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补充公告
持续关连交易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根据截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框架协议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
(「持续关连交易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的公
告,内容有关根据上市规则第14A.60条规定的持续关连交易(「第14A.60条
公告」)。除非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持续关连交易公告及第
14A.60条公告(倘适用)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持续关连交易公告
除了持续关连交易公告所披露的资料外,本公司谨此提供有关与母公司
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及与金刚集团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定价政策及内
控机制的进一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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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政策
1.政府指定价及指导价
关於产品及服务互供总协议及工程服务供应总协议,就中国物价管
理部门的指定价格及相关中国政府部门发出的指导价格而言,国家
指定费用及指导价格适用於水、电及煤,与该等产品及服务的成本
有关,由相关中国政府部门不时发布。根据中国价格法,中国政府可
就特定产品及服务实施国家指定或指导价格(倘需要),而该价格将
不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则的要求颁布。倘将来任何国家
指定价格或指导价格适用於与母公司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订约方
将会根据新框架协议所载的定价基准率先采用该价格。
2.市场价格
诚如持续关连交易公告第7页及第15页所披露,本集团或北方水泥(倘
适用)将获取两名或以上可资比较独立第三方的报价,以决定母公司
集团或金刚集团(倘适用)提供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价格)是否与独立
第三方提供的条款及条件相等或更优惠。
新框架协议
本集团向母公司集团购买产品或服务时,本集团将透过公开招标或
询价获取两名或以上可资比较独立第三方的报价。使用公开招标方
法时,本集团将发布有关潜在交易的资料,并从独立第三方取得标
书,以及彼等的资格及定价详情。使用询价方法时,本集团将会取得
两名或以上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供应商的报价。
本集团向母公司集团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本集团将根据内部惯例,
向母公司集团收取与向独立第三方所收取者相同的价格。本集团与
母公司集团商定适用价格前,将参考相同地区、邻近地区或中国境
内向两名或以上独立第三方收取的可资比较产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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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销售总协议
根据内部惯例,北方水泥向金刚集团提供产品时,北方水泥将向金
刚集团收取与向独立第三方所收取者相同的价格。与金刚集团商定
适用价格前,北方水泥将参考相同地区、附近地区或中国境内向两
名或以上独立第三方收取的可资比较产品价格。
3.成本加成价格
倘根据新框架协议所载的定价基准,任何交易价格将按实际产生的
成本加合理利润率(参考业界一般利润幅度)而厘定,本集团将参考
相关行业协会就矿物等产品(在可能情况下)所发布的历史平均价格
及�u或其他上市公司所披露可资比较产品及服务的利润率,以厘定
所收取的利润率是否符合行业情况。价格将按对本集团而言不逊於
独立第三方向本集团提供或母公司集团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条款的基
准而厘定。
倘根据新产品销售总协议所载的定价基准,任何交易的价格将按实
际产生的成本加合理利润率(参考业界一般利润幅度)而厘定,北方
水泥将参考相关行业协会就产品(在可能情况下)所发布的历史平均
价格及�u或其他上市公司所披露可资比较产品的利润率,以厘定所
收取的利润率是否符合行业情况。价格将按对北方水泥而言不逊於
北方水泥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或独立第三方向金刚集团提供条款的基
准而厘定。
在实际操作中,本集团及北方水泥在厘定价格时将甚少需要采用成
本加成法,因大部分情况下均可取得市场价格,本集团及北方水泥
在厘定价格时毋需援引此定价方法。部分公司会於上海交易所、深
圳交易所或国内证券市场(包括但不限於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营运的银行间市场)发布其主要产品及服务的利润率,本公司可就
此取得参考。由於该等资料按行业及地区分类,本公司或北方水泥
(倘适用)将选择并参考相同地区、附近地区或中国境内可资比较产
品及服务的利润率(在可能情况下),以厘定所收取的利润率是否符
合行业情况。倘无其他上市公司的可用资料及相关行业协会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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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平均价格,则本公司及北方水泥将参考性质相似及可资比较的
产品及服务市场价格的利润加成率(可通过获取两名或以上可资比
较独立第三方的报价取得)。
内控机制
本集团拥有以下的内控机制,确保单项交易在与母公司进行的持续关连
交易及与金刚集团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的框架协议范围内进行:
1.本集团聘用及维持独立於母公司集团及金刚集团的业务、营运及会
计人员。各方之间的审批权力及职责均明显分隔。
2.本公司财政部将每半年对新框架协议及新产品销售总协议项下订立
的交易进行检查,确保遵守定价政策以及不超过年度上限。
3.年度上限的设定乃基於本集团成员(包括但不限於北方水泥及其附
属公司)申报的预期交易金额。进行与母公司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及
与金刚集团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项下的特定关连交易时,进行特定
关连交易的本集团相关成员将监察实际交易金额,倘实际交易金额
超过其构成年度上限基准的预期交易金额,则会向本公司汇报。本
公司将在本集团层面进行监察,以确认交易总金额在年度上限内。
4.本公司之外聘审计机构将对新框架协议及新产品销售总协议项下订
立的交易进行年度审阅,以确认交易金额在年度上限内,且该等交
易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根据相关框架协议所载条款订立。
5.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核数师将对与母公司进行
的持续关连交易及与金刚集团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的条款进行年度
审阅,以确认定价政策及年度上限保持公平合理,并拥有适当的内
控措施,且将在本公司发布的年度报告中每年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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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A.60条公告
除第14A.60条公告所披露的资料外,本公司谨此提供以下有关该等协议
中价格调整机制的进一步详情。
由於用於承包矿山的电、油、炸药及柴油的价格变动,该等协议中的价
格调整机制仅作为成本转嫁的算术,并不涉及任何一方可能行使的酌情
权,且将不会造成与第14A.60条公告中现时披露的任何重大差异。
承董事会命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常张利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宋志平先生、曹江林
先生、彭寿先生、崔星太先生及常张利先生,非执行董事郭朝民先生、
陈咏新先生及陶铮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孙燕军先生、刘剑文先生、
周放生先生、钱逢胜先生及夏雪女士。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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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公告 - 持續關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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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材
2017-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