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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長有關建議A股發行的股東批准及 董事會授權 (2)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次募集資金情況報告及 關於本公司房地產業務自查報告 及 (3)臨時股東大會及類別股東大會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如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存有任何疑问,应向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 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进行谘询。 如 阁下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阁下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代 表委任表格及回条交给买主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 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868) (1)延长有关建议A股发行的股东批准及 董事会授权 (2)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次募集资金情况报告及 关於本公司房地产业务自查报告 及 (3)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本封面所用专用词汇与本通 函「释 义」一 节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3至13页。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期三)上午九时正假座中国北京市广宁伯 街2号金泽大厦17 层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EGM-1至EGM-2页。H股类别股东大会将於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 日(星 期三)上午九时三十 分(或 紧随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後)假座中国北京市广宁 伯街2号金泽大厦17层举行,召开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HCM-1至HCM-2页。内资股类别股东大 会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 期三)上午十时正(或紧随H股类别股东大会结束後)假座中国北京 市广宁伯街2号金泽大厦17层举行,召开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DCM-1至DCM-2页。随函附奉临 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使用之回条及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阁下是否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u或类别股东大会,务请尽快将随附代表委任表格按所载 指示填妥,并无论如何就回条而言,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 二)下午五时正之前, 及就代表委任表格而言,不迟於临时股东大会及�u或类别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分别指定举行时 间24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17楼1712-1716号 �m(仅 适用於H股股东),或 交回本公司中国主要营业地 点,地址为中国北京市广宁伯街2号金泽大厦17层(仅适用於内资股股东及非H股外资股股东)。填 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u或类别股东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届时有关代表委任表格视为已撤销论。拟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大会之股东 应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 日(星 期二)或之前按回条所载指示填妥及交回回条。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绪言....................................................... 3 延长有关建议A股发行的股东批准及关於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建议A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4 关於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10 关於本公司房地产业务自查报告及相关主体出具承诺函的议案...... 11 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 12 推荐建议................................................... 13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EGM-1 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HCM-1 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DCM-1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A股发行」 指本公司建议於中国首次发行不超过370,000,000 股A股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类别股东大会」 指 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 「本公司」 指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之股 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内资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普通内资 股 「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 指 将举行之内资股股东及非H股外资股股东类别股 东大会,以考虑建议A股发行及其他相关决议案 「内资股认购事项」 指首创集团认购1,000,000,000股新内资股,详情载 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的有关公 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的有 关通函 「内资股股东」 指 内资股持有人 「临时股东大会」 指本公司将予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以考虑延长 有关建议A股发行的股东批准及其他相关决议案 「H股」 指 本公司於中国境外发行之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普通股,於联交所上市并以港元买卖 释义 「H股类别股东大会」 指将予举行之H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以考虑延长 有关建议A股发行的股东批准及其他相关决议案 「H股股东」 指 H股持有人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即本通函日期前为确 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 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董事会函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868) 非执行董事: 注册地址: 李松平(董事长) 中国 北京市 执行董事: 怀柔区 唐 军(总 裁) 青春路26号 1幢6008室 非执行董事: 孙宝杰 中国营业地点: 孙少林 中国 苏健 北京市 杨维彬 广宁伯街2号 金泽大厦17层 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洪 香港营业地点: 李旺 香港 黄翼忠 干诺道中1号 友邦金融中心2906-08室 敬启者: (1)延长有关建议A股发行的股东批准及 董事会授权 (2)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次募集资金情况报告及 关於本公司房地产业务自查报告 及 (3)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I.绪言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有关(其中包括)A股发行的通函,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有关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及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董事会函件 此外,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公告,本公司在当 中宣布其已就建议发行A股事宜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A股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内的 申请材料。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延长有关建议A股发行的股东批准及董事会授权 之资料,以及建议采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次募集资金情况报告及关 於本公司房地产业务自查报告。 II.