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部分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
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股东投票代理委托书及回条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
或买卖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AUNCHTECH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民共和国注册成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488)
建议修订本公司章程
及
股东特别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中国深圳龙岗区
坂雪岗工业区五和大道北元征工业园办公楼九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有关召开股东
特别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7至9页。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该大会,务请 阁下根据随本通函附上之股东投票代理委托书上印
备之指示将有关委托书填妥,并於该等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最少24小
时,交回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香港湾
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仅H股股东适用 ),或本公司的主要营业 地点
(地址:中国深圳龙岗区坂雪岗工业区五和大道北元征工业园办公楼九楼)(仅内资
股股东适用)。填妥及交回股东投票代理委托书後,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 仅供识别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
录
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股东特别会通告............................................. 7
�Ci�C
释 义
於本通函内,除义另有所指外,所的词汇具有以下涵义:�C
「章程」 指 本公司经不时修订的公司章程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截止时间」 指 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
行时间前24小时
「本公司」 指 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
份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内资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内资股,乃以
人民币认购
「内资股股东」 指 内资股持有人
「股东投票代理 指 本通函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
委托书」
「H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境外上市外资
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并以港元认购及买卖
「H股股东」 指 H股持有人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指 载於通函之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
�C1�C
释 义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台湾
及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股东特别大会」 指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上午十一时正召开及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於本通函内,中国实体之英文名称为其中文名称之翻译,仅供识别。倘有不符,概以中文名称为准。
* 仅供识别
�C2�C
董事会函件
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AUNCHTECH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民共和国注册成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488)
执董事 注册办事处
刘新先生(董事) 中国深圳
刘均先生 福田区
黄兆欢女士 八卦四路
蒋仕文先生 新阳大厦
2至8楼
执董事 主要营业地点
刘庸女士 中国深圳
独执董事 龙岗区坂雪岗工业区
张燕女士 五和大道北元征工业园
刘远先生 港主要营业地点
宁波先生 香港皇后大道中70号
卡佛大厦1104室
敬启者:
建议修订本公司章程
及
股东特别会通告
1. 绪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有关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特别决议案之资料,
以及向股东提供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股东投票代理委托书。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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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函件
2. 建议修订章程
董事会定期审阅公司章程,为了更清晰展示公司从注册成立以来到现时的股本变化,审议通过对章程第十七及十八条作出相应修改如下:原有的第十七及十八条全删,以下列的第十七及十八条取替;
第十七条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公司注册成立时发行的普通股为
33,000,000股,均由公司发起人持有,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00%。公司各
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所持股份(万股) 股份比例
1 刘新 1,320.00 40.00%
2 深圳市浪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196.25 36.25%
3 深圳市得时域投资有限公司 495.00 15.00%
4 深圳市杰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92.39 5.83%
5 王学志 96.36 2.92%
合计 3,300.00 100.00%
第十八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公司已於注册成立後发行
27,360,000股普通股,全部均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占本公司法定股本(普通
股)之 45.32%。公司成立时每股股份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经国务院证券
管理部门批准後,每股股份面值分拆为人民币 0.10元并再次合并为人民币
1.00元。2015年8月3日,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增资发行不
超过2,736万股H股。上述H股增发完成後,本公司现时的股本结构包括
329,160,000股普通股,每股股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其中内资股股东共
持有合共145,380,500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44.17%;非上市外
资股股东持有合共19,619,500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5.96%;中国
境外上市之外资股股东持有164,16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
49.87%。
章程的修订须待(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ii)本次章程
修订事项取得公司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及(iii)公司就修订後的公司章程向相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後生效。
(上述建议修订的英文版本为其中文版本的非正式译本,仅供参考。两个版本中如
有岐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C4�C
董事会函件
3. 股东特别会通告
诚如通函所载,股东特别大会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十一
时正假座中国深圳龙岗区坂雪岗工业区五和大道北元征工业园办公楼九楼举行。股
东特别大会通告已载於本通函第7至11页,并已印备股东投票代理委托书,现随本通
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亦刊登於联交所(www.hkexnews.hk)及本
公司(http://www.cnlaunch.com/cn/)各自之网站,并载列建议修订章程之决议案。
4. 股东投票代理委托书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该等大会,务请 阁下根据随本通函附上之股东投票代理委托书上
印备之指示将有关委托书填妥,并於该等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最少24
