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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非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要约购买任何证券的邀请或是发出出售任何证券
要约的邀请,且本公告或其中任何内容亦不属於任何合约或承诺的依据。本公告并不构成,亦
不可在有关法律禁止有关要约或邀请之地区用作任何形式的要约或邀请。本公告不得在发布、
刊发或分派属违法的任何司法权区发布、刊发或分派或向上述司法权区的任何居民及�u或当地
人士发布、刊发或分派。
在美国或未根据任何该等司法权区的证券法办理登记或未获批准而於上述地区进行要约、邀请
或出售即属违法的任何其他司法权区,本公告并不构成出售任何证券的要约或要约购买任何证
券的邀请。如无登记或适用豁免登记规定,不得在美国提呈或出售证券。於美国公开发售任何
证券均须以招股章程形式作出。该招股章程将载有提出有关要约的公司以及其管理及财务报表
的详细资料。本公司不会於美国进行任何公开证券发售。
China Jinmao Holdings Group Limited
中 国 金 茂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票代号:00817)
公告
有关方兴光耀有限公司建议发行新票据
( 500,000,000美元於2022年到期年息3.60%的优先担保票据)
及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新情况
本公告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第13.09条的披露责任而作出。
本公司谨此宣布,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方兴光耀有限公司对新票据的建议发
行已定价。票据持有人将不再能够接获与新票据有关的新发行优先分配编号及
分配编号。
本公告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第13.09条的披露责任而作出。
2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2月21日的公告(「 该公告」),内容有关方兴光耀有限
公司(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建议发行新票据以及建议购回方兴投资(本公司的
全资附属公司)所发行的尚未偿还票据(股份代号:4578)的要约。除非另有说
明,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新融资条件
本公司於2017年2月22日欣然宣布,其已就新票据的认购及出售与香港上海�蠓�
银行有限公司、DBS Bank Ltd.、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渣打银行、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作为初步
购买人)订立购买协议。
完成後在若干条件的规限下,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方兴光耀有限公司将发行本
金总额为500,000,000美元於2022年到期年息为3.60%的优先担保票据的新票据。
新票据预期将於2017年3月3日发行。
票据持有人将不再能够接获与新票据有关的新发行优先分配编号及分配编号。
要约须(其中包括)满足新融资条件及收购要约备忘录所述其他条件。尽管新票据
已定价,但建议发行新票据未必会实现。建议发行新票据的完成受到(其中包括)
市场状况及投资者需求的规限。因此,新融资条件仍受到成功完成(按本公司全
权酌情而定)新票据发行的规限。建议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谨慎行事。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时间及日期是指香港时间及日期。
承董事会命
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宁高宁
香港,2017年2月22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为非执行董事宁高宁先生(主席)、杨林先生、崔焱先
生及安洪军先生;执行董事李从瑞先生及江南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刘汉铨
先生、苏锡嘉先生及高世斌先生。
擬發行500,000,000美元於2022年到期年息3.60%的優先擔保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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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茂
2017-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