延长有关建议A股发行的股东批准及关於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建议A股发 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举行的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及内 资股类别股东大会上,有关批准A股发行的决议案已获股东批准,而该批准於二零 一六年五月十三日(即考虑及批准建议A股发行当 日)起计12个月内有效。因此,有效 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届满。本公司建议延长有关建议A股发行的股东批准及 关於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建议A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 本公司的《公司章 程》,本公司发行A股须经不同类别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案通过。 董事会函件 诚如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的通函所披露,有关建议A股发行的条款 维持不变,其详情如下: 1. 将予发行之股份类别及面值: A股(即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1.00元。 2. 将予发行股份数目: 建议发行的A股数目将不超过370,000,000股 A股,相当於本公司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 发行内资股及非H股外资股总数之约18.43% 以及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之约12.22%。 发行的A股最终数目将由董事会(经股东於 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上授 权)根据 市况、与监管机关的沟通及与保荐人及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倘於本公司发行A股前发 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等除权事件, 将予发行之A股数目作相应调整。 3.发行对象: A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资 格要求的询价对象以及已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A股证券账户的自 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投资者(中国相关法 律及法规以及公司需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 所禁止的购买者除外)。本 公司将不会向本 公司任何关连人士发行A股。 4.发行方式: 建议A股发行将根据《办法》通过网下向投 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许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董事会函件 5.定价方式: 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及《办法》,建议A股发 行的发行价将经由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或与 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任何其他合法方式厘定。 在厘定A股的发行价时,本公司将考虑以下 因素:(i)本公司营运及财务状况;(ii)现行 市场状况;(iii)A股的市场需求;(iv)本集团 经营所在行业情况;(v)适用法律及法规的 要求;及(vi)与本公司处於同一行业的其他 A股上市发行人之平均市盈率(「平均市盈 率」)。 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A股的发行价不得低 於其面值每股A股人民币1.00元及本公司当 时的每股净资产。此外,根 据《办法》,如A 股的发行价将由主承销商直接厘定,全部 股份将向网上投资者发行,而不进行网下 询价和配售。根 据《办 法》,如A股 的发行价 将通过向网下投资 者(例如证券机构、基金 及保险公 司)询价厘定,则网下投资者报价 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剔除认购总额中 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於网下 投资者认购总额的10%,然後根据剩余报价 及剩余认购金额协商确定A股的发行价格。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据本公司所知及据 其顾问及承销商告知,於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A股发行价并无其他限制。 董事会函件 无论A股的发行价将如何厘定,当厘定A股 的市盈率时,本公司会考虑A股发行时市场 状况之下的平均市盈率。当建议A股发行下 的A股市盈率一经厘定,实际发行价亦须根 据本公司於A股发行时的财务业绩厘定。 6. 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最终 上市地点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及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後确定。 7. 承销安排: 由主承销商牵头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 承销建议A股发行。该协议由本公司与主承 销商於申报中国证监会前签订。有关承销 协议的进一步详情,将由本公司另行刊发 公告披露。 8.转为境内外募集股份并上市於完成建议A股发行及A股上市後,本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将转为境内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 公司。 9.将现有内资股及非H股外资股於完成建议A股发行及A股上市後,本公司 转为A股: 将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将已发行内资股及非H股外资股转 换为国内上市A股。除相关法律及法规下有 关禁售期的相关规定外,该等A股将附有与 本公司发行的其他A股相同之权利。 10.决议案有效期: 有关建议延长A股发行议案的决议案有效期 为自前次有效期届满(即二零一七年五月 十二 日)之 日起12个月。 建议A股发行将根据分别於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上寻求的特别授权进行,本公司将於建议A股发行之详细条款(如发行价及发行量)敲定时另行作出公告。 董事会函件 董事会决议向股东提请授权延长董事会办理与A股发行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 但不限於: (a)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及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A股发行的具 体方案,包括但不限於确定发行的具体时间、将予发行的A股数目、发行 方式及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上市之交易所、与发行及上市有 关的其他事宜; (b)根据有关A股发行的实际情况、市况、政策调整及�u或政府及监管部门的 规定对建议A股发行作出必要调整及修订。倘首次公开发行的政策发生变 化,根据经修订的有关政策继续办理A股发行事宜; (c)处理与发行及上市有关的申请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 机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及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及批准等 手续; (d)签署、执行、修改、补充及递交任何与A股发行相关的协议、合约或必要 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市协议、各种 公告、通函及股东通知,以及监管机构规定并与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各种说 明函件或承诺书; (e)根据本次A股发行完成情况,提出及�u或修订章程相关条款及与A股发行相 关的企业管治规则以反映本公司於A股发行完成後的 情 况(例 如股本及股权 架构等),并处理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及工商变更�u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 (f)办理与A股上市有关的事宜,以及根据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於股权托管登记、股 权锁定及其他事宜; (g)办理与将透过A股发行筹集的所得款项有关的所有事宜,包括确定相关所 得款项之专用账户的确定、存储、使用等事宜; (h) 委聘相关中介机构及与中介机构协商其各自的服务费; 董事会函件 (i)签署有关由A股发行所得款项出资的物业开发项目的重大合约及协议,以 及根据相关部门在A股发行申请过程中给出的意见调整A股发行筹集的所 得款项使用计划,包括但不限於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及各项目之间的分配; (j) 办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宜,根据相关法律及法规采取所有有关A股发 行的必要及有效行动以及作出具体安排; (k)於股东大会寻求股东批准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宜 及董事会授权执行董事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处理有关信息披露的事宜、与联 交所联系及采取所有必要及相关行动;及 (l) 授权将自前次有效期届满(即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 日)之日起计12个月内有 效。 本议案已获董事会批准,并提呈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及以特别决 议案批准。 董事会函件 III.