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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 供 识 别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依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GOLDIN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
高 银 金 融 集 ( 团 有 限 公 司 ( *
(於 百 慕 达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530)
持 续 关 连 交 易
该 等 租 约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赐 誉 (作 为 业 主)与 高 银 金 融 地 产 (作 为 租 户)订
立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据 此,业 主 同 意 将 本 集 团 若 干 物 业 出 租 予 高 银 金 融 地 产
作 办 公 室 用 途,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止
(包 括 首 尾 两 日)为 期 三 年,并 可 於 租 期 届 满 後 续 期。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赐 誉 (作 为 业 主)与 高 银 餐 饮 (作 为 租 户)订 立 高
银 餐 饮 租 约,据 此,业 主 同 意 将 本 集 团 若 干 物 业 出 租 予 高 银 餐 饮 作 餐 馆 用
途,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止 (包 括 首 尾 两
日)为 期 三 年,并 可 於 租 期 届 满 後 续 期。
上 市 规 则 之 涵 义
於 本 公 告 日 期,赐 誉 (即 该 等 租 约 之 业 主)乃 由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主 席、执 行 董
事 兼 控 股 股 东 潘 先 生 分 别 间 接 拥 有 60%及 40%权 益,故 根 据 上 市 规 则,其 为
本 公 司 之 关 连 人 士。高 银 金 融 地 产 为 由 潘 先 生 实 益 拥 有 之 公 司,故 根 据 上 市
规 则,高 银 金 融 地 产 为 关 连 人 士 之 联 系 人。因 此,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4A章,订
立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及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各 自 构 成 本 公 司 之 持 续 关 连 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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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4A.81条,该 等 租 约 项 下 拟 进 行 之 交 易 须 予 合 并 以 计 算 百 分
比 率 (定 义 见 上 市 规 则 第 14.07条)。由 於 该 等 租 约 项 下 有 关 建 议 年 度 上 限 之
最 高 适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过 5%,故 该 等 租 约 项 下 拟 进 行 之 交 易 须 遵 守 上 市 规 则
第 14A章 项 下 申 报、公 告、年 度 审 阅 及 独 立 股 东 批 准 之 规 定。
一 般 事 项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将 予 召 开 以 考 虑 及 酌 情 批 准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及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以 及 其 项 下 拟 进 行 之 交 易。由 於 潘 先 生 於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及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中 均 拥 有 重 大 权 益,故 潘 先 生 已 於 董 事 会 会 议 上 就 批 准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及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放 弃 投 票。潘 先 生 及 其 联 系 人 将 於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上 就 批 准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及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以 及 其 项 下 拟 进 行 之 交 易 放 弃 投 票。
一 份 载 有 (其 中 包 括)(i)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及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条 款 之 详 情;(ii)独 立
董 事 委 员 会 致 独 立 股 东 之 推 荐 建 议;(iii)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致 独 立 董 事 委 员 会 及
独 立 股 东 之 意 见 函 件;(iv)召 开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之 通 告;及 (v)上 �� 规 则 规 定 之
其 他 资 料 之 通 函,预 期 将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向 股 东 寄 发,
原 因 为 本 公 司 需 要 较 多 时 间 编 制 若 干 资 料 以 载 入 通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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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赐 誉 (作 为 业 主)与 高 银 金 融 地 产 (作 为 租 户)订 立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据 此,出 租 人 同 意 将 本 集 团 若 干 物 业 出 租 予 高 银 金 融 地 产 作
办 公 室 用 途,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止 (包 括
首 尾 两 日)为 期 三 年,并 具 有 两 次 续 租 权 可 於 租 期 届 满 後 每 次 续 期 三 年。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之 主 要 条 款 概 述 如 下:
