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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境外非公開發行優先股及公司章程修訂獲銀監會批准的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在香港以外司法权区派发本公告或会受到法律限制。持有本公告的人士须自行了解并遵守任何该等限制。不遵守任何该等限制或会违反任何有关司法权区的证券法例。 本公告或其任何副本概不得在美国,或在刊发或派发本公告属违法的任何其他司法权区内刊 发或派发。境外优先股及境外优先股转换时可发行的H股并未且将不会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份或其他司法权区之证券法律登记,并且除非获豁免遵守美国证券法及任何适用州份或地方证券法之登记规定或有关交易不受限於美国证券法及任何适用州份或地方证券法之登记规定,境外优先股亦不会於美国境内要约发售或出售。本行无意将本公告所述之任何证券之任何部份於美国登记或於美国进行证券公开发售。 CHINAZHESHANG BANK CO., LTD.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16) 关於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公司章程修订获银监会批准的公告 兹提述日期为2016年9月1日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之股东通函(「通 函」)和日期分别为2016年8月19日及2016年10月17日的本行公告。除文中另有定义外,本公告所用大写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本行於2016年10月17日召开的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度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6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批准了关於本行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以及关於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发行境外优先股 有关事项的议案。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於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行於近日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於浙商银行境外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覆》(银监覆[2017]45号),同意本行 境外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亿股的优先股,募集金额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本行其他一级资本。同时,修订後的公司章程亦获银监会批准。 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参见本公告附件,修订後的公司章程将自境外优先股首次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本行将於该等发行完成时刊发修订後的公司章程。 本行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办理其他申请手续,并将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附件:《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比表 承董事会命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仁康 董事长 中国,杭州 2017年2月7日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行的执行董事为沈仁康先生、刘晓春先生、张鲁芸女士以及徐仁艳先生;非执行董事为王明德先生、汪一兵女士、沈小军女士、高勤红女士、胡天高先生、楼婷女士及朱玮明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金雪军先生、童本立先生、袁放先生、戴德明先生、廖柏伟先生以及郑金都先生。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并非一家认可机构,并非受限 於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及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u或接受存款业务。 附录:《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比表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1. 第七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本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本 行全部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行全部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 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 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 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2. 第十四条 本行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本行 本行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本行 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 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 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批准,可以设置优先股等其他种类的 股份。 本章程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 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之外,另行 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 优先於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和剩 余财产,但表决权等参与本行决策管 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如无特别说明,本章程第三章至第十 六章、第十八章所称股份、股票指普 通股股份、股票,所称股东为普通股 股东。关於优先股的特别事项在本章 程第十七章另行规定。 3.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 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7,959,696,778股。 17,959,696,778股。 本行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本行的普通股股本结构为:普通 17,959,696,778股,其中内资股 股17,959,696,778股,其中内资股 14,164,696,778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 14,164,696,778股,占本行普通股股 78.87%;H股3,795,000,000股,占本行份总数的78.87%;H股3,795,000,000 股份总数的21.13%。 股,占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21.13%。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4. 第四十一条 本行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本行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的谅 构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的谅 解、协议,将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名 解、协议,将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名 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 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 管理。H股的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 管理。H股(仅含普通股股份)的股东 香港。 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本行应当将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名册 本行应当将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名册 的副本备置於本行住所;受委托的境 的副本备置於本行住所;受委托的境 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股 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股 份的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份的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名册正、副本的 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名册正、副本的 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5. 第四十二条 本行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 本行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份: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份: (一)存放在本行住所的、除本款 (一)存放在本行住所的、除本款 (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东 (二)、(三)、(四)项规定以 名册; 外的股东名册; (二) 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二) 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所在地的本行境外上市股份的 所在地的本行境外上市股份 股东名册; (仅含普通股股份)的股东名 册; (三) 董事会为本行股票上市的需要 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东(三) 董事会为本行股票上市的需要 名册。 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东 名册;。 (四) 董事会为本行优先股上市的需 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优 先股股东名册。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6. 第五十一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除非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本行章程对优先股股东另有规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定,本行普通股全体股东享有以下权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 (二) 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东大会,按照所持股份比例行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使表决权; (二) 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东大会,按照所持股份比例行 提出建议或质询; 使表决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三) 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股 提出建议或质询; 份; (四)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股 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份; 1. 在缴付成本费用後获得本 (五)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章程复印件; 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2. 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後有权 1. 在缴付成本费用後获得本 查阅和复印: 章程复印件; (1)所有各部份股东的 2. 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後有权 名册; 查阅和复印: (2)本行董事、监事和 (1)所有各部份股东的 高级管理人员的个 名册; 人资料,包括: (2)本行董事、监事和 (a)现在及以前的 高级管理人员的个 姓名、别名; 人资料,包括: (b)主要地址(住 (a)现在及以前的 所); 姓名、别名; (c) 国籍; (b)主要地址(住 所);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d)专职及其他全 (c) 国籍; 部兼职的职 业、职务; (d)专职及其他全 部兼职的职 (e)身份证明文件 业、职务; 及其号码。 (e)身份证明文件 (3) 本行股本状况; 及其号码。