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
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作参考用途,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任何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HUAJUNHOLDINGSLIMITED
华君控股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7)
内幕消息
有关潜在收购事项的意向书
有关潜在收购事项的意向书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保华置业(本公司之间接全资
附属公司)就潜在收购事项与辽宁营口订立不具法律约束力意向书。
一般资料
倘本公司订立正式协议或决定终止意向书,或倘潜在收购事项出现任何重大发
展,则本公司将遵照上市规则於适当时候另作公告及向其股东寄发相关通函
(倘要求)。
本公司谨此强调,潜在收购事项须待(其中包括)正式协议签立,方可作实。股
东及本公司之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潜在收购事项未必会落实,且潜在收购事
项之最终架构及条款仍有待订约各方进一步磋商且尚未落实。股东及本公司之
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及本公司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仅供识别
�C1�C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
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保华置业就潜在收购事项与辽宁
营口订立意向书。
意向书
潜在收购事项取决於订约方之间之进一步磋商及正式协议的签立。
将予收购之资产
待正式协议订立後,本集团将自该等项目之各自拥有人收购该等项目或自目标公
司之拥有人收购目标公司之全部股权(视乎情况而定)。
代价
代价将参照独立估值师将对该等项目或目标公司进行之估值(视乎情况而定)而厘
定,并将由本公司发行股份支付。
先决条件
建议收购事项须待各订约方进行进一步磋商、签立正式协议及遵守有关转让国有
物业的相关中国法规後,方可作实。
法律效力
意向书并无法律约束力。
有关卖方之资料
辽宁营口为中国一个政府组织,而营口沿海及营口河海均为辽宁营口之组织下
属。
�C2�C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辽宁营口、营口沿海及营口
河海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一般资料
倘本公司订立正式协议或决定终止意向书,或倘潜在收购事项出现任何重大发
展,则本公司将遵照上市规则於适当时候另作公告及向其股东寄发相关通函(倘
要求)。
本公司谨此强调,潜在收购事项须待(其中包括)正式协议签立,方可作实。股东
及本公司之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潜在收购事项未必会落实,且潜在收购事项之
最终架构及条款仍有待订约各方进一步磋商且尚未落实。股东及本公司之潜在投
资者於买卖股份及本公司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保华置业」 指 保华置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
全资附属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
事房地产相关业务;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华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77),一间於百慕
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代价」 指 本集团将就潜在收购事项支付的代价;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C3�C
「正式协议」 指 将就潜在收购事项订立之正式买卖协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任何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
则)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且与
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意向书」 指 保华置业及辽宁营口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五
日就潜在收购事项订立的意向书;
「辽宁营口」 指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潜在收购事项」 指 本集团可能收购目标公司之该等项目或全部股
权(视乎情况而定);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项目A」 指 沿海产业基地奥体中心;
「项目B」 指 水岸新都住宅项目;
「项目C」 指 丽湖明居住宅项目;
「项目D」 指 世博花园住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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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E」 指 天秀泊心湾住宅项目;
「项目F」 指 东部产业生活配套区;
「该等项目」 指 项目A、项目B、项目C、项目D、项目E及项目F;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为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 指 一间将於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将於正式
协议完成前自该等项目之各自拥有人收购该等
项目;
「营口沿海」 指 营口沿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
责任公司,并为项目A之拥有人;及
「营口河海」 指 营口河海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
之有限责任公司,并为项目B、项目C、项目D、
项目E及项目F之拥有人。
承董事会命
吴继伟
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孟广宝先生(主席)、吴继伟先生(行政总裁)及
郭颂先生(副行政总裁);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郑柏林先生、沈若雷先生及潘治平先
生组成。
本公告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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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君控股
2017-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