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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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93)
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定期贷款融资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作为代理人、抵押代理人及贷款人之本公司间接全
资附属公司溢专有限公司与作为借款人之中华能源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订立融资
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提供本金额上限为45,000,000美元(相当於约
349,146,000港元)之融资,须於还款日期偿还。
由於提供融资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於
25%,故订立融资协议及提供融资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
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申报及公告规定。
兹提述本公司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
全资附属公司成亚环球有限公司向策联有限公司提供本金额为600,000,000港元
之定期贷款融资(「过往融资」)之须予披露交易。策联有限公司及借款人均由上
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此外,由於提供相关融资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
5%但低於25%,故过往融资及融资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合并计算仍构成上
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须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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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作为代理人、抵押代理人及贷款人之本公司间接全资
附属公司溢专有限公司与作为借款人之中华能源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订立融资协
议,据此,贷款人同意提供本金额上限为45,000,000美元(相当於约349,146,000港
元)之融资,须於还款日期偿还。
融资协议
融资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订约方 : (i)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溢专有限公司,作为
代理人、抵押代理人及贷款人;及
(ii)中华能源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借款人、担保人及彼等各
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贷款本金额 :本金额上限为45,000,000美元(相当於约349,146,000港
元),将提供予借款人作为垫款。融资将以本集团内
部资源拨付。
融资目的 :借款人须将融资项下所借取全部金额用於或用作购买
阿布扎比陆上石油公司之4%股权权益及陆上石油公
司所订立的特许权协议下的4%参与经营权益。
融资年期 �U融资协议之年期将由动用日期起计至还款日期止为期
六个月,可在借款人要求并经代理人同意下延期最多
六个月。
提款日期 :在达成所有先决条件(按下文所载列)日期起14个自
然日内,或者(如更早)融资协议日期起1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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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谘询费 :借款人须於动用日期一次性支付给代理人相当於融资
协议项下之融资总额1%之行政谘询费。
利率 :由动用日期至动用日期後满六个月当日止期间,年利
率为8.0厘(8%);於延迟还款期期间(如适用),年利
率为12.0厘(12%)。
如有任何融资协议下的违约事件正在进行,从首次提
款日起,年利率为15.0厘(15%)。
先决条件 �U融资将在达成(其中包括)下列条件後可供借款人於动
用日期一笔过提取:
(1)抵押转让文件已签署完毕;
(2)本公司已见证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向国家外汇
管理局递交担保备案文件;及
(3)借款人已就建议融资事项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海南分行订立意向书,其目的包括对融资
协议项下的所有未偿还金额进行再融资。
还款 �U借款人须根据融资协议於还款日期悉数偿还贷款,惟
可在借款人要求并经代理人同意下延期最多六个月。
融资之应计利息须於还款日期支付予代理人。
保证 �U贷款将以(包括)下列各项作保证,惟受若干条件所
限�U
(1)上海华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抵押转让文件已签
署完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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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於签署公司担保後45个自
然日内提供公司担保及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妥备
案手续。
管辖法律 :香港法律
有关贷款人及本集团之资料
贷款人为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证券、期货及期权合约经纪及买卖、�I展融资、贷款
融资、财务顾问、投资、提供管理及顾问服务。
有关借款人及担保人之资料
借款人为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能源及金融服务,并由海
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由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全资拥有。
上海华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为根据香港法例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石油贸
易。上海华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由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
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为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能源及金融服
务。
订立融资协议之原因及好处
融资协议之条款(包括适用利率)乃由代理人、抵押代理人及贷款人与借款人经考
虑现行市场利率及惯例後公平磋商达致。
融资将为贷款人提供利息回报,进而为本集团产生合理收入,同时提高股东回
报。基於上文所述,董事认为,融资协议之条款均为一般商业条款,属公平合
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提供融资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於
25%,故订立融资协议及提供融资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
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申报及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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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本公司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全
资附属公司成亚环球有限公司向策联有限公司提供本金额为600,000,000港元之定
期贷款融资(「过往融资」)之须予披露交易。策联有限公司及借款人均由上海华信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十五日之须予披露公告。
此外,由於提供相关融资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
但低於25%,故过往融资及融资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合并计算仍构成上市规则
第14章项下之须予披露交易。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代理人」、「抵押 指溢专有限公司,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代理人」及 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贷款人」
「董事会」 指董事会
「借款人」 指中华能源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由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拥有
「本公司」 指华融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
号:993)
「关连人士」 指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公司担保」 指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提供之公司担保,据此,中国
华信能源有限公司同意担保借款人於融资协议项下之
还款责任及於公司担保日期起计45个自然日内向国家
外汇管理局办妥登记手续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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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还款期」 指若借款人在融资动用日期起计六个月届满当日之前一
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获得代理人书面同意,则可
获延长还款期最多六个月
「融资」 指根据融资协议之条款,本金额上限为45,000,000美元
之定期贷款融资
「融资协议」 指代理人、抵押代理人及贷款人与借款人就提供融资所
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之融资协议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担保人」 指上海华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及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
司之统称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 指根据融资已作出或将作出之贷款或有关贷款当时结欠
之本金额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
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还款日期」 指融资动用日期之後六个月或延迟还款期届满当日(如
适用)
「抵押转让文件」 指上海华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所提供受新加坡法律管
辖并以抵押代理人(代表代理人、抵押代理人、贷款
人、抵押接收人或抵押代理人委任的任何代表)为受
益人之抵押转让文件
「股东」 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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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指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美元
「动用日期」 指根据融资协议提供贷款当日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百分比
仅供说明用途及除非另有所指,美元乃按1.00美元兑7.7588港元之汇率换算为港
元。
承董事会命
华融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刘晓东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刘晓东先生、黄睿先生及王巍女士,非执行董
事为曾建勇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黄天佑博士、马立山先生及杨少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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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 提供定期貸款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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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金控
2017-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