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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KONGSHANGHAIALLIANCEHOLDINGSLIMITED
沪港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0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沪港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下午二时正 假座香港湾仔骆克道41号东城大厦1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本公司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本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中并无明确界定之词语及词汇与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通函(注有「A」字样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之副本已呈交股东特别大会)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卖方、买方及本公司就出售事项而订立之买卖协议(注有「B」字样并
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之副本已呈交股东特别大会)、与其相关之任何其他交易文件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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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授权任何董事加盖本公司印监或以其他方式,就执行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任何或所有
交易或使之生效而言可能属必需、合宜或权宜者,作出一切有关行为及事情及签立及交付所有有关文件。」
承董事会命
沪港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林伊芬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larendonHouse 香港湾仔
2ChurchStreet 骆克道41号
HamiltonHM11 东城大厦
Bermuda 11楼1103-05室
附注:
1. 载於本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决议案将根据上市规则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及本公司将会根据上市规则在联
交所及本公司之网站内公布投票表决结果。
2.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并於投票方式表
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委任代表的文件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倘委任人为公司则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由高级
人员、授权人或其他有权签署人士亲笔签署。
4.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在
会上投票。若该相关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回。
5.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
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
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
楼,方为有效。
6. 不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交回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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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登记持有人均有权亲身或委派代表在股东特别大会上
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登记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就有关股份在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之投票始获接纳,而其他登记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获受理。
8.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止,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为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所有填妥及已正式盖印之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登记过户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办理登记手续。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姚祖辉先生、陆佩然女士及刘子超先生(为执行董事);唐世铭先生(为非执行董事);谭竞正先生、徐林宝先生、谢龙华先生及杨荣�鱿壬�(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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