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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 Group Holdings Limited
良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83)
批准豁免严格遵守
上市规则第8.08(1)(A)条的规定
兹提述:(i)良斯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本 公司」)与国能香港有限公司(「要约 人」)刊
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的联合公告,内容有 关(其中包括)华 融国际证券有
限公司代表要约人根据收购守则提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本公司之全
部已发行股 份(「股份」)(「股 份要 约」)的结果;及(ii)本公司与要约人刊发日期为二
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之联合公告,内容有 关(其中包括)股 份之公众持股量及股份
暂停买卖(统称「该等联合公告」)。
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
义。
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的规定
诚如该等联合公告所述,紧随股份要约截止後,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8.08(1)(a)条
项下的最低公众持股量25%之规 定。现已就此向联交所申请暂行豁免严格遵守上
市规则第8.08(1)(a)条之规定。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联交所批准豁免本公司在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起至二
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止期间内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之规定,惟本公司
必须刊发本公告。
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 期一)上 午九时正开始暂停买
卖,有待股份的公众持股量重返合规水平。
本公司将会尽快再度就股份的公众持股量重返合规水平及恢复买卖而刊发公告。
承董事会命
良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杨勇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杨勇先生、赵殿庆先生、梁兴隆
先生及周梅庄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刘钢先生、余海宗先生及安翊青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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