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
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UAJUNHOLDINGSLIMITED
华君控股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377)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华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四)下午
三时正假座香港中环花园道3号冠君大厦36楼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
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批准、追认及确认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GoPlatinumHoldingsLimited(作
为买方)与华泰君安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卖方)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订立之买卖协议(「协议」)(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
签以资识别),内容有关收购华泰君安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目标公司」)的所有
已发行股本及据此拟进行或与协议相关之交易;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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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除孟广宝先生(彼於根据该协议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权益),授权任何一名或
多名本公司的董事代表本公司及落实授权签署和签立其他文件或补充协议
或契据并实施及按其以为可能所需或所宜就有关据此拟进行之交易采取一
切措施及从事一切事情及事宜并尽一切行为,事情在他�u她认为可能有必要
或需要落实和�u或完整的或与拟在此交易有关以使据此拟进行之交易生效
及�u或完成(包括但不限於执行,修改,补充,交付,提交和实施任何其他修
订协议条款之文件或协议)。」
承董事会命
吴继伟
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注:
1.任何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其他人士为其代表,以代
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本公司股东,则可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
表,以代其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或类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
东。
2.随附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阁下能否亲身出席大会,务请按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上
印列之指示将表格填妥、签署并交回。填妥及交回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
愿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於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撤回
论。
3.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
权档之副本,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
楼3301�C04室,方为有效。
4.代表委任表格须以书面形式经委任人或由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签署,或倘委任人为公司,
则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经负责人、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授权人士签署。如属经负责人代表公司
签署之代表委任表格,则除非有相反指示,否则假设该负责人已获正式授权代表公司签署
该代表委任表格,而毋须出示进一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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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大会就有关股份
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表决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仅於本公司股
东名册中就相关联名股份之次序中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方有
权投票。
6.股东特别大会之提呈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孟广宝先生(主席)、吴继伟先生(行政总裁)及
郭颂先生(副行政总裁);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郑柏林先生、沈若雷先生及潘治平先
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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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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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君控股
201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