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 (3) 本行股本状况; 来本行购回自己每 一类别股份的票面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 总值、数量、最高 来本行购回自己每 价和最低价,以及 一类别股份的票面 本行为此支付的全 总值、数量、最高 部费用的报告; 价和最低价,以及 本行为此支付的全 (5)股东大会会议记 部费用的报告; 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 (5)股东大会会议记 议; 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 (6) 本行债券存根; 议; (7)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6) 本行债券存根; 财务会计报告,董 事会、监事会及审 (7)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计师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董 事会、监事会及审 (8)已呈交中国工商行 计师报告; 政管理局或其他主 管机关存案的最近 (8)已呈交中国工商行 一期的企业年度报 政管理局或其他主 告。 管机关存案的最近 一期的企业年度报 (六)本行终止或清算时,按照其所 告。 持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 分配; (六) 本行终止或清算时,按照其所 持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的其 分配; 他权利。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股东可以在本行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 (七)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的其 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本行索取 他权利。 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本行应当在 收到合理费用後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股东可以在本行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 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本行索取 若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人士在未 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本行应当在 向本行披露该等权益的情形下而行使 收到合理费用後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其本行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则本行不 得仅因此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该 若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人士在未 人士任何基於本行股本所享有的权利。 向本行披露该等权益的情形下而行使 其本行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则本行不 得仅因此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该 人士任何基於本行股本所享有的权利。 7.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和外部监事,决定有关监 监事和外部监事,决定有关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 算、决算方案; 算、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和弥 (七) 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八) 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 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九) 对本行发行股票或发行本行具 (九) 对本行发行股票或发行本行具 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作出 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作出 决议; 决议; (十)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十) 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 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 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 股东的提案; 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十四)决定发行优先股;决定或授权 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 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以 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於 及本章程和其他内部制度的规 赎回、转股、派发股息等; 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固定 资产投资、对外担保、对外投 (十五四)审议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资和关联交易及其他事项。 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以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 及本章程和其他内部制度的规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 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固定 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 资产投资、对外担保、对外投 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 资和关联交易及其他事项。 确、具体。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如授权事项属於本章程规定应由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 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授权 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 事项属於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 确、具体。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 权,如授权事项属於本章程规定应由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 授权事项属於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8.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在事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人数 (一) 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人数 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时; (二) 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股份总额 (二) 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股份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 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百分之十 (三)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半数以上 (六)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半数以上 外部监事提议召开时; 外部监事提议召开时; (七)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9.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百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和主持。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10. 第六十七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 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的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以 提出,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阐明会议 当在收到请求後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的议题。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後十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大会或者类别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 别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别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後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议後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徵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徵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类别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後十 类别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後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类别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大会,并 监事会提出请求。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 别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後五日 别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後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徵得相关股东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徵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或者类别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或者类别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 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 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 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主持。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11.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 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 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 关监督机构备案。 关监督机构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股比例不得低於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银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监管机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监管机 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2. 第七十六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於会议召 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於会议召 开四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拟 开四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有权出席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於会议召 东大会的各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 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覆 股东,应当於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 送达本行。 