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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新股份及購回股份之 建議一般授權、 重選退任董事、 建議更新計劃授權...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阁下之股票经纪、持 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誉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股 份,应立即 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之银行、股票经纪或 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ELEBRATEINTERNATIONALHOLDINGS LIMITED 誉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212) 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之 建议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康乐 广场1号怡和大厦24楼2418室资本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之 通告载於本通函第AGM-1至AGM-5页。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将随 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所列印之指示填妥,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惟无论如 何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方为有效。填妥 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 於会上投票。 本通函将由刊发日期起计至少七日於创业板网站www.hkgem.com「最新公司公告」页 内及於本公司之网站http://www.ciholdings.com.hk登载。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创业板之特色 创业板乃为带有较其他在联交所上市之公司有更高投资风险之公司提供一个上 市之市场。有意投资之人士应了解投资於该等公司之潜在风险,并应经过审慎周详 之考虑後方作出投资决定。创业板之较高风险及其他特色表示创业板较适合专业及 其他老练投资者。 由於在创业板上市公司新兴之性质所然,在创业板买卖之证券可能会较於联交 所主板买卖之证券承受较大之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创业板买卖之证券会 有高流通量之市场。 i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附录一-说明函件.............................................. I-1 附录二-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 II-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1 ii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将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六年年报」 指 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 报表及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三)上午 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号怡和大厦24楼 2418室资本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组织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 指 董事会或其正式授权之委员会 「本公司」 指 誉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其股份於创业板上市 「核心关连人士」 指 具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此词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创业板」 指 联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其所 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新发行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 於批授该项授权之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 总数20%之股份 「购股权」 指 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可认购股份之权利 释义 「购回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之权力以购回 最多达批授该项授权之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 股份总数10%之股份 「计划授权限额」 指 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之所有购股权获行使时可予发行之 股份最高数目 「股份」 指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已发行股份之持有人 「购股权计划」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 具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此词之涵义 「收购守则」 指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经不时予以修订) 「%」 指 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CELEBRATEINTERNATIONALHOLDINGS LIMITED 誉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212)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梁惠娟女士 CricketSquare 罗伟青博士 HutchinsDrive,P.O.Box2681 卢轼彦先生 GrandCaymanKY1-1111 郭加忠先生 CaymanIslands 独立非执行董事: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黄丽娜女士 香港湾仔 谢远明先生 港湾道26号 薛滨先生 华润大厦 26楼2609-10室 敬启者: 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之 建议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i)发行及配发股份之建议新发行授权;(ii)购回股 份之建议购回授权;(iii)重选退任董事;及(iv)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有 关详情载於 本通函下文),以及向 阁下提供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寻求 阁下 批准有关该等事项之决议案。 发行新股份之建议一般授权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一项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以配发及发行最多达该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其他股份。此外,倘若 授出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则会提呈一项决议案以授权董事配发及发行最多达 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股份总数的股份。 董事会函件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包括383,413,697股股份。假设本公 司之已发行股本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至批准新发行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日期止期间 并无变动,根据新发行授权可发行之股份数目将最高为76,682,739股股份。 购回股份之建议一般授权 另一项有关授予董事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亦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根据 购回授权可购回之股份上限,最多为批准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 总数之10%。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由383,413,697股股份组成。 假设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至批准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当日 止期间内并无变动,根据购回授权可购回之股份数目将最高为38,341,369股股份。 说明函件 载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08条规定有关购回授权之资料之说明函件已载於本通 函之附录一内。说明函件内之资料旨在向 阁下提供合理所需资料,以便 阁下就投 票赞成或反对有关购回授权之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重选退任之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7(1)条,当时董事三分之一人数(或倘人数并非三(3)之倍数,则取最接近惟不得多於三分之一人数之整数)须 轮值告退。因此,梁惠娟女士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且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6(3)条,任何获董事会委任以填补董事会之临时空缺或作 为现任董事会之新增成员之董事的任期仅至随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为止而其时 将合资格重选连任。因此,卢轼彦先生及郭加忠先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且符 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 有关退任董事之履历简介资料载於本通函附录二。 董事会函件 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 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购股权计划,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计划将 予授出之全部购股权获行使时,可发行之股份总数不可超过采纳购股权计划日期已 发行股份总数之10%。根据购股权计划之规则,计划授权限额可由股东於股东大会更 新。 除购股权计划外,本公司概无其他现正生效之购股权计划。自购股权计划开始 运作以来并无根据计划授出购股权,而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并无尚未行使之购股权。 於购股权计划采纳日期,本公司获准授出可认购最多7,671,006股股 份(相当於本 公司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之购股权。根据股东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二零一四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之普通决议案,本 公司获准授出可认购最多119,299,224股股份(相当於二零一四年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之购股权。紧接股份合并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生效後,获准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数目已调整至涉及最多5,964,961股股份。 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 会」)上, 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更新计划授权限额,而本公司获准授出可认购最多 221,893,697股股份(相当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之购股权。 由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生效之股份合并,获准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 权数目已调整至涉及最多22,189,369股股份。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有383,413,697股已发行股份。获准根据购股权计 划授出之购股权数目涉及最多22,189,369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之已发行股本约5.8%。