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持牌证券交易商、
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所有名下之良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应立即将
本通函及随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方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
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LC Group Holdings Limited
良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83)
(1)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2)重选董事
及
(3)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本封面所用词汇与本通函「释义」一节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星 期五)下 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港湾道1号会展广
场办公大楼50楼江苏中心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EGM-1至
EGM-2页。
本通函随附在股东特别大会上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不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
大会,务请尽早将随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但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
妥及交回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表决。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2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EGM-1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细则」 指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更改公司名称」 指建议更改本公司的英文名称,由「LC Group
Holdings Limited」更改为「Royal Chin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并把本公司的
中文双重外文名称由「良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更改为「皇中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 指良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
份编号:1683)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 指本公司将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
批准更改公司名称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後可行日期」 指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即本通函刊印前可
查证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有关董事」 指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将予重选的董事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之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份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董事会函件
LC Group Holdings Limited
良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83)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杨勇先 生(主 席) 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
赵殿庆先生 P.O.BOX2681
梁兴隆先生 GrandCayman
周梅庄女士 KY1-1111
CaymanIslands
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钢先生 总办事处及香港
余海宗先生 主要营业地点:
安翊青女士 香港中环
云咸街44号
云咸商业中心21楼
敬启者:
(1)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2)重选董事
及
(3)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有关(其中包括)更改公司名称及重选董事的进一步详情。
更改公司名称及采纳中文名称
董事会建议将本公司之英文名称 由「LC Group Holdings Limited」更改 为「Royal
Chin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及 将本公司之中文双重外文名称由「良斯集团控
股有限公 司」更 改为「皇中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
董事会函件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之条件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须待达成以下条件方可作实:
(i)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所需的特别决议案批准(其中包括)更改公司名
称;及
(ii)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更改公司名称。
待上述条件达成後,更改公司名称一事将自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将本公司
的新英文名称及中文双重外文名称记入公司登记册以取代前英文名称及前中文双重
外文名称以及发出更改名称注册证书之日起生效。届时,本公司将会在香港公司注
册处办理一切所需的存档手续。
此外,待联交所确认之後,本公司在联交所买卖股份之英文及中文股票简称亦
将会在更改公司名称生效之後更改。
更改公司名称的理由
董事会认为,更改公司名称将会为本公司带来全新的企业形象,有利本公司未
来的业务发展。因此,董事会认为,更改公司名称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的最佳利益。
更改公司名称的效力
更改公司名称将不会影响本公司证券持有人的任何权利或本公司的日常业务运
作及其财务状况。
於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後,所有印有本公司现有名称的现有已发行股票将继续为
有关证券的法定所有权凭证,而现有股票将继续有效作买卖、交收、登记及交付用途。
本公司概不会就换领现有股票作出任何安排。待更改公司名称一事生效之後,董事
会拟随即更改本公司的英文及中文股票简称,并将仅以本公司新名称发行新股票。
本公司在适当时将会就股东特别大会的结果、更改公司名称之生效日期及在买
卖股份时采用新的股票简称再度刊发公告。
董事会函件
重选董事
根据细则第83(3)条,任何经董事会委任以填补临时空缺的董事在获委任後,须
留任直至本公司首个股东大会,并在该会上重选,而任何经董事会委任加入现有董
事会作为新增董事的董事,仅会留任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届时将会符合
资格参与重选。
就此而言,杨勇先生、赵殿庆先生、刘钢先生、余海宗先生及安翊青女士(彼等
已获委任为董事,并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下午四时零一分开始生 效)将会留任直至
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时间并在该会上重选。
有关董事之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执行董事
杨勇先生,47岁,於建筑科学及技术业拥有逾18年经验,於二零一二年三月至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间,曾於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於二零一一年一
月获认定为中国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杨先生於一九九八年一月取得上海交通大学高分子材料学博士学位,於二零
一三年九月取得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殿庆,43岁,於航空业拥有逾20年经验,并在多间航空公司担任管理层职位,
负责整体发展、增长战略及监察主要管理层等事务。赵先生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至
二零一七年二月间,曾担任扬子江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控制部总经理。
赵先生於一九九六年七月获陕西省西安市西北工业大学飞机设计学士学位,在
中国民用航空学院(现称中国民航大学)修读航行情报专业,并於一九九七年七月毕业,於二零零一年三月及二零零一年七月分别取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美国联邦航空总署的飞机签派员执照。
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钢先生,54岁,於航空业拥有逾20年经验。自一九九五年至二零一六年,刘
先生曾於中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旗下不同分公司及办事处担任不同的管理职位,包
括於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六年在江苏分公司以及於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一年在武汉
分公司出任总经理。
董事会函件
刘先生於二零一三年十月获认定为中国高级经济师,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取得复
旦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亦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
委员。
余海宗先生,52岁,为中国认证的注册会计师(非执业)、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
会CPA後续教育委员会成员、四川省成都��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系教授及博士生导师,亦是该校审计系系主任。余先生曾於一九九四年至二零零零年於中国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注册会计师。