出席会议的书面回覆送达本行。 13. 第七十七条 本行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 本行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 到的书面回覆,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到的书面回覆,计算拟出席会议的 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 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 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份数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 股份数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分之一以上的,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 二分之一以上的,本行可以召开股东 会;达不到的,本行应当在五日内将 大会;达不到的,本行应当在五日内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 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 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有权出席的股 知,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以召开股东 大会。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14.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该向股东(不论在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应该向有权出席的股东 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 (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 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 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 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 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 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 方式进行。 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於会议召开前四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於会议召开前四 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 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 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 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 知。 知。 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性文件及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 下,对於H股股东,本行也可以通过本 下,对於H股股东,本行也可以通过 行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方式发出 本行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方式发 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H股股东以专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H股股东 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 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 出。 式送出。 15.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本行股份总 股东人数、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 数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 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 表决结果。 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16.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行董事享有的职权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行董事享有的职权 以外,还具有下列特别职权: 以外,还具有下列特别职权: (一) 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 (一) 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 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 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 面意见; 面意见;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三)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提出审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提出审 议事项; 议事项;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谘询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谘询 机构。 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除第(一)项外的职 (六) 就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股东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 权益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除第(一)项外的职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 同意。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17.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召集 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行长提议时; (四) 行长提议时; (五)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百分之十 (五)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後十日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後十日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18.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行交纳所得税後的利润,按照下列 本行交纳所得税後的利润,按照下列 顺序分配: 顺序分配: (一)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一)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 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 (二) 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 (三) 提取资产损失减值准备; (三) 提取资产损失减值准备; (四) 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 支付股东红利。 (五) 支付股东红利。 优先股股息支付按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发 行地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 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执行。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19. 第二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 时,在报有权监管部门批准後,按照 时,在报有权监管部门批准後,按照 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增加注册资本。 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增加注册资本。法 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不得少於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20. 第二百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行财产、编制资产负 清算组在清理本行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後,应当制定清算方 债表和财产清单後,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 确认。 确认。 本行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本行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一) 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行债务後的剩 余财产,本行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 (二) 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类和比例分配。 用和法定补偿金;、 清算期间,本行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三)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息;、 (四) 缴纳所欠税款;、 (五)清偿本行债务後的剩余财 产;, (六) 本行股东按本行股东其持有股 份的种类和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本行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21. 第十七章 第十七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注:本章及本章条款为新增内容,本 章以後的章节及条款排序顺延。) 22. 第二百五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章另有 规定外,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以 及优先股股份的管理应当符合本章程 中普通股(包括H股)的相关规定。 23.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本行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本行普 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 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 计算。 24.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设 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 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按优 先股发行时的约定确定转换价格和转 换数量,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本 行发生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情 形时,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审查并决定。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25.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本行发行的优先股不附有回售条款, 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赎回优先 股。本行有权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五年 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并符合相关要求,赎回全部或部份 本行优先股。优先股赎回期自优先股 发行时约定的赎回起始之日起至全部 赎回或转股之日止。本行应在赎回优 先股後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 份总数。 本行行使优先股的赎回权需要符合以 下条件: (一) 本行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 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优先股, 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 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 具的替换; (二) 或者本行行使赎回权後的资本 水平仍明显高於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资本 要求。 