关於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的 通函,内容分别有关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根据A股发行的相关法规,本公司已编制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内资 股认购事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有关 内资股认购事项之通函所披露,内资股认购事项所得款项预期将用於(a)向京津地区 的三个项目(即 武清项目一期、禧瑞都5号楼项目及石景山项目)提 供资金;(b)为近期 投资及开发潜在项目提供资金;及(c)增加本公司一般营运资金。於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所得款项净额用途如下: 日期为 二零一五年 九月十一日 将予使用之 於二零一六年 之通函所载 实际金额 於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将予使用之 (经扣除 十二月三十一日 尚未使用 估计金额 发行开支) 已使用之金额 之金额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武清项目一期 313.5 313.5 313.5 �C 禧瑞都5号楼项目 519.3 519.3 1.3 518.0 石景山项目 510.1 510.1 510.1 �C 补充营运资金 614.1 609.0 609.0 �C 投资及开发潜在项目 1,116.0 1,116.0 �C 1,116.0 总额 3,073.0 3,067.9 1,433.9 1,634.0 本议案已获得董事会批准,并提呈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及以普通决议案批准。 董事会函件 IV.关於本公司房地产业务自查报告及相关主体出具承诺函的议案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的 通函,内容分别有关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公 司房地产业务自查报告及相关主体出具承诺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於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及《证 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政策」)等相关文件, 本公司已成立自查小组核查本集团的经营活动是否已违背或违反适用规则及法 规(包 括往绩记录期间内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自查小组已编制截至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房地产业务自查报告及相关主体出具承诺函。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a)於往绩记录期间,本公司并无闲置土地、炒地等违法违规行为,概无因上 述活动遭受国土资源部门的任何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 (b)於往绩记录期间,本公司并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概无 因上述活动遭受任何行政处罚或正在 被(立 案)调 查。 (c)倘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因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及哄抬 房价等行为对本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负责 赔偿本公司及其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如有)。 本议案已获得董事会批准,并提呈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及以普通决议案批准。 董事会函件 V.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期 三)上午九时正假座中国北京市广宁伯 街2号金泽大厦17层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EGM-1至 EGM-2页。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期三)上午九时三十分(或 於紧随临 时股东大会结束後)假座中国北京市广宁伯街2号金泽大厦17层举行H股类别股东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HCM-1至HCM-2页。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或於紧随H股类别股东大会结束後)假座中国北京市广宁伯街2号金泽大厦17层举行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DCM-1至DCM-2页。 章程规定,有意出席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之股东须於大会日期前七日(「回覆日 期」)向本公司送交书面回覆。倘若本公司接获股东表明有意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u 或类别股东大会之书面回覆占不足附有投票权之股份总数的一半,则本公司须於回 覆日期後五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有关临时股东大会及�u或类别股东大会上提 呈考虑之事宜及有关大会之举行日期与地点。有关临时股东大会及�u或类别股东大 会可於相关公告刊登後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适用的回条及代表委任表格随附於本通函。无 论阁下能否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u或类别股东大会,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 表格按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并尽早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仅 限H股持有人),或交回本公司於中国之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中国北京市广宁伯街2 号金泽大厦17层(仅 限内资股及非H股外资股持有 人),惟无论如何最迟须於二零一七 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 二)下 午五时正前将回条交回并无论如何最迟须於临时股东大 会及�u或类别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各自之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将代表委任表格 交回。 鉴於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u或类别股东大会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上述规定, 无论阁下是否有意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u或类别股东大会,务请阁下填妥及交回 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及回条。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 临时股东大会及�u或类别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惟於该情况下, 相关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予撤回论。拟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各大会的股东,务 请按照回条所印列指示将回条填妥,并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星 期二)或之前 交回。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於股东大会上任何股东必须以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因此,於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上提呈的所有决议案将以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概无股东於建议A股发行中拥有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於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 股东大会上就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董事会函件 VI.推荐建议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於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就建议A股发 行之所有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会建议股东投票赞成 将於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李松平 谨启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868)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期三) 上午九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广宁伯街2号金泽大厦17层举行本公司临时股 东大会(「临 时股东大 会」),以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1.考虑及批准将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授出有关建议A股发行的股东批准及 本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延长。 普通决议案 2.