券。 股东特别大会 股份合并须待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批准後,方可作实,概无股东须就有关股份 合并之决议案放弃表决。 建议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股份的每手买卖单位为50,000股股份。本公司建议,待股 份合并生效後,将股份於联交所进行买卖之每手买卖单位由50,000股股份更改为 25,000股合并股份。 根据股份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收市价每股股份0.044港元(相当於每股合并股 份理论收市价0.088港元)计算,则(i)假设股份合并生效,每手50,000股合并股份之买 卖单位的价值应为4,400港元;及(ii)假设更改每手买卖单位亦已生效,每手25,000股 合并股份之买卖单位的估计市值应为2,200港元。根据股份理论除权价每股股份约0.0887港元(按股份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收市价每股股份0.044港元(相当於每股合并股份理论收市价0.088港元)计算),现有每手买卖单位之市值为4,435港 元,建议新每手买卖单位之估计市值为2,217.50港元。 董事局函件 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将不会导致股东之相对权利出现任何变动。董事认 为,预期 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可能会令合并股份在联交所的交易的流动性增强。 为减轻更改股份每手买卖单位所导致买卖股份碎股之难度,本公司将於二零 一七年三月十日(星 期五)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期间安 排碎股对盘服务。股东务请注意,买卖股份碎股之对盘乃按尽力基准进行,并不保证 股份碎股之买卖定能对盘成功。 建议供股 本公司建议以供股方式,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合并股份供一(1)股供股股 份之基准,以每股供股股份0.09港元之认购价筹集约143,720,000港 元(扣 除费用前)。 发行统计数字 供股基准: 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合并股份供一(1)股供 股股份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6,387,724,561股现有股份 之已发行股份数目: 认购价: 每股供股股份0.09港元 股份合并後及供股完成前 3,193,862,280股合并股份 之已发行合并股份数目�U 供股股份数目�U 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 包销商包销之供股股份总数: 根据包销协议,包销商已有条件同意根据包销 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按全数包销基准包销未获合 资格股东认购之余下供股股份 供股完成时之经扩大 4,790,793,420股合并股份 已发行股份数目: 董事局函件 假设本公司於记录日期前并无进一步发行及�u或回购新股份�u股份,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相当於�U (a)紧接股份合并完成时合并股份数目之50%(根据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已 发行现有股份总数计算,并就股份合并之影响予以调 整);及 (b) 本公司经发行供股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约33.33%。 认购价 供股股份之认购价为每股供股股份0.09港元,须於根据供股接纳供股股份之相 关暂定配额及(如适用)申请额外供股股份或当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承让人申请供股 股份时全数缴足。 认购价0.09港元较: (a)合并股份之理论收市价每股0.16港元(按现有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联交所 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08港元计算,并就股份合并之影响予以调整)折让约 43.75%; (b)合并股份之理论平均收市价每股约0.1848港元(按现有股份於截至及包括最 後交易日止连续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0.0924港元计 算,并就股份合并之影响予以调 整)折 让约51.30%; (c)合并股份之理论除权价每股约0.1367港元(按现有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联交 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约0.08港元计算,并就股份合并之影响予以调 整)折 让 约34.16%; (d)合并股份之理论收市价每股0.088港元(按现有股份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在 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044港元计算,并就股份合并之影响予以调整) 溢价约2.27%;及 (e) 合并股份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经审核资产净值每股约0.390港元 (根据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1,110,265,000港元及於股份合并後预期将有 2,850,179,037股已发行合并股份计算,并假设合并股份现时为已发行)折 让 约76.92%。 董事局函件 认购价乃本公司与包销商参考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前之当前市价,经公平原则磋 商後厘定。为增加供股之吸引力,於透过供股发行新股份时,香港上市发行人通常会 以较当时市价折让之价格进行,藉以鼓励现有股东承购其配额,从而参与上市发行 人之未来增长。鉴於认购价较最後交易日前当时之通行市价以及每股合并股份於二 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经审核资产净值有折让;供股可让合资格股东维持彼等 於本公司之持股比例;及下文载列供股之理由,董事认为供股之条款(包括佣金水平) 乃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经计及与供股有关之估计开支约6,030,000港元後,於全数接纳供股股份之相关 暂定配额时,预期每股供股股份之净价约为0.086港元。 合资格股东 供股仅供合资格股东参与。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星期一)或前後 (i)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及(ii)向非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不包括暂定配额通知 书及额外申请表格),仅 供彼等参考之用。 为符合资格参与供股,股东必须�U (a)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为本公司股东;及 (b)不得为非合资格股东。 为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为本公司股东,股份持有人最迟须於二零 一七年二月二十八 日(星 期二)下午四时正(香港时间)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 有关股票)送 交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 中 心22楼)。