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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365)
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紫光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百慕大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等法律、法规、规则及《紫光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条例」)。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上市规则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通过正式、经审慎考
虑且具透明度的程序,评估并委任公司董事。
第二章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最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最少二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员」)由主席、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董事会主席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若
委员会主席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秘书由公司秘书兼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至少每年对公司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营方面)作出一次评估,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战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2)物色符合资格且适合担任董事的人士,并就董事提名人选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3)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4)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画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
5)订立并在适当情况下检讨董事会委员多元化的政策,检讨董事会就执行董事会委员多元化政策而制定之可计量目标,以及达致该等目标之进度。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提名委员会对下述资料的获取,并提供必要协助,保证提名委员会拥
有充足的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1)公司发展战略及对拟担任董事人士的需求情况;
2)拟担任董事人士的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根据第八条所列项目对拟任董事人员及现任董事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
交意见及建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於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
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或其他独立专业顾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取得最终商议结果的过程作
出详细记录,包括与会委员所提出的疑虑或反对意见。委员会会议结束後的合理时间内,会议记录初稿应发送全体委员,委员表达意见後形成最终定稿由公司秘书存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资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未明确事项或本条例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香港联交所发布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进行修改时,由公司秘书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員會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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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东科技
2017-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