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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YCITY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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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39)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冠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时正在香港新界屯门建群街3号永发工业大厦3楼D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以普通决议案方式通过以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有条件采纳及获本公司股东批准之本公
司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之条款,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更新」10%之一般计划上限,惟(i)於根据「经更新」上限项下购股权计划及本集团其他购股权计划将予授出之 所有购股权获行使後可予发行之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及(ii)於计算「经更新」一般计划上限时,将不计入之前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集团其他购股权计划已授出之购股权(包括根据购股权计划或本集团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尚未行使、已注销、已失效或已行使之购股权)。」
承董事会命
冠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铭洪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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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larendonHouse 香港
ChurchStreet 新界
HamiltonHM11 屯门
Bermuda 建群街3号
永发工业大厦
3楼D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表
决。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均有权委派多於一名代表为其代表并代其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及�u或签署代表委任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
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交回委任代表之文书後,股东届时仍可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表决,於有关情况
下,委任代表之文书将视作已遭撤回。
4. 如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有权就有关股份 表 决(不 论亲身或委派代
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表决者。倘多於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上述大会,则排名首位者所作之
表决(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方获接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表决将不获受理。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将会按照有关联名持股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所登记之排名次序厘定。
5. 於本通告刊发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李铭洪先生、陈天堆先生、李源超先生及蔡连
鸿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简嘉翰先生、PhaisalakaniVicha(i 熊敬柳)先生及郭思治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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