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五)(包 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概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过户。 海外股东之权利 并无计划根据香港以外之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例登记章程文件。 经审阅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股东名册後,本公司发现股东名册上有四名海外 股东(持 有合共8,907,327股股 份)之 登记地址位於中国、新加坡、西班牙及夏威夷。根 据上市规则第13.36(2)条,董事已就向海外股东提呈供股之法律限制作出查询。 董事局函件 就向海外股东提呈供股之法律限制作出查询後,董事认为,(i)由於本公司及位 於夏威夷之海外股东需采取额外行动以遵守美利坚合众国之相关地方法律或监管规 定或限制,向位於夏威夷之海外股东提呈供股股份并不合宜;及(ii)向位於中国、新 加坡及西班牙之海外股东提呈供股股份乃属合宜之举。 本公司将继续确定於记录日期有否任何其他海外股东,并 将(如必要)就让於记 录日期之有关其他海外股东参与供股之可行性向其他海外司法权区之法律顾问作进 一步查询。有关此方面之进一步资料将载於章程内。 尽管章程文件有任何其他规定,倘若本公司全权酌情信纳有关交易获豁免或毋 须遵守引致有关限制之法例或规例,本公司保留权利容许任何海外股东接纳其权利。 本公司将於章程寄发日期向非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不包括暂定配额通知书及 额外申请表 格),仅供彼等参考。收到章程及�u或暂定配额通知书及�u或额外申请表 格或中央结算系统证券账户获存入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并不及将不会构成在提呈要约 属违法之任何司法权区提呈要约,在该等情况下,章程及�u或暂定配额通知书及�u 或额外申请表格须视为仅供参考而寄出,并且不得复制或转发。任何人(包 括但不限 於代理人、保管人、代名人及受托人)如收到章程及�u或暂定配额通知书及�u或额外 申请表格或其中央结算系统证券账户获存入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不应就供股将之在、 向或由任何有关地区派发或寄发或在、向或由任何有关地区之任何人士转让未缴股 款供股股份。倘若任何有关地区之任何人或其代理或代名人收到暂定配额通知书或 额外申请表格或中央结算系统证券账户获存入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其不应寻求接纳 暂定配额通知书内所述之权利或转让暂定配额通知 书(或根据额外申请表格申请任何 额外供股股份)或将在中央结算系统之未缴股款供股股份转让,除非本公司决定有关 行动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法例或监管规定,则作别论。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 保管人、代名人及受托 人)如将章程或暂定配额通知书或额外申请表格在、向或由任 何有关地区转 交(无论根据合约或法律责任或其他理由),应促使收件人注意本节或 章程中与海外股东及�u或非合资格股东有关之内容。 倘在扣除开支後可取得溢价,本公司将於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开始在联交所买卖 後尽快(且於任何情况下不迟於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日期)作出安排,把原 应暂定配发予非合资格股东之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在市场上出售。每项出售之所得款 项净 额(经扣除出售开支(如 有)後)为100港 元或以上者,将以港元支付予有关非合资 格股东。本公司会将少於100港元之个别款额之利益归本公司所有。 董事局函件 暂定配发基准 暂定配发基准为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已发行合并股份供一(1)股供股股份, 相当於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认购价为每股供股股份0.09港元。如欲申请认购全 部或部分合资格股东暂定配额,应以填妥暂定配额通知书,并於最後接纳时限前将 有关通知书及所申请认购之供股股份股款一并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处之方式作出。 供股股份之碎股 本公司不会将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碎股用作暂定配发。所有未缴股款供股股份 之碎股将予汇集(下调至最接近之整数),并配发予本公司指定之代名人,汇集所得 之所有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於市场上出售,而倘在扣除开支後可取得溢价,有关出 售之所得款项将收归本公司所有。任何未出售之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可供合资格股 东透过额外申请认购。 供股股份之地位 供股股份於配发及缴足股款後,将在各方面与当时已发行之合并股份享有同等 地位。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持有人将有权收取於缴足股款供股股份配发日期後所宣派、作出或派付之全部日後股息及分派。 申请额外供股股份 合资格股东有权透过额外申请,认购任何非合资格股东原应享有之供股股份、 任何未获合资格股东接纳之供股股份保证配额,以及透过汇集零碎供股股份而成之 供股股份。仅合资格股东可透过填妥额外申请表格,并连同就所申请认购之额外供 股股份之独立股款一并交回之方式提出申请。董事局将根据各份申请所申请认购之 额外供股股份数目所占之比例,按公平公正原则酌情配发额外供股股份。 然而,为将零碎股份补足为一手完整买卖单位之申请不会获优先处理。获提呈 零碎供股股份之股东务请注意,并无保证有关零碎供股股份可透过申请认购额外供 股股份而获补足至完整买卖单位。任何未获合资格股东申请,且未获额外申请认购 之供股股份,将由包销商承购。 董事局函件 以代名人持有股份(或 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股份)之投资者务请注意,董事局 将根据本公司之股东名册视代名人(包括香港结算)为单一股东。因此,以代名人名 义登记其股份(或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股份)之投资者务请注意,以上有关配发额 外供股股份之安排将不会个别向彼等提供。以代名人持有股份(或 透过中央结算系统 持有股 份)之实益拥有人务请考虑是否於记录日期前将相关股份登记於其自身名下。 以代名人持有股份(或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股份)之投资者如欲有意将其名称登记 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则必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前将 所有必须之文件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处。 供股之股票及退款支票 待供股之条件获达成或豁免(视 情况而定)後,所有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预 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二)或之前以平邮方式寄发予合资格股东及已 接纳或申请(视情况而定)供股股份并已缴付股款之人士,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本公司将会就发行及配发予该名申请人之所有供股股份发行一张股票。 