小时,交回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香港
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 仅H股股东适用 ),或本公司的主要营业地
点(地址:中国深圳龙岗区坂雪岗工业区五和大道北元征工业园办公楼九楼)(仅
内资股股东适用 )。 填 妥及交回股东投票代理委托书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
5. 以投票式进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於股东大会所作的所有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
此,大会主席将根据章程及上市规则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提呈表决之各决议案要求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就投票结果刊发公告。
6. 推荐意
董事认为,建议修订本公司章程及发行授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赞成将於会上提呈之有关决议案。
�C5�C
董事会函件
7.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规定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就本通函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尽信:
(a) 本通函所载资料在一切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成份;
(b) 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产生误导;及
(c) 本通函内表达的一切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方行作出。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
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刘新
谨启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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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特别会通告
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AUNCHTECH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民共和国注册成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488)
股东特别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中国深圳龙
岗区坂雪岗工业区五和大道北元征工业园办公楼九楼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
兹本通告本公司股东将於股东特别大会考虑及酌情批准(不论是否有修订)以下
所提呈之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考虑及批准修订公司章程第十七及十八条作出修改如下:原有的第十七及十八条全
删,以下列的第十七及十八条取替;
第十七条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公司注册成立时发行的普通股为
33,000,000股,均由公司发起人持有,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00%。公司各
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所持股份(万股) 股份比例
1 刘新 1,320.00 40.00%
2 深圳市浪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196.25 36.25%
3 深圳市得时域投资有限公司 495.00 15.00%
4 深圳市杰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92.39 5.83%
5 王学志 96.36 2.92%
合计 3,300.00 100.00%
* 仅供识别
�C7�C
第十八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公司已於注册成立後发行
27,360,000股普通股,全部均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占本公司法定股本(普通
股)之 45.32%。公司成立时每股股份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经国务院证券
管理部门批准後,每股股份面值分拆为人民币 0.10元并再次合并为人民
币1.00元。2015年8月3日,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增资发行
不超过2,736万股H股。上述H股增发完成後,本公司现时的股本结构包括
329,160,000股普通股,每股股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其中内资股股东共
持有合共145,380,500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44.17%;非上市外
资股股东持有合共19,619,500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5.96%;中国
境外上市之外资股股东持有164,16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
49.87%。
承董事会命
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刘新
谨启
中国深圳,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
附注:
(A) 本公司股东务请注意,根据章程第46条,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六 )至 二 零一七年三月
二十八 日( 星期二)( 包括首尾两日),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将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概
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
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抵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
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号
�m(就H股持有人而言)或 本 公 司 之 中 国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 就内资股持有人而言 )。 於记录日期名列
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均有权出席公司之股东特别大会,并在会上表决。
�C8�C
(B)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有权表决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代理人(不论是否为股东),代其出席大
会,并於会上表决。持有两股或以上之股东可委派超过一名代理人。
(C) 股东须将代理人委任书(若该代理人委任书由他人根据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代表委托人签署,
则连同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之副本),在股东特别大会或其续会指定
召开时间不少於24小时之前送达本公司,方为有效。
(D)拟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股东须将回条在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或之前交回本公司,详见回条及其说
明。
(E)填妥并交回代理人委任书及回条并不妨碍本公司股东亲自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在会上表决之权
利,届时,代理人委任书将被视为已被撤销。
(F) 内资股股东须将代理人委任书(若该代理人委任书由他人根据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代表委托人
签署,则连同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之副本)以及回条送达本公司於中
国之主要营业地点。
(G) H股股东须将代理人委任书(若该代理人委任书由他人根据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代表委托人签
署,则连同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之副本)以 及回条送达本公司於H股股
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H)股东特别大会预计持续半小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股东和股东代理人须自行承担交通及食宿费
用。
�C9�C
建議修訂本公司章程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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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征科技
2017-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