假设本公司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止期间 内并无发行及╱或购股权进一步股份,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将为 383,413,697股股份。倘计划授权限额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更新,董事会将可授出可认 购最多38,341,369股股份之购股权,为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董事会冀将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之灵活性提升至最高。董事认为更新计 划授权限额符合本集团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因为更新计划授权限额令(i)本公司可就 合资格参与者对本集团作出的贡献向彼等提供激励或奖励及(ii)让本集团更能吸引对 本集团整体增长及发展具有价值之人才。 董事会函件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已授出而 尚未行使之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获行使时,可发行之股份於任何时间均不可超过不 时已发行股份之30%。倘导致超过30%限额,则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不可根据 任何计划授出任何购股权。 根据购股权计划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之规定,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 决议案,以批准更新计划授权限额,致使根据经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将予授出之全部 购股权获行使时,可发行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批准经更新计划授权限额日期已发行 股份总数之10%。 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取决於:(a)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股 东通过批准更新计划授权 限额之普通决议案;及(b)联交所批准根据经更新计划授权限额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 行使时,将予发行之股份(占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有关决议案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 数 之10%)。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根据经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可予授出之购股权获行 使时可予发行之股份上市及买卖。 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列於本通函第AGM-1页至第AGM-5页。 本公司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新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及 更新计划授权限额之决议案,以供 阁下考虑并批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所有 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 下会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该表格,并於 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授出新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重选董事及更新计划授权限额符合本公 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董事因此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所有 相关决议案。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并无股东须就将於股东周年大 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董事会函件 责任声明 本通 函(董事愿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乃 遵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而提供有关本 集团的资料。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 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或欺诈成份,及并无遗漏其他事项,致使本 通函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代表董事会 Celebrate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誉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梁惠娟 谨启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以下为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08条之规定,就建议之购回授权向股东发出之 说明函件。倘购回授权获批准,董事即获授权购回股份。 1.股本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包括383,413,697股股份。 待有关授出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在股东周年大会获通过後,并按於股东周年 大会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之基准计算,本公司於前述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 至(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i)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开曼群岛适用之法例 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iii)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 议案撤销、修订或更新购回授权(以较早发生者为准)之期间内,可根据购回授权购 回最多38,341,369股股份。 2.购回原因 董事相信寻求股东向董事授予一般授权以於市场上购回本公司股份乃符合本公 司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视乎当时之市况及资金安排,该等购回可能令本公司之资 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提高,且董事仅会在相信购回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有利时购回 股份。 3.用以购回之资金 本公司用以购回股份之资金必须从组织章程细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 适用法例规定可合法用作该用途之资金拨付。本公司不可以现金以外代价或联交所 买卖守则不时订定之付款方式以外之方法在创业板购回其本身之股份。 4.行使购回授权之影响 倘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可能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比率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与二零一六年年报所披露之情况比较),惟董事不拟於对本公司营运资金需求 或董事不时认为对本公司合适之资产负债比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行使购回授权。 I-1 附录一 说明函件 5.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以适用者为限),彼等将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组织章程 细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行使购回授权。 各董事及(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士(定义 见创业板上市规则)概无知会本公司,彼等目前有意在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之情况出 售股份予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 6.股份价格 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起,股份於每个历月在创业板之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股份 最高价 最低价 港元 港元 二零一五年 十一月 0.680 0.380 十二月 0.480 0.355 二零一六年 一月 0.365 0.270 二月 0.320 0.250 三月 0.325 0.270 四月 0.500 0.275 五月 0.325 0.260 六月 0.320 0.260 七月 0.320 0.230 八月 0.315 0.220 九月 0.255 0.186 十月 0.216 0.175 十一 月(直 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0.220 0.195 7.本公司购回股份 本公司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并无购回其任何股份(无论在创业板或 其他证券交易所)。 I-2 附录一 说明函件 8.收购守则 倘购回股份导致股东於本公司之投票权权益比例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而言,该 增加将被视为收购。因此,一位股东或一组行动一致之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视 乎所增加之股东权益水平,可能取得或巩固本公司之控股权而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 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主要股东。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概无股 东之持股量将增加至触发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之规定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之责任之 程度。 董事目前不拟行使本公司权力以购回本公司任何股份。在任何情况,董事不拟 行使购回授权导致触发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定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或导致公众之持股 量低於25%(股份在创业板上市後所规定之最低公众持股量百分 比)。 9.核心关连人士 概无核心关连人士知会本公司,如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彼等目前拟出售股份 予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亦无作出承诺不会出售股份。 I-3 附录二 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如下: 梁惠娟女士(「梁女士」),48岁,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八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 彼亦为本集团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梁女士持有美国三藩市州立大学颁发之工商管 理学士学位。彼於财务及会计方面拥有超过10年经验,包括核数、预算、成本控制, 就各公司财务运作及管理制定政策及策略。 梁女士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任何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梁女士亦无於本公司证券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 定之任何权益。梁女士与本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有关担任执行董事之服务合约。本公 司并无就梁女士担任执行董事订明指定任期,惟彼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及创业板上 市规则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并重选连任。梁女士可获得每月50,000港元之董事 酬金,此乃参考其角色及职责以及现行市况而厘定。 卢轼彦先生(「卢先生」),36岁,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彼 亦为本集团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卢先生持有伦敦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彼拥有逾10年 之丰富市场推广、管理及法律文书经验。