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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02)
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
谨此提述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刊发之通函(「通函」)。本公
布所采纳之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载於通函之股东特别大
会通告所建议之普通决议案(「决议案」)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
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股东特别大会之监票人,进行点票工作。
董事会欣然宣布,所有决议案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正式通过。有关各决议案之投票结果如下:
赞成 反对
决议案 股份数目 股份数目
(百分比) (百分比)
1. 更新现有一般计划上限 1,009,695,520 880,000
(99.91%) (0.09%)
2(a). 批准、确认及追认向马先生授出超过其个人上限之购股 802,367,671 880,000
权,以认购15,000,000股股份 (99.89%) (0.11%)
2(b). 批准、确认及追认向颜先生授出超过其个人上限之购股 802,367,671 880,000
权,以认购15,000,000股股份 (99.89%) (0.11%)
2(c). 批准、确认及追认向颜女士授出超过其个人上限之购股 802,367,671 880,000
权,以认购15,000,000股股份 (99.89%) (0.11%)
2(d). 批准、确认及追认向张先生授出超过其个人上限之购股 1,009,695,520 880,000
权,以认购15,000,000股股份 (99.91%) (0.09%)
2(e). 批准、确认及追认向马成伟先生授出超过其个人上限之购 802,367,671 880,000
股权,以认购15,000,000股股份 (99.89%) (0.11%)
附注: 投票百分比乃根据亲身或由公司代表或委派代表出席并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之股东所持之股份总数计算。
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共有1,836,024,291股已发行股份,该等股份赋予持有人出席并於会上就决
议案投票。
诚如通函所披露,马先生、颜先生、颜女士、马成伟先生及颜重城先生以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合共控制272,414,198股股份之投票权,占已发行股份约14.84%,须於股东特
别大会上就第2(a)、2(b)、2(c)及2(e)项决议案放弃投票,并据此已就该等决议案於股东特别大会
上放弃投票。张先生及其联系人,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合共控制2,000股股份之投票权,占已发行
股份约0.0001%,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第2(d)项决议案放弃投票,并据此已就该决议案於股东特
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因此,(i)就决
议案1而言,合共1,836,024,291股股 份(占本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本100%)赋予其
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ii)就决议案2(a)、2(b)、2(c)及
2(e)而言,合共1,563,610,093股股份(占本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本约85.16%)赋予其
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及(iii)就决议案2(d)而言,合共
1,836,022,291股股份(占本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本约99.9999%)赋予其持有人权利出
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
概无任何股份赋予股东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须就决议案放弃投
赞成票,及概无任何股东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仅可就决议案投反对票。
承董事会命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马金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於本公布日期,所有董事名单如下:
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马金龙先生 张代彪先生
颜森炎先生 陈薪州先生
颜秀贞女士 傅小楠女士
张沛雨先生马成伟先生 非执行董事:颜重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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