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经修订之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兹提述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
之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
年二月三日及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临时股
东大会延期之公告。
兹通告本公司谨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五)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154号延期举行临时股东大
会,藉以审议并酌情通过如下决议案。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经修订之通告内所用词汇具有本公司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的通函(「该通函」)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动议:
「1.兹批准及确认第二份总承包合同(其注有「1」的副本已於临时股东大
会上提呈,并由临时股东大会主席签署以兹识别)、其条款及条件及
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
�C1�C
2.兹授权任何一位董事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执行、完成、交付
或授权其他人士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授
权董事作出彼等酌情认为实行及实施第二份总承包合同所必须、恰
当或合适的所有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或授权其他人士作出该等行
为、事件及事宜,以及按彼等酌情认为适合并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
况下豁免遵守第二份总承包合同任何条款或就第二份总承包合同任
何条款作出及同意该等非重大的修改,及兹批准、追认及确认上述
一切董事行为。」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情,请见该通函。)
承董事会命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于丽娜
公司秘书
中国洛阳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赵剡水先生(董事长)、王二龙先生
(副董事长)及吴勇先生;非执行董事李鹤鹏先生、谢东钢先生、李凯先生
及尹东方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杨敏丽女士、邢敏先生、吴德龙先生
及于增彪先生。
附注:
1.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确定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名单,本公司H股
过户表格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下午四时正或之前交回香港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凡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营业日结束前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凭身份证明文件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为香
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
号�m。
2.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数名人士(不论
该人士是否股东)作为其代理人,代其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其表决权。如一
名股东委任超过一名代理人,其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其表决权。
�C2�C
3.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即以随附经修订之代理人委任表格(「经修订之代理人委任表
格」))委任代理人。经修订之代理人委任表格可由委托代理人的人士签署,也可
由委托人书面授权的人士签署。如果经修订之代理人委任表格由授权人签署,则
委托人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需要经过公证。经修订之代理人委
任表格及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最迟於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拟定举行时间的24小时前(「截止时间」),交回本公司的注册地址(地址为中
国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154号)或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号�m),方为有效。
4.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应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正或以前将
拟出席会议的回条於正式填妥及签署後送达本公司注册及主要办公地址。回条
可透过亲身送递、邮递或传真方式送达。
5.股东或彼等的代理人须於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如委任代理
人,则代理人还须携带其经修订之代理人委任表格。
6.临时股东大会会期预计不超过一天,往返及住宿费用由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代理人自行负责。
7.於本经修订之临时股东大会通告日期(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前已将本公司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寄发的委任表格(「原委任表格」)交回本公司的股东应注
意: (i)倘於截止时间前并无将经修订之委任表格交回至本公司於中国的注册地址 或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则股东按原委任 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及签署并交回的原委任表格将会被视为该股东交回 的有效委任表格。股东委派的代理人有权酌情就於临时股东大会上妥为提 呈的任何决议案投票或放弃投票。 (ii)倘於截止时间前已将经修订之委任表格交回至本公司於中国的注册地址或 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则经修订之委任表 格将撤销并取代股东先前交回的相关原委任表格。股东按经修订之委任表 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及签署并交回的经修订之委任表格将被视为该股东交 回的有效委任表格。 (iii)倘已填妥及签署的经修订之委任表格於截止时间後交回至本公司於中国的 注册地址或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则经修 订之委任表格将属无效。然而,其将撤销该股东先前交回的原委任表格,且 原计划委派的代表(不论是根据原委任表格或经修订之委任表格委任)於任 何投票表决中对提呈决议案作出的任何投票将不予计算。 �C3�C 因此,股东不宜在截止时间後递交经修订之委任表格。在此情况下,倘任何股东
欲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彼将须亲身出席相关会议并於会上投票。填妥及交回
原委任表格及�u或经修订之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8.本公司注册地址为:
中国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154号
邮政编号: 471004
联系电话: (86-379)64967038
传真: (86-379)64967438
电子邮箱: msc0038@ytogroup.com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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