日 期 :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业 主 : 赐 誉
租 户 : 高 银 金 融 地 产
物 业 : 高 银 金 融 国 际 中 心 25楼、26楼 及 27楼 之 部 分 地 方
总 楼 面 面 积 : 约 104,170平 方 尺
租 期 : 三 年,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止 (包 括 首 尾 两 日),并 具 有 两 次 续 租 权,在 符 合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之 条 款 及 条 件 的 规 定 下 每 次 续 期 三 年
免 租 期 : 高 银 金 融 地 产 於 首 五 个 月 毋 须 支 付 租 金,而 此 期 间 内 之
差 饷、管 理 费、空 调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如 有)将 由 高 银 金 融 地
产 承 担。
用 途 : 办 公 室
首 三 年 之 月 租 金 : 每 月 4,060,970.00港 元 (包 括 政 府 地 租)
管 理 费 及 空 调 费 : 每 月 572,935.00港 元 (或 相 当 於 每 平 方 尺 5.50港 元)(於 租 期
内 不 时 修 订)
差 饷 : 每 季 度 609,145.50港 元 (视 乎 政 府 评 估)
其 他 条 款 及 条 件 : 租 金、管 理 费 及 空 调 费 按 月 支 付;差 饷 则 按 季 度 支 付。
於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期 内,就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之 租 赁 物 业
产 生 之 差 饷、管 理 费、空 调 费 及 其 他 款 项 将 由 高 银 金 融
地 产 承 担。
待 遵 守 上 市 规 则 後,高 银 金 融 地 产 有 两 次 续 租 权 透 过 於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或 续 期 租 约 (视 乎 情 况 而 定)届 满 前 不 多
於 七 个 月 惟 不 少 於 六 个 月 内 送 达 之 书 面 通 知 续 订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每 次 为 期 三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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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银 餐 饮 租 约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赐 誉 (作 为 业 主)与 高 银 餐 饮 (作 为 租 户)订 立 高 银
餐 饮 租 约,据 此,业 主 同 意 将 本 集 团 若 干 物 业 出 租 予 高 银 餐 饮 作 餐 馆 用 途,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止 (包 括 首 尾 两 日)为 期
三 年,并 具 有 两 次 续 租 权 可 於 租 期 届 满 後 每 次 续 期 三 年。高 银 餐 饮 租 约 之 主 要
条 款 概 述 如 下:
日 期 :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业 主 : 赐 誉
租 户 : 高 银 餐 饮
物 业 : 高 银 金 融 国 际 中 心 地 库、地 下、一 楼 及 二 楼 之 部 分 地 方
总 楼 面 面 积 : 约 82,256平 方 尺
租 期 : 三 年,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止 (包 括 首 尾 两 日),并 具 有 两 次 续 租 权,在 符 合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之 条 款 及 条 件 的 规 定 下 每 次 续 期 三 年
免 租 期 : 高 银 餐 饮 於 首 六 个 月 毋 须 支 付 租 金,而 此 期 间 内 之 差 饷、
管 理 费、空 调 费 及 其 他 款 项 (如 有)将 由 高 银 餐 饮 承 担。
用 途 : 经 营 餐 馆
首 三 年 之 月 租 金 : 基 本 租 金 2,438,374.00港 元 (包 括 政 府 地 租),另 加 相 等 於 高
银 餐 饮 於 租 赁 物 业 所 经 营 业 务 之 每 月 营 业 额5%之 分 成 租
金
管 理 费 及 空 调 费 : 每 月 600,468.80港 元 (或 相 当 於 每 平 方 尺 7.30港 元)(於 租 期
内 不 时 修 订)
差 饷 : 每 季 度 365,756.10港 元 (视 乎 政 府 评 估)
其 他 条 款 及 条 件 : 租 金、管 理 费 及 空 调 费 按 月 支 付;差 饷 则 按 季 度 支 付。
於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期 内,就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之 租 赁 物 业 产 生
之 差 饷、管 理 费、空 调 费 及 其 他 款 项 须 由 高 银 餐 饮 承 担。
待 遵 守 上 市 规 则 後,高 银 餐 饮 有 两 次 续 租 权 透 过 於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或 续 期 租 约 (视 乎 情 况 而 定)届 满 前 不 多 於 七 个
月 惟 不 少 於 六 个 月 内 送 达 之 书 面 通 知 续 订 高 银 餐 饮 租
约,每 次 为 期 三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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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上 限
根 据 上 市 规 则,该 等 租 约 (即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及 高 银 餐 饮 租 约)项 下 拟 进 行 之 交
易 须 合 并 计 算,并 犹 如 一 项 交 易 处 理。该 等 租 约 项 下 拟 进 行 之 交 易 之 建 议 年 度
上 限 载 列 如 下: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八 个 月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年 度
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年 度
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止 五 个 月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项 下 之 年 度 上 限
34,964,000港 元 52,238,000港 元 52,238,000港 元 17,413,000港 元
(附 注 2)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项 下 之 年 度 上 限
22,905,000港 元
(附 注 1)
47,968,000港 元 48,374,000港 元 20,156,000港 元
该 等 租 约 项 下