余先生於以下公司担任或曾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公司名称 上市地 股份代号 董事任期
中国钒钛磁铁矿业 联交所 00893 二零零九年九月至今
有限公司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 联交所 00107 二零一三年三月至今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601107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710 二零一二年六月至
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六月
余先生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取得会计经济学硕士学位,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取得
会计管理学博士学位,两者均由西南财经大学颁授。
安翊青女士,48岁,为中国合资格律师,并於中国法律界已有逾20年经验。安
女士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起任职於中国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并自二零零四年三月起,
担任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合夥人。
安女士於一九九三年三月取得日本拓殖大学外语学士学位,并於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取得法国尼斯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安女士亦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
海市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函件
有关董事并无与本公司订立任何服务合约。上述之执行董事并无特定任期,而
上述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之任期则为三年。所有有关董事均须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
则轮值退任,并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有关董事的酬金尚未固定,将由董事会根据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之建议,参考彼
等各自於本公司内的职责及责任及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後厘定。
於最後可行日期:
(a)各有关董事於获委任为董事前概无於本集团持有任何其他职位;
(b)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各有关董事在最近三年概无於香港、中国或其他地方
的任何公众上市公司持有任何董事职位;
(c)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各有关董事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
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关连;及
(d)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该等新董事概无於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
及期货条例 第XV部)之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 外,概无有关重选各有关董事之其他事宜须知会股东,亦无其
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
股东特别大会
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EGM-1至EGM-2页。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将
会提呈决议案以批准更改公司名称及重选有关董事。遵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在股东
特别大会上,将会提呈特别决议案并以投票方式表决,而股东特别大会之结果则将
会在股东特别大会结束後公布。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相信,
概无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就即将於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投票。
本通函随附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不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
特别大会,务请尽早将随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交回本公司之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22楼,但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
填妥及交回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并於会上表决。
董事会函件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之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资料。董事愿就本
通函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其所深知及确
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亦无遗漏任何
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推荐意见
董事会认为更改公司名称及重选有关董事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因
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代表
良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杨勇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LC Group Holdings Limited
良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8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良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香港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50楼江苏中心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 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1. 「动议待取得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对更改公司名称之必要批准後,本
公司的英文名称由「LC Group Holdings Limited」更改为「Royal Chin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以及把本公司的中文双重外文名称由「良
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更改为「皇中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并於新英文名称
及中文双重外文名称记入於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存置之公司登记册内当日
起生效,以及授权任何一名本公司董事作出彼等认为就实行上述更改公司
名称及�u或使当中涉及之任何事宜生效而言属必须、适宜或权宜之一切事
宜及行动,以及签署一切文 件。」
普通决议案
2.重选杨勇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3.重选赵殿庆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4.重选刘钢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5.重选余海宗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EGM-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6.重选安翊青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承董事会命
良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杨勇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
及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倘属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该等人士其中任何一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股东特别大会
就该等股份表决,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表决者;惟倘多於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
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上述出席人士中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者
方有权就此表决。
(3)代表委任表格须根据所列印指示填妥及签署,连同签署该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
有)或经公证人核证之副本,须尽快并无论如何不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
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
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4)委任代表文据必须由委任人或彼书面正式授权之代表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一间公司,
则必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该公司之负责人、授权代表或获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杨勇先生、赵殿庆先生、梁兴隆
先生及周梅庄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刘钢先生、余海宗先生及安翊青女士。
EG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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