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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JUNHOLDINGSLIMITED
华君控股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7)
内幕消息
有关潜在收购事项的意向书
有关潜在收购事项的意向书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交易时段後),买方(本公司之间接
全资附属公司)就潜在收购事项订立不具法律约束力意向书。根据意向书,买
方须於签订意向书後十日内支付人民币500,000,000元之可退还按金。
一般资料
倘本公司订立正式协议或决定终止意向书,或倘潜在收购事项出现任何重大
发展,则本公司将遵照上市规则於适当时候另行作出公布及向其股东寄发相
关通函(倘要求)。
*仅供识别
�C1�C
本公司谨此强调,潜在收购事项须待(其中包括)中标、正式协议签立及须於有
待协定之正式协议之条款及条件达成,方可作实。股东及本公司之有意投资者
务请注意,潜在收购事项未必会落实,且潜在收购事项之最终架构及条款仍有
待订约各方进一步磋商且尚未落实。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及
本公司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布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
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交易时段後),买方就潜在收购事项订
立意向书。
意向书
潜在收购事项取决於投标结果、订约方之间之进一步磋商及正式协议的订立。
将予收购之资产
待正式协议订立後,目标公司股东将出售而本公司(或其全资附属公司)(作为买
方)将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之81%。目标公司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
事房地产相关业务。於本公告日期,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持有:
(a)无锡惠灵置业有限公司的50%股权,该公司持有江苏无锡马山一幅土地,总
面积为163,232.1平方米,可用於住宅及商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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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无锡惠泽置业有限公司的40%股权,该公司持有江苏无锡藏品一项可销售面
积约11万平方米的在建项目;及
(c)无锡市惠远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代价
代价将根据目标公司的资产估值厘定且不低於人民币1,000,000,000元。
可退还按金
於签订意向书後十日内,买方须支付人民币500,000,000元作为可退还按金。可退
还按金将仅用作为发展无锡惠灵置业有限公司於浙江省绍兴市马山持有的一块土
地提供资金,且该款项不会与代价抵销。(a)倘买方未能中标;或(b)倘买方中标,
於悉数支付代价後,可退还按金将不计利息退还予买方。目标公司将抵押其於无
锡惠灵置业有限公司之40%股权作为可退还按金之担保。
先决条件
正式协议的签署须待买方中标方可作实。
法律效力
意向书并无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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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目标公司之资料
目标公司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於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其主要资产�u投
资载於上文「意向书─将予收购之资产」一段。
有关卖方之资料
该等卖方为於中国成立的公司,将合共销售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之81%予买方。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卖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
独立第三方。
一般资料
倘本公司订立正式协议或决定终止意向书,或倘潜在收购事项出现任何重大发
展,则本公司将遵照上市规则於适当时候另行作出公布及向其股东寄发相关通函
(倘要求)。
本公司谨此强调,潜在收购事项须待(其中包括)中标、正式协议签立及须於有待
协定之正式协议之条款及条件达成,方可作实。股东及本公司之有意投资者务请
注意,潜在收购事项未必会落实,且潜在收购事项之最终架构及条款仍有待订约
各方进一步磋商且尚未落实。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及本公司其他
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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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华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77),一间於开
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
上市;
「代价」 指 买方将就潜在收购事项支付的代价,不低於人
民币1,000,000,000元且将根据目标公司的资产
估值厘定;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正式协议」 指 将就潜在收购事项订立之正式买卖协议;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任何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
规则)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
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意向书」 指 买方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就潜在收购事项
订立的意向书;
「潜在收购事项」 指 买方可能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之81%;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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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指 保华置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间
接全资附属公司,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主
要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
「可退还按金」 指 买方按照意向书应付之人民币500,000,000元之
可退还按金;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 指 无锡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
之有限责任公司;
「投标」 指 为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之81%提出的投标;
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吴继伟
行政总裁兼董事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孟广宝先生(主席)、吴继伟先生(行政总裁)及
郭颂先生(副行政总裁);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郑柏林先生、沈若雷先生及潘治平先
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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