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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适用之回条
致: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u我们(
注一) 地址为
为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 股(股东帐号 )�u
H股(注二) 股之注册持有人,兹通告 贵公司本人�u我们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贵公司於二零
一七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 贵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之二零一七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 日期:二零一七年 月 日
附注:
(一) 请用正楷书写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 请将 阁下名下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三) 此回条在填妥及签署後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或以前送达本公司方为有效,本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
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此回条可亲身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送或以图文传真方式交回,图文传真号码为86-379-63251984,而
邮政编码为471009。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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