有关额外供股股份之全部或部分不获接纳申请之退款支票(如有),预 期将於二 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二)或之前以平邮方式寄发予申请人,邮误风险概由彼 等自行承担。 申请供股股份上市 本公司将向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上市及买卖。 本公司证券概无任何部分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买卖,亦无寻求批准於 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买卖。 待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获批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後,未缴股款及缴 足股款供股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由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 各自开始於联交所买卖当日或香港结算厘定之该等其他日期起,可於中央结算系统 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於任何交易日进行之交易须於其後第二个交易日 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交收。中央结算系统下之所有活动均受不时生效之中央结算系统 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规管。 未缴股款供股股份预期将以每手25,000股为单位买卖。买卖登记於本公司股东 名册内之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须缴纳印花税、联交所交易费、交易徵费、投 资者赔偿徵费或任何其他於香港适用之费用及收费。 董事局函件 供股及包销协议之先决条件 供股及包销协议须 待(其 中包 括)以 下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U (i)股份合并根据上市规则於股东特别大会获股东(根据上市规则被禁止投票 之股东除 外)批 准,且股份合并於章程寄发日期或之前生效; (ii)上市委员会於章程寄发日期当日或之前无条件或在附带获包销商接纳之条 件下批准或同意批准(视乎配发)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上市及买卖, 且并无撤回有关批准; (iii) 於章程寄发日期或之前将所有相关文件送交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及登 记; (iv) 於章程寄发日期或之前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及 (v) 本公司遵守并履行所有其於包销协议之条款项下之承诺及责任。 本公司及包销商均不可豁免上述第(i)至(iv)项之条件。包销商可向本公司发出书 面通知完全或部分豁免第(v)项条 件(只 要其与本公司有关)。倘任何上述条件未能於 最後接纳时限或之前(或 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以书面同意之较後日期及时间)达成, 或包销协议按照其条款被终止,供股将不会进行。 包销协议 日期�U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 日(交 易时段结束後) 占包销股份% 包销商�U 致富证券 13.92% 英皇证券 41.74% 长雄证券 30.42% 八方金融 13.92% 100% 董事局函件 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各包销商及其最终实益拥 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供股股份总数: 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 包销股份总数: 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 佣金: 有关包销股份数目之总认购价之2.5% 佣金比率乃由本公司及包销商参考本集团目前财务状况、供股之规模以及当前 及预期市况,经公平磋商後厘定。董事认为包销协议之条款(包括佣金比率)属公平 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根据包销协议,包销商向本公司承诺及保证,彼等各自将尽力确保�U (i)於供股完成後,在不影响彼等促成认购包销股份之责任之情况下,各包销 商不会就其本身承购该等未获认购之包销股份,从而导致其及与其一致行 动之人 士(定义见收购守 则)於 本公司之股权相当於或超过本公司投票权之 10%; (ii) 包销股份之各名认购人或分包销 商(包括任何直接及间接分包销商)须为独 立於本公司或其关连人 士(定 义见上市规 则)或 彼等各自之联系人或与彼等 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之人士之第三方,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亦并非与彼等一 致行动; (iii)倘配发及发行任何供股股份会导致包销股份认购人或分包销商(包括任何 直接及间接分包销商)及其联系人或与彼等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之人士持有(连 同彼等已持有之股份(如有)总数计算)本公司紧接供股完成後经扩大已发 行股本30%或以上,则不可促成该等人士作出上述行动;及 (iv)於供股完成後,各包销股份认购人或分包销商连同与其一致行动之任何人 士(定 义见收购守则)不可合共持有本公司投票权10%或以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获八方金融及致富证券告知,彼等并未签订任何 分包销协议。本公司获长雄证券告知,其已与美建证券有限公司订立分包销协议。 董事局函件 终止包销协议 倘於最後终止时间或之前�U (a)包销商合理认为供股之成功将因下列各项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i)推出任何新法例或规例或现行法例或规例(或其司法诠释)出现任何 变动或发生任何其他类似事宜,而包销商全权认为,其会或可能会对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整体业务或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ii)本地、国家或国际之经济、金融、政治或军事状况出现任何变动(不 论是否永久性质)或任何并非订约方所能控制之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政府行动、罢工、爆炸、水灾、群众骚乱、天灾或意外),而包销商 合理认为会或可能会对供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令进行供股属不智 或不宜;或 (iii) 本地、国家或国际股票市场状况出现任何变动(包括任何证券买卖被 全面禁止、暂停或受到严格限 制)(不论是否永久性质),而包销商合 理认为会对供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令进行供股属不智或不宜;或 (iv)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於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权区须缴纳之税项出现 任何变动或任何涉及可能变动之发展,或实行任何外汇管制,而包销 商合理认为将会或可能对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其现有或潜在股东(作 为股东身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v) 香港货币价值与美利坚合众国货币价值挂�h之制度出现任何变动,而 有关变动将会或可能对供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b) 包销商得悉任何事宜或事件显示本公司於包销协议内所作声明或保证於任 何重大方面属失实或不正确,而包销商合理认为其对供股而言有不利影响; 或 (c) 本公司违反其於包销协议项下之责任,而包销商合理认为其对供股而言有 重大不利影响; 则包销商有权终止包销协议。 