采纳关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 3.采纳关於本公司房地产业务自查报告及批准相关主体出具承诺函。 承董事会命 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李斯维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EGM-1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附注: 1.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登记程序 有意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 日(星期二)或之前亲身或以邮寄 或传真方式将回 条(连 同任何所需登记文 件)交 回本公司。 2. 受委代表 i. 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 会及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ii.委任代表时必须提交经委任人或其代理签署的代表委任表格。倘代表委任表格由委任 人的代理签署,则亦须附上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内资股或非 H股外资股持有人须於临时股东大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向本公司的中国营业地点, 或H股股东须於临时股东大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向本公司的香港营业地点或本公 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交上述文件,方为有效。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为香港 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iii. 股东或其代表於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时均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3. 其他事项 i. 预期临时股东大会举行时间不会超过半日。所有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股东须自行安排 交通及住宿,有关费用概由彼等负责。 ii.临时股东大会上全部表决均将以股数投票方式进行。 iii.本公司之中国营业地点: 中国北京市 广宁伯街2号 金泽大厦17层 电话:86-10-66523000 传真:86-10-66523171 iv.本公司之香港营业地点: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号 友邦金融中心2906-08室 电话:852-28699098 传真:852-28699708 EGM-2 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868) 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期三) 上午九时三十分(或紧随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 会」)结束後)假座中华人民共和 国北京市广宁伯街2号金泽大厦17层举行H股类别股东大 会(「H股类别股东大 会」),以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1.考虑及批准将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授出有关建议A股发行的股东批准及 本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延长。 承董事会命 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李斯维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HCM-1 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附注: 1. 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登记程序 有意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或之前亲身或以 邮寄或传真方式将回 条(连 同任何所需登记文 件)交 回本公司。 2. 受委代表 i. 凡有权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 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ii.委任代表时必须提交经委任人或其代理签署的代表委任表格。倘代表委任表格由委任 人的代理签署,则亦须附上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H股股东须 於H股 类别股东大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向本公司的香港营业地点或本公司H股股 份过户登记处提交上述文件,方为有效。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为香港中央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iii.股东或其代表於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时均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3.其他事项 i. 预期H股类别股东大会举行时间不会超过半日。所有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之股东须 自行安排交通及住宿,有关费用概由彼等负责。 ii. 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全部表决均将以股数投票方式进行。 iii. 本公司之中国营业地点: 中国北京市 广宁伯街2号 金泽大厦17层 电话:86-10-66523000 传真:86-10-66523171 iv. 本公司之香港营业地点: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号 友邦金融中心2906-08室 电话:852-28699098 传真:852-28699708 HCM-2 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868) 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期三) 上午十时 正(或紧随H股类别股东大 会(「H股 类别股东大会」)结 束後)假 座中华人民共 和国北京市广宁伯街2号金泽大厦17层举行内资股及非H股外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内 资股类别股东大 会」),以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1.考虑及批准将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授出有关建议A股发行的股东批准及 本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延长。 承董事会命 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李斯维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DCM-1 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附注: 1. 出席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的登记程序 有意出席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 二)或之前亲身或 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将回条(连同任何所需登记文件)交回本公司。 2. 受委代表 i. 凡有权出席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 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ii.委任代表时必须提交经委任人或其代理签署的代表委任表格。倘代表委任表格由委任 人的代理签署,则亦须附上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内资股或非 H股外资股持有人须於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向本公司的中国营 业地点提交上述文件,方为有效。 iii.股东或其代表於出席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时均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3. 其他事项 i. 预期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举行时间不会超过半日。所有出席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之股 东须自行安排交通及住宿,有关费用概由彼等负责。 ii. 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上全部表决均将以股数投票方式进行。 iii. 本公司之中国营业地点: 中国北京市 广宁伯街2号 金泽大厦17层 电话:86-10-66523000 传真:86-10-66523171 iv. 本公司之香港营业地点: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号 友邦金融中心2906-08室 电话:852-28699098 传真:852-28699708 D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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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68 华南城 0.29 4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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