卢先生亦在保险经纪及投资移民领域累积 丰富的工作经验。 卢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任何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卢先生亦无於本公司证券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 定之任何权益。卢先生与本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有关担任执行董事之服务合约。本公 司并无就卢先生担任执行董事订明指定任期,惟彼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及创业板上 市规则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并重选连任。卢先生可获得每月35,000港元之董事 酬金,此乃参考其个人资历、经验、职务及职责以及现行经济状况及市场惯例而厘定。 郭加忠先生(「郭先生」),40岁,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 郭先生拥有逾10年款待行业经验并拥有广泛的泰国贸易经验。 II-1 附录二 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 郭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任何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郭先生亦无於本公司证券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 定之任何权益。郭先生与本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有关担任执行董事之服务合约。本公 司并无就郭先生担任执行董事订明指定任期,惟彼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及创业板上 市规则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并重选连任。郭先生可获得每月30,000港元之董事 酬金,此乃参考其个人资历、经验、职务及职责以及现行经济状况及市场惯例而厘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重选退任董事之其他资料须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7.50(2)条予以披露,亦无其他资料须提呈股东注意。 II-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ELEBRATEINTERNATIONALHOLDINGS LIMITED 誉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212) 兹通告誉满国际(控 股)有限公 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号怡和大厦24楼2418室资本会议服务 有限公司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省览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经审 核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A)重选梁惠娟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重选卢轼彦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重选郭加忠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D)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酬金; 3.续聘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 会厘定彼等之酬金; 4. 「动议: (a)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创业板(「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 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及发行 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 协议及购股权; (b)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可 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AGM-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所述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 无条件配发(不论是否根据一项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者)之本公 司股份总 数(惟根 据(i)供 股(定义见下文);(ii)行 使认股权证以认购本 公司股份或行使根据本公司采纳之任何普通股购股权计划授予之购 股权;或(iii)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发行 本公司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除 外),不得超过於 本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此项批准亦须受此限 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三者最早出现日期止之期间: (1)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2)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3)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所述之授权之日;及 「供股」指本公司或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 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之有关持股比例提呈股份, 惟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经顾及香港境外任何地区之法律下之 任何限制或责任,或香港境外任何地区之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证券交 易所之规定,而进行董事认为必须或权宜之有关豁免或作出其他安排」; AGM-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5. 「动议: (a)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 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於创业板或本公司证券 可能上市并经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 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按照及於此方面所有适用之法例及╱或创业板证 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购回其股份; (b)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内可购回之本公司股份 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而本 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三者最 早出现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所述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时」; 6.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获正式通过後,扩大 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4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以行使本公司之 权力配发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在本公司董事根据该项一般授权而可能 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中,加入相当於 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5项决议案所授予之授权而购回之本 公司股份总数之数额,惟该数目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 之10%。」 AGM-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7.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因根据本公司於二零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采纳之购股权计 划(「购股权计 划」)及 本公司任何其他 购股权计划可予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时而将予发行之本公司股份中每股面 值0.0001港元之股份(最多占於通过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上市及买卖後,批准更新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购股权 计划授出购股权之计划限额,最多为於通过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 之10%(「经更新计划限额」),以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作出有关行动及 签立有关文件,以在经更新计划限额内实行购股权计划。」 承董事会命 Celebrate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誉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梁惠娟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ricketSquare 香港湾仔 HutchinsDrive 港湾道26号 P.O.Box2681 华润大厦 GrandCayman,KY1-1111 26楼2609-10室 CaymanIslands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受委代表,代其 出席大会及投票。任何持有两股股份或以上的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以上人士为代表,代 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 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文 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於香港 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 为有效。 3.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届时委任代 表文据将作撤销论。 4. 如属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彼 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仅排名较先的出席者 方有权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获受理。就此而言,排名 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排名次序而定。 AGM-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5.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6.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之任何表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7.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签署。倘委任人为公司,则代表委 任表格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其他获授权人士签署。 於本通告刊发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梁惠娟女士、罗伟青博士、卢轼彦先 生及郭加忠先生;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黄丽娜女士、谢远明先生及薛滨先生。 AGM-5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585 意马国际 0.72 121.54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1329 首创钜大 0.27 40.63
00910 中国三迪 0.04 37.93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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