倘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供股将不会进行。 董事局函件 买卖股份、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及�u或认购供股股份之风险警告 股份将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起按除权基准买卖。供股股份将於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期三)至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 期四)(包 括首尾两日)期 间以未缴股款形式进行买卖。倘包销协议之条件未能达成或包销协议被包销商终止, 则供股将不会进行。 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四)(包括首 尾两 日)期 间以未缴股款形式出售或购买供股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如对本身状 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专业顾问之意见。由现时起至供股所有先决条件达成日 期(或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之权利届满当日)止期间买卖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 及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 期间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人士,将因而须承担供股未必能成为无条件或可能无 法进行之风险。 股份合并及供股导致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变动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目前股权架构及紧接股份合并及供股完成後本公 司之股权架构载列如下,仅供说明之用: 合资格股东概无 紧接股份合并後但 合资格股东认购 认购供股股份, 股东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於供股完成前 所有供股股份 并全数由包销商承购 现有股份数目 % 合并股份数目 % 合并股份数目 % 合并股份数目 % 生活投资有限公司 948,382,916 14.85% 474,191,458 14.85% 711,287,187 14.85% 474,191,458 9.90% (附注1) GoodMaxHoldingsLimited 673,067,500 10.54% 336,533,750 10.54% 504,800,625 10.54% 336,533,750 7.02% (附注2) 谢荣基(附注3) 581,062,500 9.10% 290,531,250 9.10% 435,796,875 9.10% 290,531,250 6.06% 卓盛泉(附注4) 825,000 0.01% 412,500 0.01% 618,750 0.01% 412,500 0.01% 吕国平(附注5) 500,000 0.01% 250,000 0.01% 375,000 0.01% 250,000 0.01% 公众人士 致富证券 �C �C �C �C �C �C 222,222,222 4.64% �C �C �C �C �C �C 666,666,666 13.91% 英皇证券 �C �C �C �C �C �C 485,820,030 10.14% 长雄证券 �C �C �C �C �C �C 222,222,222 4.64% 八方金融 包销商 �C �C �C �C �C �C 1,596,931,140 33.33% 4,183,886,645 65.49% 2,091,943,322 65.49% 3,137,914,983 65.49% 2,091,943,322 43.67% 其他公众股东 总计 6,387,724,561 100.00% 3,193,862,280 100.00% 4,790,793,420 100.00% 4,790,793,420 100.00% 董事局函件 附注: 1. 生活投资有限公司由WoodyYeung全资拥有。 2. GoodMaxHoldingsLimited由梁玉洁全资拥有。 3. 包括谢荣基透过其全资公 司(即FullyInterestLimited)持 有之367,312,500股股份。 4. 卓盛泉先生为本公司之主席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5. 吕国平先生为本公司之行政总裁。 股东及公众投资者务请注意,上述本公司股权架构变动仅供说明,本公司股权 架构於供股完成时之实际变动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其中包括)供股之接纳结果。 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项拟定用途 本公司主要业务为於中国从事煤层气勘探与开采、电子零件销售及库务业务(包 括证券买卖及放债业 务)。 按认购价每股供股股份0.09港元计算,供股之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143,720,000港 元。供股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137,690,000港元。因此,每股供股股份之净认购 价约为0.086港元。本 公司拟将有关供股所得款项净额作以下用途�U(i)约80,000,000港 元用作偿还本公司发行而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到期之6%票息率非 上市企业债券;及(ii)余款将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包括约39,190,000港元用於 本集团未来十二个月之日常营运及行政开支,以及约18,500,000港元用於支付集团公 司就煤层气业务订立之合约。 董事局认为,以长期融资为本集团之长远增长提供资金属审慎之举,当中以不 会增加本集团财务成本之股权方法为佳。此外,董事局相信,供股将可让本集团巩固 其资本基础及提升其财务状况,以於日後机会出现时进行策略性投资。於最後实际 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订立或建议订立任何协议、安排、谅解或承诺(不论是正式或 非正式以及不论是明示或默示)以及就未来业务发展(包括任何收购新业务或出售�u 缩减其现有业 务)进 行磋 商(无 论是否进 行)。 董事局认为,供股为合资格股东提供维持彼等各自於本公司持 股权益比例之机会;而无意参与本公司集资之股东可於市场上出售彼等之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暂定配额。董事认为,透过供股进行集资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然而,该等不承购其有权获取之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务请注意,彼等於本公司之持股量将会被摊薄。 