年 度 上 限 总 额 57,869,000港 元 100,206,000港 元 100,612,000港 元 37,569,000港 元
附 注:
1. 上 限 金 额 涵 盖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即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之 租 期 生 效 日 期)起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七 个 月 期 间。
2. 上 限 金 额 涵 盖 自 二 零 一 九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即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之
租 期 结 束 日 期)止 四 个 月 期 间。
上 述 建 议 年 度 上 限 由 董 事 经 考 虑 (其 中 包 括) (i)赐 誉 根 据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所 列
明 应 收 之 估 计 月 租、差 饷、管 理 费 及 空 调 费;(ii)高 银 餐 饮 根 据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所
列 明 应 付 之 估 计 月 租、差 饷、管 理 费 及 空 调 费;(iii)九 龙 东 区 商 业 物 业 之 整 体 市
场 租 金 水 平;及 (iv)高 银 餐 饮 於 租 期 内 之 预 期 每 月 收 益 厘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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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 立 该 等 租 约 之 理 由 及 裨 益
本 集 团 主 要 从 事 (i)提 供 保 理 服 务;(ii)金 融 投 资;(iii)酒 品 及 酒 品 相 关 业 务;及
(iv)物 业 发 展 及 投 资 业 务。
高 银 金 融 国 际 中 心 为 一 栋 27层 高 之 甲 级 写 字 楼 大 厦,其 4楼 至 27楼 为 高 级 办 公
楼 层,而 地 下 到 二 楼 则 指 定 为 特 色 高 级 餐 厅 之 餐 饮 区。高 银 金 融 国 际 中 心 由 本
集 团 持 作 投 资 用 途 并 收 取 租 金。订 立 该 等 租 约 将 让 本 集 团 能 够 有 效 地 运 用 其
物 业,维 持 稳 定 占 用 率 及 确 保 长 期 租 户。
经 考 虑 该 等 租 约 之 租 金 及 其 他 条 款 乃 由 其 订 约 方 经 公 平 磋 商 後 厘 定,且 该 等
租 约 乃 於 本 公 司 日 常 及 一 般 业 务 过 程 中 订 立,董 事 (不 包 括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彼 等 将 於 考 虑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之 建 议 後 方 会 提 供 意 见)认 为,该 等 租 约 之 条 款 及
其 建 议 年 度 上 限 属 公 平 合 理,并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东 之 整 体 利 益。
上 市 规 则 之 涵 义
於 本 公 告 日 期,赐 誉 (即 该 等 租 约 之 业 主)由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主 席、执 行 董 事 兼
控 股 股 东 潘 先 生 分 别 间 接 拥 有 60%及 40%权 益,故 根 据 上 市 规 则,其 为 本 公 司
之 关 连 人 士。高 银 金 融 地 产 为 由 潘 先 生 实 益 拥 有 之 公 司,故 根 据 上 市 规 则,高
银 金 融 地 产 为 关 连 人 士 之 联 系 人。因 此,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4A章,订 立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及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各 自 构 成 本 公 司 之 持 续 关 连 交 易。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4A.81条,该 等 租 约 项 下 拟 进 行 之 交 易 须 予 合 并 以 计 算 百 分 比
率 (定 义 见 上 市 规 则 第 14.07条)。由 於 该 等 租 约 项 下 有 关 建 议 年 度 上 限 之 最 高 适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过 5%,故 该 等 租 约 项 下 拟 进 行 之 交 易 须 遵 守 上 市 规 则 第 14A章 项
下 申 报、公 告、年 度 审 阅 及 独 立 股 东 批 准 之 规 定。
独 立 董 事 委 员 会 已 予 成 立,以 就 该 等 租 约 及 其 项 下 拟 进 行 之 交 易 (包 括 该 等 租
约 之 建 议 年 度 上 限)之 条 款 向 独 立 股 东 提 供 意 见。本 公 司 将 委 任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以 就 该 等 租 约 (包 括 建 议 年 度 上 限)之 条 款 是 否 属 正 常 商 业 条 款、属 公 平 合 理 且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东 之 整 体 利 益,向 独 立 董 事 委 员 会 及 独 立 股 东 提 供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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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事 项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将 予 召 开 以 考 虑 及 酌 情 批 准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及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以
及 其 项 下 拟 进 行 之 交 易。由 於 潘 先 生 於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及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中 均
拥 有 重 大 权 益,故 潘 先 生 已 於 董 事 会 会 议 上 就 批 准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及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放 弃 投 票。潘 先 生 及 其 联 系 人 将 於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上 就 批 准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及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以 及 其 项 下 拟 进 行 之 交 易 放 弃 投 票。
