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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Bank of Qingdao Co., Ltd.*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866)
公告
关於本行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事项的调整
兹提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日期为2017年1月22日的公告(「 公告」),
内容有关批准(其中包括)本行优先股发行方案和其他相关事项。除非另有定义,
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行即将寄发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的通函中有关内容与公告中的内容略有调
整。具体的调整事项和原因如下:
关於本行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告,董事会会议批准的优先股发行方案,初始强制转股价格定为本行拟发
布的2016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年末每股净资产。考虑到截至上述通函内的最後实际
可行日期( 2017年2月10日),本行的2016年度报告仍未发行,因此未能向股东提
供2016年年末每股净资产数据供股东参考。为确保股东得到充分信息,董事会授
权人士(即董事长、行长以及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会议授予的授权,将上述
的初始强制转股价格基准调整为以最近已公布的每股净资产为准,即2016年中期
报告中披露的截至2016年6月30日每股净资产。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本行发布的2016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的截至
2016年6月30日每股净资产并以港币计价,即按照审议通过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
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对港币)计算并向上取至小数点後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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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本行2016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的每股净资产(人民币
4.21元)并以港币计价,即按照审议通过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前一个交易日( 2017年1月20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
民币汇率中间价(对港币)(人民币0.88552元兑港币1.00元)计算并向上取至小数
点後两位。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港币4.76元。
关於授权办理发行境外优先股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告,董事会会议批准的优先股授权方案,授权期限为授权方案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为确保股东可因应市场环境变化考虑优先股授权方案的
合适性,董事会授权人士(即董事长、行长以及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会议授
予的授权,将上述的授权期限缩短为优先股授权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若本行於授权期限届满时仍未完成境外优先股发行,则授权将告失效,
但董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延长授权期限或者批准新的授权。
承董事会命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郭少泉
董事长
中国山东,2017年2月15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郭少泉先生、王麟先生、杨峰江先生及吕岚
女士;非执行董事周云杰先生、Rosario Strano先生、王建辉先生、谭丽霞女士、
Marco Mussita先生及蔡志坚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王竹泉先生、杜文和先生、黄天
佑先生、陈华先生及戴淑萍女士。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非一家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之认可机构,并不受
限於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亦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u或接受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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