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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StandardResourcesHoldings Limited
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湾展贸径1号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6楼637会议室举行 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已发行合并股份(定义见下文)
於股份合并(定义见下 文)生 效後上市及买卖:
(a)本公司股本中每两(2)股已发行股份,合并(「股份合并」)为一(1)股股份(「合
并股份」);
(b)股份合并产生之任何合并股份碎股将不予理会,且不会发行予本公司有关股
东,但所有该等合并股份碎股将按本公司董事(「董 事」)酌情厘定之该等方式
及条款汇集出售(如可 行),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c) 所有合并股份将在各方面於彼此之间享有同等权益;及
(d) 谨此一般授权董事在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就致使股份合并生效及实施股份合并
而言属适当之情况下,作出一切行动、行为及事 宜。」
承董事局命
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谭德华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
附注:
(1)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大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
於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
副本,必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至少24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
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 司(地 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22楼),方 为有效。
(3)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在此情况下,受委代表的授权将被视作撤销论。
(4)倘属股份之联名持有 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会上就该等股
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然而,如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大会之该等联名持有人
多於一人,则只有就该等股份名列股东名册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此投票,其他联名
持有人之投票概不受理。就此而言,优先资格以各持有人姓名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联名
持有股份之排名先後而定。
(5)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郑伟强先生、谭德华先生及曾静雯女士,而本公司之
独立非执行董事则为陈子杰先生、陈炎波先生、卓盛泉先生(主 席)及 王砾先生。
标准资源控股
0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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