境外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 当期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息。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26.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本行优先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优先於普通股股东分配股息; (二) 本行清算时,优先於普通股股 东分配本行剩余财产; (三) 出现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九条规 定的情形时,本行优先股股东 可以出席本行股东大会并享有 表决权; (四) 出现本章程第二百六十条规定 的情形时,按照该条规定的方 式恢复表决权; (五) 享有对本行业务经营活动提出 建议或质询的权利; (六)有权查阅本行章程、股东名 册、本行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七)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的优先股股东应享有的 其他权利。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27. 第二百五十八条 以下事项计算股东持股比例、持股数 额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 (一)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三)提交股东大会提案或临时提 案; (四) 提名本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 (五) 根据本章程相关规定认定控股 股东; (六) 根据本章程相关规定认定限制 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规定认定持有本行股份 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 额、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 (八)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28. 第二百五十九条 除以下情况外,本行优先股股东不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 权: (一) 修改本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 内容; (二) 一次或累计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超过百分之十; (三) 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 本行公司形式; (四) 发行优先股; (五)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本行召开股东 大会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本 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 先股股东就上述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 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 权,但本行持有的本行优先股没有表 决权。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 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29. 第二百六十条 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 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 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 润的方案次日起,本行优先股股东有 权出席本行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 同表决。本行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 直至本行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恢复表决权的境外优先股享有的普通 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Q=V/P×折 算汇率,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 取一的整数倍。 其中:Q为每一境外优先股股东持有 的境外优先股恢复为H股普通股表决 权的份额;V为恢复表决权的每一境 外优先股股东持有的境外优先股总金 额;P为折算价格, 初始折算价格由 本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境外优先股发行 方案确定并以港币计价,即按照通过 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前一个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对港币)计算并向上取至小数点 後两位;折算价格P的调整方式按优先 股发行时的约定确定;折算汇率以审 议通过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 准,对港币和境外优先股发行币种进 行计算。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30.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本行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股息率为 基准利率加固定溢价,采用分阶段调 整的股息率,即在优先股发行後一定 时期内股息率保持不变,每个调整周 期内的股息率保持不变。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及利润 分配条款,优先於普通股股东分配本 行利润。本行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 股东支付股息。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 息後,不再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 余利润分配。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 规定,本行有权取消或部份取消优先 股的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行未 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 到下一计息期。 31.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本行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时,本行财产在按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一条第 (一)至(五)项 的规定依次进行清偿 後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 东支付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总 金额与当期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息 之和。不足以支付的按照境外优先股 股东各自所持有的优先股总金额占全 部优先股总金额合计的比例分配。 32. 第十八章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十八七章 附则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33.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释义 第二百六五十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以下条件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以下条件 之一的股东: 之一的股东: 1. 该股东单独或者与其他股 1. 该股东单独或者与其他股 东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 东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 半数以上的董事; 半数以上的董事; 2. 该股东单独或者与其他股 2. 该股东单独或者与其他股 东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 东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 本行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 本行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 决权或者可以控制本行百 决权或者可以控制本行百 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 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 使; 使; 3. 该股东单独或者与其他股 3. 该股东单独或者与其他股 东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 东一致行动时,持有本 发行在外百分之三十以上 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发行 的股份; 在外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 份; 4. 该股东与其他股东一致行 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 4. 该股东与其他股东一致行 上控制本行。 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 上控制本行。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 个以上的股东通过协议(不 论 本条所称「一 致行 动」是指两 口头或书面)、合作、关联方 个以上的股东通过协议(不论 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本行 口头或书 面)、合作、关联方 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 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本行 对本行的控制地位,在行使表 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 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行 对本行的控制地位,在行使表 为。 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行 为。 本条前款所称「采 取相同意思 表 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 本条前款所称「采取相同意思 共同提名董事、委托行使未注 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 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 共同提名董事、委托行使未注 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本行行为的人。 配本行行为的人。 (三)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 (三) 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 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 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 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 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四)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会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五) 本章程中所称「会计师事务所」(五) 本章程中所称「会计师事务所」 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项下 的含义与《香 港上市规则》项 「核数师」相同。 下「核数师」相同。 (六)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层」的含 (六) 本章程所 称「高级管理层」的 义为本行行长、副行长、行长 含义为本行行长、副行长、行 助理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高 长助理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 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本章程所称「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仅包括普通股和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2708 艾伯科技 0.05 164.71
01708 三宝科技 0.92 48.39
00020 会德丰 1.19 43.37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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