一 份 载 有 (其 中 包 括)(i)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及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条 款 之 详 情;(ii)独 立 董
事 委 员 会 致 独 立 股 东 之 推 荐 建 议;(iii)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致 独 立 董 事 委 员 会 及 独 立
股 东 之 意 见 函 件;(iv)召 开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之 通 告;及 (v)上 �� 规 则 规 定 之 其 他 资
料 之 通 函,预 期 将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向 股 东 寄 发,原 因 为 本 公
司 需 要 较 多 时 间 编 制 若 干 资 料 以 载 入 通 函。
释 义
於 本 公 告 中,除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外,下 列 词 汇 具 有 以 下 涵 义:
「联 系 人」 指 具 上 市 规 则 赋 予 该 词 之 涵 义
「董 事 会」 指 董 事 会
「本 公 司」 指 高 银 金 融 (集 团)有 限 公 司,一 间 於 百 慕 达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其 已 发 行 股 份 於 联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关 连 人 士」 指 具 上 市 规 则 赋 予 该 词 之 涵 义
「控 股 股 东」 指 具 上 市 规 则 赋 予 该 词 之 涵 义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高 银 餐 饮」 指 Goldin Dining Group Limited,一 间 本 公 司 之 全 资 附 属
公 司,并 为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项 下 之 租 户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指 由 业 主 与 高 银 餐 饮 就 租 赁 高 银 金 融 国 际 中 心 之 物
业 以 指 定 用 作 餐 馆 用 途 所 订 立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之 租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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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银 金 融
国 际 中 心」
指 由 赐 誉 持 有 位 於 香 港 九 龙 湾 启 祥 道17号 之 商 业 物 业
「高 银 金 融 地 产」 指 高 银 金 融 地 产 集 团 (香 港)有 限 公 司,一 间 由 潘 先 生
实 益 拥 有 之 公 司,并 为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项 下 之 租 户
「本 集 团」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港 元」 指 港 元,香 港 法 定 货 币
「香 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独 立 董 事 委 员 会」 指 由 全 体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组 成 之 独 立 董 事 委 员 会,成
立 以 就 该 等 租 约 (包 括 建 议 年 度 上 限 及 其 项 下 拟 进
行 交 易)之 公 平 性 及 合 理 性 向 独 立 股 东 提 供 意 见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指 本 公 司 将 委 任 之 独 立 财 务 顾 问,以 就 该 等 租 约 (包
括 建 议 年 度 上 限 及 其 项 下 拟 进 行 交 易)向 独 立 董 事
委 员 会 及 独 立 股 东 提 供 意 见
「独 立 股 东」 指 除 潘 先 生 及 其 联 系 人 以 外 之 所 有 股 东
「业 主」或「赐 誉」 指 赐 誉 有 限 公 司,该 等 租 约 项 下 之 业 主,由 本 公 司 及
潘 先 生 分 别 间 接 拥 有 60%及 40%权 益
「该 等 租 约」 指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及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之 统 称
「上 市 规 则」 指 联 交 所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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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 先 生」 指 潘 苏 通 先 生,为 董 事 会 主 席、执 行 董 事 兼 控 股 股 东,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本 约 70.68%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指 业 主 与 高 银 金 融 地 产 就 租 赁 高 银 金 融 国 际 中 心 物
业 以 作 办 公 室 用 途 所 订 立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之 租 约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指 本 公 司 为 批 准 办 公 室 物 业 租 约 及 高 银 餐 饮 租 约 及
建 议 年 度 上 限 将 予 召 开 之 股 东 特 别 大 会,其 通 告 载
列 於 将 寄 发 予 股 东 之 通 函 内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0.10港 元 之 普 通 股
「股 东」 指 股 份 持 有 人
「联 交 所」 指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 指 百 分 比
承 董 事 会 命
Goldin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
高 银 金 融 (集 团)有 限 公 司 *
主 席
潘 苏 通
香 港,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会 分 别 包 括 潘 苏 通 先 生 (主 席)、黄 孝 建 教 授、周 晓 军 先 生
及 侯 琴 女 士 为 执 行 董 事;及 石 礼 谦 议 员 (GBS, JP)、许 惠 敏 女 士、邓 耀 荣 先 生 及 高
敏 女 士 为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 仅 供 识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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