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
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良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证
券之邀请或要约,亦不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构成任何表决或批准的招揽。本联合公
告并非供向任何刊发、登载或分派本联合公告即构成违反该司法管辖区有关法律
的司法管辖区刊发、登载或分派。
STATEENERGYHKLIMITED LCGROUPHOLDINGSLIMITED
国能香港有限公司 良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83)
联合公告
公众持股量及
暂停买卖
国能香港有限公司的联席财务顾问
良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
兹提述(i)良斯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本 公司」)及 国能香港有限公 司(「要 约人」)联 合
发出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 括)华融国际证
券有限公司代表要约人根据收购守则提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本公司
的全部已发行股 份(要 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收购者除 外);(i i )本公
司及要约人联合发出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的综合要约及回应文件(「综合
文 件」);及(iii)本公司及要约人联合发出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的公告,内容
有 关(其 中包 括)股 份要约的结果(「要 约结果公 告」)。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公众持股量及暂停股份买卖
诚如要约结果公告所载,紧随股份要约截止後,待过户登记处正式登记转让已收
到有效接纳的要约股份後,51,315,000股股份(占於要约结果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
约10.3%)由 公众持有(定义见上市规 则)。因此,并未符合上市规则第8.08(1)(a)条
项下最低公众持股量25%之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8.08(1)(b)条附注1,上市发行人一般需要在公众持股百分比下跌
至低於15%时被要求暂停证券买卖。
由於在股份要约截止时,股份之公众持股百分比下跌至低於15%,本公司已要求
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 一)上 午九时正起暂停股份在联交所之买卖。
本公司尽快就回复公众持股量及恢复股份买卖作出进一步公告。
承唯一董事命 承董事会命
国能香港有限公司 良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执行董事
牛芳 梁兴隆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杨勇先生、赵殿庆先生、梁兴隆先生及
周梅庄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刘钢先生、余海宗先生及安翊青女士。
所有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有关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的
资料除外)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於本联合公告内发表之意见(由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发表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之考虑後始行作出,而本联合公告内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本联合公告所载任何陈述有误导成份。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a)要约人、国能商业、上海国明及上海中社之唯一董事为牛
芳女士;及(b)要约人由牛芳女士及刘全辉先生控制。
要约人、国能商业、上海国明及上海中社之唯一董事以及控制要约人之人士(牛
芳女士及刘全辉先生)共同及个别对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有关本集团的资料除外)
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於本联
合公告内发表之意见(由 本 公司及其董事发表者除 外)乃经审慎周详之考虑後始行
作出,而本联合公告内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本联合公告所载任何陈述有
误导成份。
聯合公告 公眾持股量及 暫停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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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斯集团
2017-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