董事局函件 本公司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本公司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并无进行集资活动。 对可换股票据作出之调整 由於进行股份合并及供股,可换股票据之换股价及�u或於其所附换股权获行使 时将予发行之股份数目可能会根据可换股票据之条款及条件作出调整。本公司将於 适当时就有关调整作出进一步公告。 一般资料 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供股毋须经股东批准。供股将根据上市规则第7.21(1)条 进行。股份合并须待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批准後方可作实。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任何控股股东。概无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 须就有关股份合并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 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 湾展贸 径1号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6楼637会议室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 过相关决议案以批准股份合并。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之规定,於股东特别大会 上之所有表决均会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而本公司将以上市规则第13.39(5)条所载之 方式公布投票表决之结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26页至第27页。 随函附奉供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拟出席 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按照本通函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尽快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惟於任何情况下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至少二十四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推荐建议 董事局认为,股份合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董事局建议股东 投票赞成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相关决议案。 董事局函件 董事之责任声明 本通函之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对本 通函所载资料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 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为准确及完整,且并无误导及 欺诈成分,亦无遗漏任何事宜,致使当中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及列 位可换股票据持有人参照 承董事局命 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谭德华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International StandardResourcesHoldings Limited 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1) 兹通告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星期四)上 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湾展贸径1号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6楼637会议室 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已发行合并股份(定义见下文) 於股份合并(定义见下 文)生 效後上市及买卖: (a) 本公司股本中每两(2)股已发行股份,合 并(「股 份合并」)为一(1)股股份(「合 并股份」); (b) 股份合并产生之任何合并股份碎股将不予理会,且不会发行予本公司有关 股东,但所有该等合并股份碎股将按本公司董事(「董事」)酌情厘定之该等 方式及条款汇集出 售(如 可行),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 (c)所有合并股份将在各方面於彼此之间享有同等权益;及 (d)谨此一般授权董事在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就致使股份合并生效及实施股份合 并而言属适当之情况下,作出一切行动、行为及事宜。」 承董事局命 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谭德华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附注: (1)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大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 於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 副本,必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至少24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 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 司(地 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22楼),方 为有效。 (3)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在此情况下,受委代表的授权将被视作撤销论。 (4)倘属股份之联名持有 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会上就该等股 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然而,如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大会之该等联名持有人 多於一人,则只有就该等股份名列股东名册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此投票,其他联名 持有人之投票概不受理。就此而言,优先资格以各持有人姓名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联名 持有股份之排名先後而定。 (5)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郑伟强先生、谭德华先生及曾静雯女士,而本公司之 独立非执行董事则为陈子杰先生、陈炎波先生、卓盛泉先 生(主 席)及 王砾先生。

相关推荐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港股频道HKSTOCK.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