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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ai Shun Holdings Limited
毅信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246)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举行之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谨此提述毅信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之通函(「通
函」),内容有关(1)根据特定授权认购股份及(2)主要交易。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具有通函所界定之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由於在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总票数中超过50%投票赞成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有关批准(其中包括)(i)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根据特定授权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及(ii)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决议案(「决议案」),故决议案已获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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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负责点票之监票人。决议案之投票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 票数(%)
赞成 反对
(a) 批准、确认及追认(i)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与(ii)立耀投资有限公 2,782,949,582 0
司(作为认购人)(「认购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 (100%) (0%)
日之认购协议(「认购协议」),据此,认购人有条件同意认购而
本公司有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合共2,600,000,000股股份(「认购
股份」),作价每股0.20港元(「认购价」),涉及总额520,000,000
港元(「认购事项」),以及认购协议及认购事项项下及就其各项
拟进行之所有交易;
(b) 批准根据认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按认购价向认购人配发及发行
认购股份,涉及总额520,000,000港元;
(c)受限於及待(i)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
及(ii)认购协议所载之其他先决条件达成後,授予本公司董事
(「董事」)无条件特定授权(「特定授权」),使董事可行使本公司
所有权力向认购人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而特定授权将附加於
本决议案获通过前已经或可能不时授予董事之任何一般或特定
授权,且不会损害或撤回任何该等一般或特定授权;
(d)批准、确认及追认(i)创途有限公司(本 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
司,作为买方)(「买方」)与(ii)保集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卖方)(「卖
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之买卖协议(「买卖协
议」,据此,(1)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英威
房地产有限公司(「目标公司」)68股普通股;及(2)卖方有条件同
意出让而买方有条件同意接受出让目标公司於买卖协议日期结
欠卖方为数约781,380,000港元之股东贷款(可於买卖协议项下拟
进行之交易完成日期作进一步调整(如有))之68%(统称「收购事
项」),总代价为1,100,000,000港元),以及买卖协议及收购事项
项下及就其各项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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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决议案 票数(%)
赞成 反对
(e) 授权董事或(如必须加盖本公司公章)任何一名董事及本公司之公司
秘书或任何两名董事或董事会可能委任之其他一名人士(包括董事)
或多名人士为及代表本公司,於彼�u彼等可能视为必要、适宜或权宜
之情况下,批准及签立彼�u彼等视为与认购协议、买卖协议及其项下
拟进行或有关之事宜及其项下拟进行或连带之交易及其完成而连
带、附带或有关连之所有文件、文据及协议以及进行一切有关行为或
事情。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就决议案表决之股份总数为6,474,000,000股,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之100%。就董事在作出一切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仅投票反对决议案,且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决议案之表决权。此外,概无股东於通函中表明有意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投反对票或放弃表决权。
承董事会命
毅信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主席
莫伟贤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有(i)两名执行董事,分别为莫伟贤先生及黄润权博士;(ii)一名非执行董事崔光球先生;以及(iii)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林智伟先生、刘美盈女士、戴依敏女士及达振标先生。
本公告之中英文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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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舉行之 股東特別大會之投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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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信控股
2017-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