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
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UAJUNHOLDINGSLIMITED
华君控股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7)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华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四)下午
三时十五分假座香港中环花园道3号冠君大厦36楼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动议批准根据本公司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采纳并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
日更新之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该等购股权将赋予孟广宝先生
权利按每股0.78港元之价格认购本公司38,735,070股股份(其主要条款及条件载於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之通函,标注「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
由大会主席简签以供识别),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采取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必要、合
适或适宜之所有相关行动以及签署所有相关文件及契据以进行上述事宜。」
承董事会命
华君控股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吴继伟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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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任何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其他人士为其委任代表,
以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本公司股东,则可委派超过一名委
任代表,以代其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或类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
股东。
2.随附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大会,务请按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上
列印之指示将其填妥、签署并交回。填妥及交回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并不妨碍本公司股东
亲自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於该等会上投票,如股东选择出席,其委任代表文书须
当作已被撤销。
3.代表委任表格连同任何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核实之授权书副本
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
室)方为有效。
4.代表委任表格须以书面形式经委任人或由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签署,或倘委任人为公司,
则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经负责人、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授权人士签署。如属经负责人代表公司
签署之代表委任表格,则除非有相反指示,否则假设该负责人已获正式授权代表公司签署
该代表委任表格,而毋须出示进一步证明。
5.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於
大会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表决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会议,不论亲身或
委派代表出席,则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有关联名持有排名首位之其中一名联名持有人有权就
有关股份投票。
6.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决议案之投票将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孟广宝先生(主席)、吴继伟先生(行政总裁)及
郭颂先生(副行政总裁);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郑柏林先生、沈若雷先生及潘治平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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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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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君控股
2017-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